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辅助业务抽检服务项目采购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辅助业务抽检服务项目采购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辅助业务抽检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辅助业务抽检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https://ggzy.xizang.gov.cn/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8日 11时40分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ZFCG2024-*****
项目名称: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辅助业务抽检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 *******.00
合同履行期限:本年度签订合同后至下年度完成新一轮的招标并签订合同前。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具体要求以本采购文件中的相应规则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3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4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要求的规定;
3.2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加入智慧化平台;
3.3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核定项目具有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质量检测、②主体结构工程检测、③建筑幕墙工程检测、④钢结构工程检测、⑤室内环境质量检测、⑥建筑节能检测、⑦市政道路工程检测、⑧市政桥梁工程检测、⑨见证取样检测);
3.4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3.5供应商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还须按相关规定已完成备案。
【说明】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其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检测内容名称可能与西藏自治区不完全一致,此种情况只要包含以上内容认可。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年06月28日 00时00分 至 2024年07月05日 00时00分
地点: 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https://ggzy.xizang.gov.cn/
方式: 网上下载
售价: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7月18日 11时40分
地点: 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09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进行单位注册、完善资料等工作,并依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以便完成获取招标文件、投标等相关操作。各项操作及规范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其交易平台(系统)要求为准,如遇网站、系统平台、CA等相关问题请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系方式(*****.jhtml" target="_blank">http://ggzy.xizang.gov.cn/fwzxlx/*****.jhtml)进行咨询。
(三)供应商若选择进行远程自行解密,应在开放解密后60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若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开放解密后60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远程自行解密,相关责任、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本项目开放解密后60分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结束解密环节并继续进行后续采购活动。
(四)本项目的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公告发布媒体。各潜在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的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公告,如因未及时关注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各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供应商须根据“住建部57号令及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度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核定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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