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移动办公服务招标公告

金税三期移动办公服务招标公告

政 府 采 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金税三期移动办公服务采购

采 购 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

代理编号:SXZB-2016-YY0501

代理机构: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4
一、说明4
二、招标文件5
三、投标文件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0
五、开标和评标11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12
七、合同签订13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13
九、其他规定14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15
一、总则15
二、 评标程序15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22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9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31
一、投标函33
二、开标一览表35
三、分项价格表36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37
五、投标保证金38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39
七、货物说明一览表50
八、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51
九、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52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54
第七章 投标邀请59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61 -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投标人在不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下,与采购人联系自行踏堪现场,了解项目整体需求。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三条以上(不含三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在计算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时,同类型“★”号不重复计算。“所有产品的服务” 为同类型“★”号的实质性条款、依此类推,“所有产品的制造商授权”、“所有产品的安全认证”、“所有产品的环保认证”等都为同此类型“★”号的实质性条款。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益阳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yiyang)上发布更正公告。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益阳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yiyang)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7)货物说明一览表
(8)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经专家评委确认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转账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20.1.1转账形式支付的提交到以下开户行和账号:
投标人应一次性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必须由投标单位基本银行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截止前2016年7月 8日09时00分前到达指定账户。以转账、电汇形式将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帐户:
银行帐号:8703 1230 0095 7687 1012
户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理处
(进账时须进账单“款项来源”注明“政府采购项目编号”)
20.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3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7.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益阳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yiyang)上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5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1.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1.7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 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
33.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36.1特殊情形是指: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形。
37.特殊情形规定
37.1符合本章第36.1款情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不变更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37.2符合本章第36.1款情形未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按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当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的供应商少于两家(不含两家)时,重新采购或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37.3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的书面通知参加谈判、递交最终报价。
37.4 评审标准:
(1)按满足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评审供应商报价时,按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评审的规定评审。
九、其他规定
38. 政策与法规
38.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38.2投标人符合本章第38.1款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39.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项 目权值的取值
1商务0.25
2技术0.45
3价格0.30
∑(1+2+3)=11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5)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第10.3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9)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第10.3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本项所称投标报价为按本章第5.2款规定评价后的投标报价。
5.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表
类别计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F1)30分投标总价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技术性能(F2)45分网络支撑25从投标人3G、4G网络和智能终端兼容性,网络覆盖率,网络速度综合评价,最优5分,其次3分,最差1分
投标人在益阳地税系统(含区县)在网专线电路提供情况(提供电路租用合同),提供10条以上得5分,5-10条得3分,5条以下得2分。
投标人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以CNNIC最新统计报告为准),第1名得15分,第2名地8分,第3名的4分。
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10以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为基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计10分;带 “◎”号的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为负偏离,则扣5分(超过3项,视为无效标);其他技术参数每有一项技术标准或参数达不到要求,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金税工程移动办公终端设备演示样机评价5根据样机的品牌、外观、材质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为优的计5分,评价为良的计3分,评价为一般的计1分。
技术方案5技术方技术方案简单,基本满足升级改造方案要求,设计方案详细、先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智能办公系统平台接入及维护关键技术点,描述清晰、到位,计5分,其次计4分,其他的不计分。
商务部分(F3)25分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体系10对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方案中响应时间、服务承诺等综合分析比较评分,优得5分,一般得3分,差不得分。终端设备生产厂家在当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得5分,其他不得分。
项目经验6投标人所在系统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政府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有智能办公(手机访问单位内网)成功运营经验;提供具体业务合同的(需提供复印件),按提供单个合同签约用户规模数计分:2000户及以上计6分、1000至2000户计3分、1000户以下计1分,不能提供有效合同的计0分。
商务响应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 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1投标文件没有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的,此大项不计分。
质保期、服务响应时间、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计1分。缺项或偏离每处扣0.2分,扣完为止。
企业综合实力7投标人无线VPDN系统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证书得5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人提供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得1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人具备国家信息安全服务灾难恢复类证书资质得1分,没有不得分。
合计100 
评委评分=F1+F2+……+Fn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附:评标方法及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
(公开招标项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适用)
一、 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 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可以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第10.3款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其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每偏离一项,则评标价格增加投标报价的1%。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更改采购方式后,如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可延用原初步评审成果)
4. 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第10.3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在允许范围内的一般偏离价格折算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5.3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进行累加计算。
5.4最终评标价的确定。根据本章第5.2款、第5.3款所计算出的投标报价为经评审投标报价。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1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6.2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6.3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合同签订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在三日内办理合同预付款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招标文件前附表与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 合同未尽事项
24.1合同未尽事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5.合同生效
25.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委托代理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项目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备注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分项价格表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七、货物说明一览表
八、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九、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委托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
2、技术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投标报价包括设备抵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整机价格(包括随机专用工具、常用备品配件)、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培训费、税费及一切技术和售后服务等费用。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条规定,我方承诺:
(1) 我们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我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没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行为;
(3) 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废标后,在收到贵方的通知后,我方本投标函及所有投标文件中声明、授权、承诺、盖章签字等,对于贵方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仍然有效。我方遵守贵方招标文件关于特殊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有关规定,并无异议。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品目号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
数量单价总价



投标总价(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
大写:
投标保证金:
金额:
交货期:
备注:投标报价包括设备抵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整机价格(包括随机专用工具、常用备品配件)、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培训费、税费及一切技术和售后服务等费用

备注:(1)应按照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条的要求报价。
(2)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5.4款、第16.6款、第27.3款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外另有价格折扣的,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项价格表
委托代理编号: 金额 :元
序号设备品目号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数量单价小计
1
2
3

N

注:单价应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等费用,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说明





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备注:提供:1、付款凭证复印件。
2、退保证金说明。提供下列资料:
收 款 单 位:
收款单位地址: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2.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签字的;
4.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按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7、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

六(二)、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二)、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年 月 日
六(二)、附件2 投标人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 投标人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3) 注册号码: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年度总额



4.近年该货物主要销售客户的名称地址(可另附页):
(1)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同意为投标人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非制造商填写)

6,近年类似项目业绩(可另附页):
采 购 人:
合同签订时间:
数 量:
合 同 金 额:
7.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制造商体系认证情况等
9.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自然人为投标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二)、附件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备注:1、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二)、附件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二)、附件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备注:提供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资质(包括投标人从事投标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六(二)、附件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备注:(1)提供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二)、附件7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1)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
(2)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技术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七、货物说明一览表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包号及品目号货物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数量单价






合计

备注: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八、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委托代理编号:
品目号货物名称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规格投标规格响应/偏离说明








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_日
九、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方案,
服务承诺书等详细说明资料。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第一章 第1.1款采购项目金税三期移动办公服务采购
第一章第2.1款采购人名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
联系人:赵劲松
电话:189*****800
第一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25栋2楼
电话: 139*****655 ****-********
联系人:朱剑峰、刘松柏
第一章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般资格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八)项。
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所投设备为非进口产品,并具备国家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2、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主要设备(多功能专用移动终端)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若为代理商,须取得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在中标单位交付货物时一并提供,不作为开标前资质审查内容);
3、投标人必须为通讯服务的营运商,提供的设备或产品必须是全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具有厂家质量合格证明的设备,必须持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检验数据、保修卡。
第一章第6.1款联合体投标
(注: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移动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