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峰区消防安全管理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石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峰区消防安全管理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石消安﹝2024﹞1号

株洲市石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峰区消防安全管理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机关及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石峰区消防安全管理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石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


石峰区消防安全管理委托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各镇街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构建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打通消防监督执法“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安全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石峰区消防救援局根据我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的镇(街道)以石峰区消防救援局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街道)结合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部门,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含本数)以上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镇(街道)还可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

(三)委托执法权限。

1. 监督检查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区居民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受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 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见附件1)。

受委托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石峰区消防救援局要与受委托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石峰区消防救援局和石峰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 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受委托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4),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受委托镇(街道)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委托执法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立案之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受委托镇(街道)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石峰区消防救援局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受委托镇(街道)委托执法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受委托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以石峰区消防救援局名义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并加盖石峰区消防救援局印章。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六)委托执法责任。石峰区消防救援局对受委托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的,石峰区消防救援局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石峰区消防救援局概不负责,并由受委托镇(街道)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受委托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辖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石峰区消防救援局每年组织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各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外的行为,要移交石峰区消防救援局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石峰区消防救援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石峰区消防救援局进行法制审核,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受委托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石峰区消防救援局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原2023年4月23日印发的《石峰区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株石消安〔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石峰区消防救援局委托镇(街道)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3. 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4. 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本)

5. 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株石消安﹝2024﹞1号 关于印发《石峰区消防安全管理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消防安全 实施方案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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