民宗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招标公告
民宗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招标公告
一、行政许可事项:食品清真标志的许可。
1.法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区民宗局清真食品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权限仅限于三星级以下饭店食品清真标志的许可、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清真标志的许可、4家以下清真食品餐饮连锁店食品清真标志许可。
2.许可条件
(1)符合清真食品标准(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需提供肉类、乳类、食用油等原材料,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中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符合清真食品标准、从业人员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2)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审查→现场调查→审批。
4. 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5. 需提交的材料
(1)办理清真标志牌的书面申请;
(2)清真标志牌申请登记表(区民宗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相片两张;
(5)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饭馆餐厅的全体员工花名册(区民宗局提供)、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
(6)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中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说明;
(7)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需提供肉类、乳类、食用油等原料供应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标志副本复印件。
6. 许可收费:无
7. 承办处室联系电话:0991—*******
8.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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