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公路交通智能管控系统三期工程采购需求公示
嘉祥县公路交通智能管控系统三期工程采购需求公示
嘉祥县公路交通智能管控系统三期工程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嘉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嘉祥县建设南路211号
联系方式:(0537)Tel:*******;Fax:*******;
项目联系人:李国栋
联系电话:135*****315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嘉祥县公路交通智能管控系统三期工程
项目背景:
为加快我县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深化道路交通管理勤务机制改革,推动建立健全科学布局、动态监管、实时预警、智能管控、高效服务的全县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全面提升道路管控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及应用的通知》、《全省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6年底前必须全面建成全县国省道交通智能管控系统,年底省公安厅、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市建设情况统一进行考核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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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1、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1.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2、其他国家、行业、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施工壹级资质(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暂停受理企业资质年审及复评等事项,2015年年审及复评的安防资质证书在本次招标中视为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同时具备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在本单位注册并缴纳社保); 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持三证合一的投标人只需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施工); 4、所报产品高清网络违章一体球机、高清球机、卡口抓拍单元、高清视频事件检测一体机为同一品牌设备需出具设备制造商厂家授权书原件及质保函原件。投标设备须为国内或国际著名品牌,不接受贴牌或组装产品,设备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 5、所投报交通视频监视系统、交通事件检测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交通气象监测系统、通信系统、UPS系统、智能交通管控平台硬件等系统及设备能够无缝免费接入现有嘉祥交警大队智能交通管控平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等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接入的系统并保证今后系统平滑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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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标准) |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
标签: 公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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