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市财采投处〔2024〕6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市财采投处〔2024〕6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HSC[GK]********

二、项目名称:黑河公安局“情指行”一体化实战平台二期及智慧警务应用系统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久协商贸行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投诉人: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河市通江路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企业为哈尔滨海邻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35人,营业收入为*****.07万元,资产总额为*****.6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经系统查询哈尔滨海邻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一年度人员为220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填报上一年数据,所以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声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20.电动舞台轨道(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河北雄安达尔电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40.03万元,资产总额为9.72万元,属于(微型企业);经系统查询河北雄安达尔电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并不生产此次采购产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严格要求填写制造商,中标供应商并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声明,应为废标,取消此次中标结果。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河市财政局

2024 年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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