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采购空气自动监测运维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采购空气自动监测运维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委托,对空气自动监测运维项目的下述货物及服务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现欢迎国内提供本国货物及服务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1.项目编号:驻政采招【2016】194号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标准 | 预算金额 |
空气自动监测运维项目 | 详见采购需求 | 详见采购需求 | 104万元 |
2.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
注:1.本项目不分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装全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技术参数、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的设备或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必须采购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设备或产品。采购台式计算机,投标产品性能参数必须与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所列性能参数一致;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必须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政府机关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3.3等主要货物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如果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3.4谈判供应商须提供在河南省内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需提供服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设立办事机构批准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3.5谈判供应商须提供具有驻马店市空气站所用品牌的主要设备(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分析仪)生产商提供的备件和服务支持授权书原件。
3.6谈判供应商须提供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为准)至开标前承担的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空气站10个以上运营业绩。业绩以提供的合同、用户评价证明资料原件。
3.7谈判供应商须提供10名(含)以上运维服务工程师连续社保不少于4个月复印件。
3.8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总站组织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合格证(须提供至少4名以上人员的相关上岗证原件)。
4.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4.1 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2016年7 月 22 日至2016年 7 月 28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00 时至 12:00 时 ,下午 15:00 时至 17:30 时。
4.2 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 1388 号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308室。
4.3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方式:现场免费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可携带U盘拷贝电子文档)。未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其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
4.4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须提交的资料: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留存。
注:按以上要求获取了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谈判时由竞争性谈判小组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性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
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联系电话:0396- 2609258 。
5.谈判保证金
人民币:10000元。供应商于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驻马店市文明路 138号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308室。
6.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于2016 年 7 月 29 日上午9:30 时前将响应性文件密封送交到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309室,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7.谈判时间、地点
本次谈判将于 2016 年 7月 29 日 上午9:30 时在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309室开始,参见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必须按时参加。
8.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2日之前, 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质疑咨询电话:王女士:0396-2609221徐先生:18790359166刘女士:15836629515
9.项目咨询电话:
采购人联系人: 赵先生 联系电话:0396-2886969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严先生 联系电话:0396-2609225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项目名称: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采购空气自动监测运维项目
招标项目简介:
为保证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准确,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借鉴环保部和河南省环保厅的经验做法,在8个县设立8个自动站,均为各县已建好运行的空气自动站,产权仍归各县所有,日常运行、质控管理收归市环境监测站负责。
运维单位负责各自动站的日常维护、巡检、故障维修、年度检修等工作,并接受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自动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正常。
一、项目内容与空气站情况1.1 项目内容县级空气站覆盖8个县,中标公司承担空气站的运维工作。具体点位信息见下表。
点位具体信息
县 | 点位名称 | 点位经纬度 | 主要设备(SO2、NO2(NOX、NO)、CO、O3、PM10、PM2.5)品牌 |
遂平县 | 遂平县实验中学 | 113.9922° 33.1391° | 河北先河 |
西平县 | 西平县残联 | 113.9999° 33.3948° | 河北先河 |
上蔡县 | 上蔡县司法局 | 114.2527° 33.2775° | 河北先河 |
汝南县 | 汝南县水厂 | 114.3243° 33.0081° | 河北先河 |
平舆县 | 平舆县环境监测站 | 114.6159° 32.9581° | 美国赛默飞世尔 |
正阳县 | 正阳县计生站 | 114.3600° 32.6028° | 河北先河 |
确山县 | 确山环境监测站 | 114.0245° 32.8077° | 河北先河 |
