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街古坝西村寨岗通信基站土地招租公告
沙湾街古坝西村寨岗通信基站土地招租公告
古坝西村寨岗通信基站土地出租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现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西村寨岗通信基站土地的出租项目,属公益性资产,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该公益性资产对外公开出租,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以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
一、交易标的物:
项目名称及地址 | 项目具体状况 | 拟出租年限或租期截至日期 | 拟出租底价 | 递增情况 | 竞价保证金 | 附加条件 | 竞价方式 | 备注 |
寨岗通信基站土地 | 100平方米 | 5年 | *****元/年*宗 | 无 | 1000元 | 无 | 公益性项目,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以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 | 不设合同履约保证金 |
二、报名时间: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1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报名。交款人必须与签合同的名称一致。竞投人存款后凭转账单或银行进账证明到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沙湾街政务服务中心210室办理报名手续,并提交相关报名资料。
三、竞投保证金处理方法:
1.竞投人请于2024年7月11日17:00时前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账户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开户行:广州农商行沙湾支行,账号:001*****000******注明:古西村寨岗通信基站土地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转账时间以实际到账为准,必须在报名时间内到账,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交易保证金转账注明内容不清晰,视为报名不成功。)
2.交易保证金只接受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以现金存入或银行转账以外的其他形式转入(如支付宝、微信等),视为报名不成功。
3.交款人必须与签合同的名称一致,并在报名时间内到沙湾街农村财务结算中心提交报名相关资料(详见本公告第五点:报名需提交的资料),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
四、交易约定:
1.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息原路退回。
2.竞得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竞得人必须于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五、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公章)、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公章)、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自然人竞租,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如需委托他人办理或参与竞投,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竞投人必须在2024年7月12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到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交易会,逾期恕不接受。
七、联系方式:
(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137*****132
(二)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
联系电话:********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7月2日
关于广州番禺区[沙湾古坝440*****800*******]基站的租赁合同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西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地址: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为发展通信事业,扩大国家公众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通信基站用地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采用以下方式:
1.1 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广东广州番禺区沙湾街古坝西村寨岗山顶]的[100]平方米场地(经度113.****** ;纬度22.******),乙方用作自建轻体房作为无人值守基站机房,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通信杆。乙方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甲方按现状提供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相应缆线。该场地现有一座通信基站设施,甲方按现状交付给乙方,后续该通信基站设施的保养和维护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场地产权应明晰
2.1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场地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甲方提供上述文件原件供乙方审核、复印件交乙方留存。甲方应保证对租赁场地拥有完全产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场地的利益要求。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租用场地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塔/机房设备、材料等的耗费、新租赁场地租赁费用的差价、新建通信塔/机房的全部费用等);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减免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双方商定本合同期限从2024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结束,为期5年。
3.2 合同到期后可按相关程序续签,甲方需至少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乙方优先确认是否续签合同。租赁期满前,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5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3 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场地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如甲方因旧村改造或其他原因决定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及退回租赁场地,并缴清租金至场地退回甲方之日。
3.4 租赁期满后,如甲乙双方达不成续租协议,甲方应给予乙方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乙方照付租金水电费,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如乙方搬迁期超过三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期限部分的场地占用费,占用费的标准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支付。
第四条租金价格、付款方式
4.1 租金价格:本合同年租金如下:
租金价格:本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元/年,(小写:[*****]元/年);不递增。
期次 | 租赁期限 | 年租金标准 |
第一期 | 2024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 | ¥*****元 |
第二期 | 2025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 | ¥*****元 |
第三期 | 2026年8月10日至2027年8月9日 | ¥*****元 |
第四期 | 2027年8月10日至2028年8月9日 | ¥*****元 |
第五期 | 2028年8月10日至2029年8月9日 | ¥*****元 |
同时鉴于原合同于2012年3月9日到期,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期间的租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向甲方支付,因此本次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包含该期间的费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一期租金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4.2 租赁期内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电费、水费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场地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
4.3 付款方式: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甲方确定的帐户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
4.4 付款时限为:合同双方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1年租金,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此后,每年租金在合同约定租金的基础上维持不变,每次支付时间为每年度7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向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甲方开户银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古坝支行
