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城江区教育局2024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的质疑答复函-HCZC2024-G1-020197-GXCC
关于金城江区教育局2024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的质疑答复函-HCZC2024-G1-020197-GXCC
质 疑 人: 广西宜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良庆区建设路2号鑫金现代城9号楼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芳
委托代理人: 刘湘怡 电话: 199*****236
质疑事项1答复:
该项目的采购单位所在地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该项目所在地没有集中采购部门,且经当地监督部门审核该项目的采购计划申请单并由采购人委派给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以上流程合法合规。
质疑事项2答复:
“智慧黑板”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是结合了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综合市面上智慧黑板功能参数以及结合用户实际采购需求进行综合设定的。同时经过市场专业的调研,市面上多家厂商均能满足以上参数要求,并非贵公司所述的本次技术参数为海康威视独有参数,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贵公司所提的“技术参数均为海康威视独有的技术参数,是根据海康威视企业标准制定的技术参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请贵公司不要仅凭借主观臆测来恶意质疑,请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进行作证,我方有理由认为贵公司有诬陷相关厂家及恶意扰乱招投标秩序的嫌疑,我方保留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中的(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贵公司认为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唯一性只是主观想法,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也未能给出实质性的事实证据,仅凭简单的描述来恶意揣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请贵公司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此项质疑缺乏实施依据我方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3答复:
为保证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参数的真实性,采购人有权要求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及演示,确保采购产品的性能和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成交人在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技术参数性能是否一致,还能保证成交产品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确保成交产品的性能和参数是否满足招标项目的使用要求,还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运行。在测试过程中如测试产品测试出的结果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性能不符的,采购单位可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未改变其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公司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我方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4答复:
本参数要求是根据真实教学场景下,结合教师的使用需求而提出的。符合市场普适化的硬件设计,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本参数为非标注“★”非重要技术指标、实质性参数,并未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市面上众多品牌如海信、云蝶、长虹、联想等,均能满足此项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相当于或优于此参数均可,故此项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5答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第二条 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2.根据2020年12月18日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求《广西政府采购文件参考范本》意见的通知”附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参考范本(货物类2021年版)”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货物类项目价格分不低于30分。
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我方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6答复:
经查阅汉语词典,细化是指使某种事物更加具体、更加细致的过程,其反义就是粗略、笼统。量化是指对细化项的指标描述。也即,能够用数字、单位符号来记录和表示,用以衡量或者清晰度量细化项的效率、好坏或者成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项目中评分标准“售后服务分”中各项评分办法已明确划分三档,各档次内容已经进行了细化量化,投标人可依据自身能力情况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承诺,并且已明确指出“根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定期维护(注明时间)、免费技术培训方案、免费保修期(免费软件升级期)外维修方案、本地化售后服务措施、其他优惠措施、安装要求及方案、等方面,然后评委在各档次内独立打分。”不存在贵单位所说的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请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进行作证,此项质疑缺乏实施依据我方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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