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8破12号受理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裁定书
2024豫08破12号受理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破申33号申请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万基商务中心1C、2C。
负责人:王荣武,行长。
被申请人: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钢材市场西区E2号。
法定代表人:赵向前,董事长。
经申请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同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豫0802执恢202号决定书,以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焦作市胜创物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330万元及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月息10.98%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王亮、范素萍、王战胜、赵向前、白来生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焦作币润乾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豫0802执178号。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向前。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系被申请人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对被申请人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杨柳
审判员 金莹
法官助理元江丽
书记员郭海红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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