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我市广播电视行业基建工程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线索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集我市广播电视行业基建工程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利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加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监委在全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基建工程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从严查处背后存在的责任、作风和腐败问题。根据相关要求,我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业基建工程领域招投标项目监管工作。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招标人违规违法行为
1.应当依法招标的未开展招标。
2.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通过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或以内部违规邀标替代公开招标。
4.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限定性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5.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
6.无合理理由取消评标时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或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7.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二)投标人违规违法行为
8.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等以他人名义投标。
9.投标人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10.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属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协同投标等属于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1.向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及招投标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人员行贿。
12.中标后,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违规分包。
14.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三)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
15.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及招投标系统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6.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17.充当“掮客”,为招投标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谋取私利。
18.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9.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四)评标专家违规违法行为
20.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招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2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22.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23.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4.通过组建或者加入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相互串通影响公正评标、谋取私利。
25.充当“掮客”,为招投标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谋取私利。
2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五)行政监管部门违规违法行为
27.行政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
28.滥用职权干预招投标活动。
29.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投诉或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0.充当“掮客”,为招投标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谋取私利。
31.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六)交易中心及招投标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规违法行为
3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3.人为设置阻碍,拖延受理时间,索取不正当利益。
34.在项目招投标环节,干预项目正常评审。
35.依照相关人意愿,后台修改评分运算法则,篡改评分结果或消除违规操作的痕迹。
36.充当“掮客”,为招投标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谋取私利。
37.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二、征集方式
(一)举报电话
市文化和旅游局:0351—*******。
(二)举报邮箱
市文化和旅游局:tygbds*******@126.com。
三、注意事项
(一)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和有关市场主体积极提供问题线索,提供问题线索时应列明项目名称、问题发生时间、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等具体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对于明确可查的问题线索,有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招标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鼓励当事人实名举报,监管部门将对实名举报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27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