泌阳县 | 泌阳县环保局 | 113.3191° 32.7198° | 河北先河 |
(1)监测设备
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辅助设备和监测站房三部分,其中监测仪器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分析仪、能见度监测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和气象监测系统等,辅助设备包括采样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软硬件、钢瓶气、UPS、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防雷系统以及城市摄影系统等。
(2)监测项目
各站点均监测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和城市摄影系统及能见度监测仪器进行相关指标监测。
(3)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采用有线和一点多发方式,向所在城市县站、市站、省站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空气站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每日零点校准报告、每周跨度校准报告、所有仪器设备及工控机的状态工作参数等,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4)站房基础设施及电力、通讯保障
空气站均配备站房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备稳定的电力供应和通讯设备,并能向所在城市县站、市站和省站正常上传监测数据。
二、运维技术要求(1)运维方必须提供合适的办公场地以满足办公和设备质量保证支持实验室的需要。
运维机构在驻马店市内设置公司或办事处。建设标准:有固定场所、设置办公区、数据监控区、质控实验室、备品备件库和档案室。办公区和数据监控区须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如:桌椅、文件柜、实验台、电脑、电话、宽带等,保障维护站的正常运行。
(2)运维方必须提供6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从事空气站运维工作,学历应为大专以上;应有1名专职常住市监测站内勤人员,学历应为大专以上,负责每日数据审核与外联。
(3)运维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车辆专门从事空气站运维工作(每4个空气站至少配备1辆专用巡检车辆),以满足运维时效性要求。
(4)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总站组织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合格证(须提供至少4名以上人员的相关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有国家空气站运维合同的谈判供应商可暂不提供(须提供签订的运维合同复印件),须在本次运维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考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合格证(至少4名以上人员持证)。
(5)备品备件库建设
按照要求,运维单位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建立空气站所涉及的耗材及备件库,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耗材按照至少半年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建库后每半年根据使用情况购置耗材。用于更换的耗材必须在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由运维方免费更换;
(6)质控实验室建设
在驻马店市区建立质控实验室。
质控实验室所需设备清单
编 号 | 仪器名称 | 技术要求 | 数量 | 用途 |
1 | 与空气站监测项目相同 的监测分析仪器 | 与空气站监测分析仪器 的技术性能指标相同 | 2套 | 标准传递 |
2 | 基准标准气体 |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或国家计量部门认可 | 2套 | 标准传递 |
3 | 多气体动态校准仪 (包括零气发生器) | 与空气站监测分析仪器 的技术性能指标相同 | 1套 | 标准传递 |
4 | 分析天平 | 精度十万分之一 | 1台 | 颗粒物滤膜称重 |
5 | 流量计 | 0 | 2套 | 实验室流量基准 |
6 | 流量计 | 0 | 1套 | 流量传递 |
7 | 标定用流量计 | 1 | 2套 | 实验室流量基准 |
8 | 标定用流量计 | 1 | 1套 | 流量传递 |
9 | 高精度秒表 | 误差0.01 秒 | 2个 | 流量传递 |
10 | 标准温度计 | 测量范围0 分辨率达到±0.1℃ | 2个 | 温度传递 |
11 | 恒温水浴 | 水温0-60℃范围 控温精度士O.1℃ | 1套 | 温度传递 |
12 | 压力表 | 1 级 | 1个 | 气压基准 |
13 | 压力表 | 2 级 | 2个 | 气压传递 |
14 | 真空表 | 1 级,可溯源到国家标准 | 1个 | 气路检查 |
15 | 湿度计 | 1 级,可溯源到国家标准 | 1个 | 湿度传递 |
16 | 万用表 | 1级 | 1台 | 电压传递 |
(1)所获取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1)自动站正常运行率达到90%及以上;
(2)自动站数据有效率达到90%及以上;
(4)仪器定期质控抽检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
(5)异常情况处理率达到100%。
四、运维工作内容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 空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 空气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3) 对PM10与PM2.5自动监测进行手工比对;
(4) 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5)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公司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市局,市局视情况决定重新采购仪器开展监测,或继续使用运维公司备机开展监测,继续使用备机的将支付相关费用。
(6) 空气站的系统质量管理;
(7) 空气站通讯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空气站与市(县)监测平台、省厅监测平台通讯正常。
(8) 空气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9) 运维电费和通讯费用由运维单位承担,所在城市环保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空气站站房基础设施及用地如发生租赁费用由运维单位承担,所在城市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五、运维工作要求运维单位应遵守关于空气站管理的各项规定。
(1)一般要求
①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②检查供电、电话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③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④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⑤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⑥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⑦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
至少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空气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① 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② 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③ 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市局,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故障,应能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④ 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⑤ 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⑥ 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市(县)监测站监测平台、省厅监测平台。
