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2024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公告

会昌县2024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水利工程划界技术指南》,会昌县2024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老虎头水库

水电站工程管理范围0.06km2,中型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不少于5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线向外水平沿伸不少于50m(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10m(单侧),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10m;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库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线。

水电站工程保护范围0.40㎞2,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二、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高陂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0.43km2,库区为正常蓄水位加高线248.60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左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右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下游坝脚外延30米;溢洪道为两侧开挖线外延5米。消力池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米,其他建筑物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1.33km2,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2、石陂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0.14km2,库区为正常蓄水位加高线330.92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左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右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下游坝脚外延30米;溢洪道为两侧开挖线外延5米。消力池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米,其他建筑物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0.51㎞2,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3、赖腰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0.17km2,库区为正常蓄水位加高线251.09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左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右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下游坝脚外延30米;溢洪道为两侧开挖线外延5米。消力池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米,其他建筑物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0.72km2,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4、老虎脑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0.43km2,库区为正常蓄水位加高线307.42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左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右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下游坝脚外延30米;溢洪道为两侧开挖线外延5米。消力池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米,其他建筑物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1.36km2,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5、神背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0.13km2,库区为正常蓄水位加高线227.24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左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右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下游坝脚外延30米;溢洪道为两侧开挖线外延5米。消力池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米,其他建筑物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0.62km2,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6、土桥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0.10km2,库区为正常蓄水位加高线207.48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左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右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下游坝脚外延30米;溢洪道为两侧开挖线外延5米。消力池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米,其他建筑物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0.55㎞2,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7、五里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0.09km2,库区为正常蓄水位加高线224.89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左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右岸坝端开挖线外侧30米,下游坝脚外延30米;溢洪道为两侧开挖线外延5米。消力池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米,其他建筑物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0.51km2,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三、法律禁止事项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2、禁止围湖及未经批准的围垦河道。

3、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4、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公告牌。

2024年6月30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利工程管理 保护范围划界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