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香财采投处〔2024〕1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香财采投处〔2024〕14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特普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路6号2单元2130室

被投诉人1: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3号

被投诉人2:哈尔滨市香坊区园林绿化管护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乐园街1-4号

相关供应商1:黑龙江乐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33-6号壹品新境2单元17层2号(住宅)。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园林绿化管护中心既有彩化项目采购(采购项目编号:[******]ZKGS[GK]********)包号:第二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 1、2:中标企业黑龙江乐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无效。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资质要求中“1)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2)投标人需具备有效期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投诉人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的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2023〕5号)三、询问、质疑和投诉阶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的规定,被投诉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受理质疑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1、2驳回。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香坊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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