帐 号: 959*****100*******
户 名: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租赁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帐户,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租赁场地的改造
5.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场地的使用安全。乙方设施的保养和维护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可根据需要在不影响安全及建筑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租用的场地进行装修及安装,自主决定施工单位及有关通信设施设备的安装,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允许乙方于出租期内在机房及平台进行相关设备、天线、馈线的增补、更新、维护抢修以及落实国家规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
5.3 乙方维修或者安装过程中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用电及电费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6.1 电费支付方式:乙方使用直供电,直供电方式是指[乙方自行向供电局报装,自行支付电费]。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7.3 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政策性征收、拆迁,甲方应提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解除执行合同,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如遇征收、拆迁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未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或未将相关书面文件交予乙方、,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4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出租的场地产权发生变更,按以下方式处理:
1、租赁期内,场地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承继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如实告知场地租赁情况、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2、无论甲方的产权发生何种变更,乙方放置的各种通信设施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卖乙方的各种通信设备与设施。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通信设备与设施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场地基站使用的关系协调工作。
8.2 合同签订或乙方支付给甲方场地租金后,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基站设备正常开通运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则甲方需退还乙方租金,并承担安装和拆迁基站的工程费用及设备、材料等的耗费费用。
8.3 甲方不得无故阻挠并应协调确保乙方自由进入场地。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就乙方对场地的使用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全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且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通信设备重新选址(包括但不限于选址费用、新租赁场地费用的差价等)及搬迁费用、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
8.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按时按约向甲方支付场地的租金,若乙方逾期或未足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达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作任何补偿,要求乙方支付所欠的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保全担保费、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本协议或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站址分布、租金、技术参数等资料。本保密条款有效期五十年,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9.2 因有关资料属双方核心机密,如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有关资料和信息泄露,则违约方应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仍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另行索赔。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因不可抗力导致出租场地毁损或造成损失、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在可能范围内均尽最大努力采取挽救措施的前提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或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0.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双方或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等。
10.3 因国家建设、城市管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租赁物被征用或拆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解除执行合同,双方据实结算租金;如甲方未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用、通信塔/机房设备、材料等的耗费、新租赁场地租赁费用的差价、新建通信塔/机房的全部费用等)。租赁物被拆迁的,政府拆迁补偿政策中关于承租人所应享有的补偿款和安置权利归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损失补偿、从业人员补偿、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异地安置费、装修/设备/设施/系统的补偿等),其他拆迁补偿及安置权利均归属于甲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产权申报,配合乙方取得应享有的补偿款和安置权利。 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主动、迟延或隐瞒向拆迁部门登记/申报租赁情况等)导致乙方通信塔/机房未获得应享有的补偿款和安置权利等,甲方应承担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甲方应允许乙方的技术人员24小时随时进入场地进行维护工作,并给予积极配合。
11.2 甲方同意乙方安装专用的接地装置,如因没有条件安装接地装置时,甲方同意乙方将接地装置连接到甲方的接地网上并不收取乙方任何额外费用。
11.3 甲方同意乙方修建通信管道和引入光缆到乙方租用甲方的场地内,如乙方修建通信管道破损甲方场地,由乙方负责将其恢复原状,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11.4 为维护双方合作,甲方若发现任何人有偷盗、毁坏乙方安装、设置在租赁场地的设施、设备等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乙方。
11.5 在租赁期内,甲方无故拉闸断电的,造成设备停止运行,除立刻恢复用电外,甲方须赔偿断电后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以破坏通信为由对甲方进行起诉。
11.6 协议期间,除供电部门中断供电、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电事故和乙方逾期不交纳电费或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未足额支付租金外,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用电,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乙方用电,如甲方无故中断供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第三人支付的损失及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2.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或提交调解解决。
12.2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2]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2)在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附则及其他
13.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需要发出的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挂号信件等方式发出。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当日视为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双方按照未变更的通讯地址送达文件后即视为对方已收悉。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3.3 合同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下无正文)
(签字页)合同名称:【关于广州番禺区[沙湾古坝440*****800*******]基站的租赁合同】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盖章/自然人需按手印) | 乙方(盖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标签: 通信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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