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海南州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海南州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南财采记字〔2024〕001号
兰州众信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州审计局移交相关线索,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组织代理《海南州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检验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兰州众信公招(货物)2020-045号 )时,存在“更正公告发布后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第6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记3分处理,责令你公司整改,并在5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至本机关。
2024年7月2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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