⑦ 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及标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3)每周工作
每周至少巡视空气站1次,并做好巡检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① 查看空气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② 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保证系统运行顺畅;
③ 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④ 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⑤ 检查空气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⑥ 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
⑦ 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空气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⑧ 应及时清除空气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⑨ 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空气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⑩ 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 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
(4) 每月工作
① 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② 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如果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检查仪器是否泄漏;
③ 每半年在每个城市使用参比方法进行至少10组PM10和23组PM2.5有效数据的比对测试。称重后滤膜由市局或市局指定单位统一发放,采样后,4℃保存,一周内送回市局或市局指定单位称重。如果国家或河南省以后出台相关规范,按国家或河南省要求执行。
④ 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⑤ 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5)每两个月工作
① 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进行系统自检;
② 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③ 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每季度工作
① 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② 对气态分析仪进行多点线性检查。
③ 对PM10与PM2.5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如果超过国家规范或说明书规定的限值,需要进行校准。
(7)每半年工作
① 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② 更换振荡天平法颗粒物分析仪旁路过滤器,进行K0值检查;
③ 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校准,采用市局提供的臭氧标准源对空气站校准设备进行传递,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④ 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8)每年工作
①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② 更换所有泵组件。
(9)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应建立空气站维护档案,将空气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① 空气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② 颗粒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③ 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④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⑤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⑥ 空气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⑦ 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⑧ 空气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⑨ 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⑩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记录表格。
(10)其他要求
① 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用滤膜,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② 应及时制定下周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为市局核查中标方的重要工作内容。中标方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省厅。
③ 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空气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空气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④ 对于因洪水、地震、站房外部火灾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单位要先行提供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市局,市局视情况决定重新购置监测仪器,或者继续使用备机,继续使用备机的,市局将支付相关费用。
⑤ 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否则,市局有权终止合同。
中标方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
中标方在每个空气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标准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中标方应每年将空气站所用的流量检查设备、温度检查设备、气压检查设备、臭氧校准仪等设备到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溯源。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① 安装时
② 移动位置时
③ 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④ 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⑤ 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⑥ 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4) 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中标方应按照市局要求每天登录市局空气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检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由空气站所在县环境监测站和市环境监测站完成终审。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异常数据处理的方法。
(5)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中标方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
