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津0116破12号2023津0116破12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用
2023津0116破12号2023津0116破12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破12号
申请人:普定睿达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讲义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段润,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世纪大道88号909。
法定代表人:吴明,经理。
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普定睿达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6月9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本案受理后分别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通知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亦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内,共有2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3年9月22日,管理人申请公开遴选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2024年3月1日,天津司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津司审(专审)字第[2024]012号《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为截至2023年8月31日资产总计25,533,359.08元,负债总计20,720,996.4元,所有者权益4,812,362.68元。该审计报告载明: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预计无法收回2021年12月转给天津强宜鑫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后进行了损失处理全额计提坏账。但审计机构认为,该笔账款账龄较短,对方单位正常经营,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对方单位没有偿还能力,因此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通过坏账核销存在不妥,不应做坏账处理。经管理人与天津强宜鑫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天津强宜鑫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亦认可欠款。基于上述情况,管理人认为,审计报告显示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破产条件,故提请本院裁定驳回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破产清算过程中,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无其他证据显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目前尚不能认定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符合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故管理人提请本院驳回普定睿达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对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普定睿达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对上亿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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