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前期验证-厂务中央监控系统设备及配套安装招标公告
二期前期验证-厂务中央监控系统设备及配套安装招标公告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二期前期验证-厂务中央监控系统设备及配套安装项目(SITC采购编号:********)的招标公告
日期:2016年7月21日
招标编号:
1. 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内容提交密封投标:
厂务中央监控系统(简称:厂务FMCS系统)设备采购及配套安装设备采购内容见下表(详细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
货物名称 | 产品规格 | 数量 |
变电站新增高低压柜监控系统设备 | PLC控制器:带继电器输出 控制模块:16点DO模块、16点DI模块 通讯模块:485通讯模块 | 1套 |
洁净室新增工艺I-Line盘监控系统设备 | PLC控制器:带继电器输出 控制模块:16点DO模块、16点DI模块 通讯模块:485通讯模块 | 1套 |
FMCS系统设备 | 服务器:CPU为当前最新;内存16GB;硬盘6TB 数据库软件:满足和原有数据库软件兼容 | 1套 |
招标代理方: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邮政编码:200040
电话号码:86-21-********×161、198
传真号码:86-21-********×161、198
电子信箱:wangjin@shabidding.com 、yanghao@shabidding.com
联系人:王晋、张靖姝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曹家渡支行
帐 号:***************
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系于 年 月 日(生效日期), [ 请填完整公司名称 ](主要办公地址:[ 请填完整公司地址 ])(“接收方”),与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大道100号1幢二楼208室 订立(“揭露方”)。双方当事人同意保密信息的公布受到下列条款的约束。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揭露方对接收方及其代理人、分包商或其他第三方披露的与本合同相关或不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样品、图纸、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产品及零部件等。
保密信息若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有形形式揭露者,其上应标示「机密」、「密件」或相同之文义;该保密信息若为口头揭露,应于揭露时特别声明为机密,并于揭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确认。保密信息亦包括第三人所拥有之机密数据、专门技术、或营业秘密等,并且该第三人已充分授权且允许揭露方提供保密信息给接收方。
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其高级管理者、股东、董事、员工及其委派的律师、顾问、分包商等其他被授权行使合同相关义务的第三方。除了接收方委派的律师、会计、顾问等有必要知晓相关信息且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以外,接收方未经揭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以达到注意程度而免除其泄密的违约责任。接收方对于已获知的揭露方的保密信息,应当尽到合理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揭露的目的。接收方仅可以使用保密信息进行以下目的:审议潜在的交易或业务关系。
使用限制。接收方仅可向参与本合同下的项目的工作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向每个工作人员披露的信息应以该工作人员在本项目中的工作任务为限。接收方应以能达到实际效果的预防和管理措施,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指导、协议或其它方式,对允许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雇员、顾问、承包商、或分包商采取一定措施,保证各方在保密的情况下持有该资料,或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将揭露方的保密要求明确告知所有相关的工作人员,接收方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要求的行为均被视为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接收方不得对揭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工程样品,组件或成品进行分析,或尝试分析,或对其进行逆向/还原工程,或允许任何第三人进行上述行为。
当接收方知悉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时,应立即告知揭露方,并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保密信息泄露而可能给揭露方造成的损害。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后,接收方应当尽力协助揭露方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人员的信息。
如果因具有管辖权的司法、立法或行政机关书面要求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时,接收方应首先及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揭露方,并协助揭露方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限定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的范围后,接收方方可披露该保密信息。
排除条款。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在向接收方披露之前,接收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接收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自揭露方之外的第三方获得,且系该第三方合法占有而向接收方提供的信息;
接收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在不使用或借鉴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经揭露方书面同意不再受限制的保密信息。
揭露/终止期限。接收方应当在终止后或揭露方要求时,返还揭露方提供的一切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及其复印件。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保密协议及/或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不保证。揭露方仅“按原样”提供保密信息,不保证所提供之保密信息为完全正确无误或可实施、应用,且不保证其符合接收方之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特定用途、销售和非侵权的适用性。
一般条款。(一)转让。本保密协议接收方不得转让给他人。 (二)无其他权利。本协议没有授权或以其他方式,无论明示或暗示,转让任何保密信息及其知识产权。 ( 三)没有代理。本协议不建立任何代理或合作伙伴关系。 (四)出口。机密信息的出口可能会受到法规限制,而禁止出口或公布此信息到某些外国国家。因此,接收方同意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五)完全达成协议。此保密协议当事双方之间在上述保密问题上完全达成协议。任何修改本保密协议的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当事双方签字。(六) 本保密协议之条款如部份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
合约效力。本保密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效力并溯及双方开始相互收受保密信息之始。
争议纠纷。本保密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保密协议涉有纠纷时,双方应本诚信原则互相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时,双方合意提交揭露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正本一式贰份,由双方签署后各持正本壹份为凭。
揭露方: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 接收方:[ 请填完整公司名称 ]
公章: 公章:
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
廉洁承诺书
致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辉光电”):
我方保证与无不当的利益输送,并了解和辉光电对廉洁诚信行为的重视,特此保证绝无任何贿赂欺诈行为如下:
1、 我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和辉光电人员及其亲友提供请吃、请喝、给予礼金、礼品或提供的其它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2、 我方保证不与和辉光电人员及其亲友进行非依公务上指定的借贷、租赁、投资、及任何非属直接公务往来的活动。
3、 我方保证不会给和辉光电人员安排工作。
4、 我方保证不会为任何损害和辉光电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 我方保证忠实执行买卖及各项交易行为,不会为任何货品以假冒真、以旧充新以及给予不实报价等其他不忠实买卖或交易行为。
6、 如果我方发现任何和辉光电人员违反廉洁的情形,我方应立即通知和辉光电。
7、 如果出现我方违反本承诺书情形,一经查实,和辉光电有权单方解除存在双方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因解除相关合同给和辉光电造成损失的,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辉光电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方:
公章:
日期:
标签: 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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