六、空气站内容交接(1)勘查安装现场
对所有设备安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勘察,了解各现场工作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各项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总结各个监测设备安装现场情况、存在的问题,根据勘察结果提出整改的建议,并为各个监测设备建立档案。
(2)完善设备资料
空气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资料,主要有:设备的中文说明书、维护手册、技术图纸、国家认证检测报告与合格证(复印件)、设备自带的软件备份、安装厂家的调试报告。
(3)设备检修调试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已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并对各个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设备验收测试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地区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标准,对已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测试,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调取运行数据
运维公司在设备安装现场将调取设备运行前一个月连续的历史数据,分析并判断数据能否正确反映当地实际监测状况,从而判断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6)接收运行设备
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测试结果符合要求,运维公司将在现场重新启动自动监测设备,如果能够继续正常工作,运维单位将正式接收自动监测设备。
(7)建立设备档案
根据勘察情况、设备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运维公司将对每套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建立一个单独的档案,将每次维护的表格都存在这个档案中。在运维移交时,将这些设备档案交给后续的运维单位。
七、监督考核要求市局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市局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一)运维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市局有权终止合同。
(二)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正常数据、修改正常设备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一次,处以半年运维费罚款,第二次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终止运维合同。
(三)运维期间,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中标运维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设备。
(四)考核标准
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对运维单位绩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设备运行率、数据有效率(以下简称两率)、运行维护3部分内容,其中两率考核占70%,运行维护考核占30%。
设备运行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数据有效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两率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者绩效考核总分低于80的,不予拨付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90(含)分以上的,拨付全额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0分的,运维费=实际考核得分/100*全额运维费。
(1)两率部分(70分)
单站设备运行率必须高于90%(含),有效率必须高于80%(含),否则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①单站监测数据有效率高于90%(含)的,两率得分=70;
②有效率在85%(含)-90%的,两率得分=实际有效率×70;
③有效率在80%(含)-85%的,两率得分=实际有效率×90%×70。
(2)运行维护部分(30分)
运行维护部分由市局组织检查核实,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系统组成、日常操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档案和制度管理6部分,共计30分,普通条款未落实一项扣1分,黑体字条款未落实一项扣5分,详见附表1和附表2。
(3)考核总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4)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通过的,将终止运维合同、取消运维资格。
八、合同签订本次运行维护项目公开招标运维期为1年(2016年8月-2017年7月),中标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1年运维权协议;市财政年度运维资金到位后,甲方与乙方分年度签订年度运维合同。运维内容及费用的调整在上年度运维合同总额不超过10%的范围内,甲方与乙方应协商确定。
九、付款办法合同签订后先付40%,剩余60%待期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十、特殊要求:
中标后应在驻马店市设立办事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附表1:驻马店市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空气站运维情况考核表
站点名称: 年月 日
项目 | 考核内容 | 得分 | 说明 |
两率 部分 | 运行率% | ||
数据准确率% | |||
运行维护 部分 | 监测点位 落实情况 | ||
监测项目 落实情况 | |||
系统组成 落实情况 | |||
日常操作 落实情况 | |||
质控保证和质控控制 落实情况 | |||
档案和制度管理 落实情况 | |||
合计 | |||
总计 |
附表2:驻马店市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空气站运维考核标准运行维护部分检查事项
站点所在县及名称:年月日
检查项目 | 检查事项 | 落实情况 | 备注 | |||
监测点位 | 空气站房要求 | (1)空气站面积、结构设计、温湿度控制、防水、防雷、供电等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 | ||||
(2)站房建设及维护、维修是否符合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站房建设要求。 | ||||||
(3)站房外是否设置外接电源,是否满足比对单位移动监测站电力供应 | ||||||
采样口 设置要求 | (1)采样口距地面的高度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的要求 | |||||
(2)采样口周围水平面是否有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 ||||||
监测项目 | (1)设备分析方法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
(2)是否根据监测目的和空气评价的需要选择了辅助项目 | ||||||
系统组成 | 采样单元 | (1)采样总管和采样支管材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
(2)采样总管内径是否为1.5cm~15cm,采样头到站房顶部垂直距离是否在1~2m之间,是否垂直接入,支管接头是否设置于采样总管的层流区域内,各支管接头之间间隔距离是否大于8cm | ||||||
(3)采样总管、PM10采样管否有加热装置,加热温度是否控制在30~50℃ | ||||||
(4)采样支管是否插入采样总管的中心,是否被空调直吹,监测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长度是否小于3m | ||||||
(5)PM10和PM2.5采样管:采样管是否垂直,采样口到分析仪器之间是否用硬管连接 | ||||||
(6)PM2.5采样管是否有补偿系统 | ||||||
(7)采样系统清洁程度:采样管道、采样头是否清洁,有无积灰、积水或障碍物,采样风机流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
