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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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采记字〔2024〕002号
海南州德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州审计局移交的《海南州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绿色储粮升级项目》(南审移〔2023〕2号)相关线索,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在2023年3月代理采购海南州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绿色储粮升级项目时,未在采购流程开始前签订采购代理协议,而是在项目评标完成确定中标价后根据中标金额*1%的收费标准,后补了委托采购代理协议,据此表明你单位在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时存在“采购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十七款“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记3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记3分处理,责令你公司整改,并在5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至本机关。
2024年7月2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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