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批次干竹笋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批次干竹笋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明市马金铺诚礼副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竹笋的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竹笋”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24年6月4日


(公开属性:依法公开)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竹笋”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序号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 干竹笋 DBJDJLH245*****021ZX 2023/8/16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化城社区(农贸市场内9区14、15号商铺) 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5区*****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3年云南昆明冬季及两会食品专项抽检 拟为生产加工环节未按生产标准使用含硫物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采购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昆明市马金铺诚礼副食品经营部 任务领取时间:2024-03-22
启动时间:2024-03-27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3.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按要求保存记录。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尚未向消费者出售;3.已按规定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按要求保存记录。
复查时间:2024年4月10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4年4月2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6月4日
处罚时间:2024年6月4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管高新分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4〕405号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采购数量小,货值金额低,未向普通消费者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当事人学习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内容,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意识。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置 核查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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