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宁市圣湖飞鹰职业培训学校:
你公司投标的2023年门源县2023年中央财政及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建设项目--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编号:青海潮启竟磋(服务)2023-012〕,涉及金额*******元,2024年4月30日,本机关接到门源县农牧水利科技局移交的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发票谋取成交。
经检查“门源县2023年中央财政及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建设项目--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编号:青海潮启竟磋(服务)2023-012〕”发现西宁市圣湖飞鹰职业培训学校投标文件的税收完税发票(开票日期2023年10月19日)涉嫌虚假,上述事实有开具的发票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门源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本机关对此说明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5‰=5065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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