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邗江区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邗江区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全区党政机关用车需求,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扬州市邗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邮编:******),联系电话:0514-********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qq.com

公告日期:2023年9月14日-10月14日

附件:《邗江区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


邗江区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扬事管〔2022〕37号)、《邗江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扬邗委办〔2020〕2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租赁社会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全区党政机关为保障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从严控制,规范实施,确保实现节支要求,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

第二章??租赁社会车辆规范

第四条公务活动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政府采购法法定程序,选择经营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价格公允、安全保障体系完备的专业车辆租赁企业,确定合同期内的社会车辆租赁定点服务商。

第五条全区党政机关公务出行,应优先使用或申请使用现有公务用车,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租用社会车辆:

(一)上级部门领导来我区开展调研、检查考核工作;

(二)集体调研、督查督办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承办或参加区级(含)以上重大会议、活动,组织或参加重要招商引资、重要接待和外事活动;

(四)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

(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事故、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

(六)运送大宗物资、设备等确需租用车辆;

(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省外公务出行应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省内公务活动租车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

第六条全区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实行先审批后租赁。确需租赁社会车辆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单次租用车辆 5天以内,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5天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市外开展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非定点单位租车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登记并说明情况。特殊情况下定点租车企业来不及派车或无法安排所需车辆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就近租车,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并在公车平台登记租车信息。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得长期租用或固定租用。

第七条全区党政机关车辆租赁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在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填写《租赁用车申请单》(附件一),经单位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批通过后方可租赁。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租车事由、用车人员、出行地点及时间安排、租用车辆类型等。

第八条党政机关单位在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完成租赁社会车辆审批后,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服务商中选择一家租赁公司,并将租车申请单推送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按照租车申请单信息分派车辆,安排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用车结束后,租赁公司在平台填写里程数、费用等信息。租车过程中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事故赔偿等费用由租赁公司承担。

第九条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应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租用越野车,租赁社会车辆应优先选择新能源车和民族品牌车型。

第十条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按照先预约先服务、要事急事先响应的原则,安排驾驶员及车辆,车辆提前到达预约地点,驾驶员对用车人身份同租车申请单内容进行核实,按要求提供用车服务,服务完成后用车人可在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确认并进行服务评价,评价提交后,本次租车流程结束。

第十一条公务租车费用标准按照不高于服务供应商中标价格执行,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结账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各单位进行公务租车费用报销时,必须附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打印的《租赁用车申请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各单位租赁社会车辆要形成完备的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台账(附件二),并严格按要求在单位内部定期公示。

第三章??租赁社会车辆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全区党政机关应当将租用社会车辆行为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本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及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公车管理职能科室和财务科(室)负责人对租车事由、费用支出等进行审核把关,对本单位租赁社会车辆行为、经费使用及规模频次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准确理解公务租车范围和标准,严格把握公务租车条件,按照“先申请后用车”的要求在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履行好租车程序。未纳入区公车实体化平台保障范围的单位,不得在单位公务用车能够保障的情况下租用车辆;纳入区公车实体化平台保障范围的单位,不得在区公车实体化平台能够保障的情况下租用车辆;不得租用车辆固定(或变相固定)给领导干部使用;不得长期(或变相长期)租赁车辆;不得在非定点单位租用车辆或租用特定关系人车辆;不得租车用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非集体性一般公务出行。

第十四条全区党政机关应当将租赁社会车辆的事由、审批、使用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要按照《邗江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严格控制机关运行保障支出带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同时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建立奖惩和退出机制;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五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市场调研,优化租赁机制,丰富租赁形式,拓宽租赁渠道,进一步提升公务租车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租赁用车申请单

用车部门

用车事由

用车人

用车人数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报到时间

预计回场时间

用车时长

地区

候车地

目的地

租车公司

车型

备注

附件二:

XXX局(单位)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台账

序号

时间

用车科室

用车事由

服务单位

租车费用

审批人

备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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