(8)检漏测试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
仪器性能 | (1)采样流量:对SO2、NO2采样支管进气口处、颗粒物进气口的采样流量是否定期进行校准,SO2、NO2流量误差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0%,PM10不大于±5% | |||||
(2)响应时间、零点/跨度检查:响应时间是否依据《规范》中附录A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性能指标表A.1进行评定,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检查结果是否依据《规范》中附录D的质量控制图D1.1的控制指标进行评定 | ||||||
(3)颗粒物校准膜重现性:标准膜校准结果是否依据《规范》中附录A的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自动监测仪技术性能指标表A.2进行评定 | ||||||
(4)SO2:斜率截距紫外灯电压紫外灯效率光电倍增管电压,是否在技术指标范围内(提供仪器说明书) | ||||||
(5)NO2:斜率截距钼转化炉效率,是否在技术指标范围内(提供仪器说明书) | ||||||
(6)颗粒物K(标准回归斜率)或K0值是否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仪器流量是否在技术指标范围内 | ||||||
(7)输出信号与监测仪器的模拟及数字输入信号是否一致,各通道参数(斜率、截距、量程等)的设置是否正确 | ||||||
(8)SO2、NO2是否用满量程0、10%、30%、50%、70%和90%体积分数值的标气进行多点校准,计算相关系数、斜率截距。是否满足相关系数(r)>0.999;0.99≤斜率(b)≤1.01;截距(a)<满量程±1% | ||||||
日常操作 | (1)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启动前的检查、开机操作步骤及仪器校准测量等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 |||||
(2)是否保持站房环境卫生,按规定对设备巡检维护 | ||||||
(3)是否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检测系统的关键部件的维护、清洗 和标定,是否按照操作规范规定的周期对采样管路进行清洁,对耗材(滤膜、纸带等)及时更换 | ||||||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 质量保证实验室 | (1)是否具备有效期内的CMA计量认证资质(该项自取得资质后考核) | ||||
(2)实验室面积、天平间、工作台、实验台、存储柜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
(3)质控设备(按照技术规范推荐设备清单)、标准气体或渗透管配备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空气站设备校准及标定的要求 | ||||||
(4)质控措施是否严格规范,是否符合质控管理要求 | ||||||
(5)实验室面积、温湿度控制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
(6)设备配件耗材是否齐全并与设备匹配,电子仪器和工具是否配备齐全,各监测仪器是否有备机,且备机符合《规范》要求 | ||||||
(7)仪器设备(包括整机、备件及主要零部件)是否满足监测目的和系统正常运行要求 | ||||||
量值溯源 | 用于校准的设备是否每年通过国家计量检定,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期内 | |||||
校准 | 校准曲线的指标(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档案和制度管理 | (1)从事空气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是否实行持证上岗 | |||||
(2)是否建立并落实机构管理、日常维护、定期巡检、故障维修、质量保证等完整的空气站运维管理制度 | ||||||
(3)是否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记录手册》要求填写和上报 |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
编制要求:
1.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出的格式编纂运维方案实施计划书。
2. 供应商在编纂《运维方案实施计划书》时,须严格按照本计划书的格式顺序编写,不得减少、合并和漏项。
3.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30日内,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补充调整《运维方案实施计划书》内容(但不得调整价格)报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4. 批准后的《运维方案实施计划书》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纳入合同考核范围。
5. 运维方案实施计划书应单独装订,编写目录及页码便于查阅。
驻马店市县级城市空气质量
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
运维方案实施计划书
编制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二O一年月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区、注册资本,主要股东、股份比例,主营业务,过去三年的销售收入、毛利润、净利润,公司地点、电话、传真、项目联系人)。
重点描述以下各点:
l 拟注册常设机构(名称、注册地选择原则)
l 组织机构;
l 站点规模;(修理站、备品仓库、办公等场所面积,值守人员安排)
l 装备配置情况(可列表)
序号 | 装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来源 |
上表必须包括强制性装备内容。
l 拟派核心人员(管理、技术);【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项目计划书附表】
l 人员规模及分工;(人员)
l 服务响应组织措施;
l 对机构将要出台的确保实现工作目标管理措施及规章制度等。
l 对服务技术提供保障的措施等。
l 其他。
4.1 总体设计
4.1.1 设计原则
4.1.2 设计目标
4.2 运维实施保障
4.2.1 机构、人员
4.2.2 耗材、备件
4.2.3 风险管理和保密管理
4.2.4 维护文件规范
4.3 运维实施方案
4.3.1 前期准备
4.3.2 日常运维实施
4.3.3 日常运维质量控制
4.3.4 设备维修实施
5.1 验收阶段流程
5.2 验收计划
5.3 验收内容
5.4 验收报告
5.5 验收结论处理
第六章 服务承诺和技术支持承诺
本方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接收方案,另一面按合同要求退出时的移交方案。交接方案内容应满足第三章要求。
供应商认为项目计划书应说明的其他问题。
拟派主要人员一览表
招标编号:
项目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职称或技术等级 | 证书编号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本 专业时间 |
技术负责人 | |||||||
专业工程师 | |||||||
熟练技工 |
供应商:(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招标编号: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专业时间 | |||||
简 历 |
注:须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供应商:(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专业工程师简历表
招标编号: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专业时间 | |||||
简 历 |
注:须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供应商:(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熟练技工简历表
招标编号: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技术等级 | 专业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专业时间 | |||||
简 历 |
注:须附身份证、毕业证、操作证、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供应商:(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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