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公安局民警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项目二次
亳州市公安局民警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项目二次
采购需求
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项目服务需求及赔付保险金额基准
保险项目 | 赔付保险金额拟定基准 | 保险周期 | 保险要求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死亡(包括因公) | 10万元 | 一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包括因公) |
团体人身意外伤残(包括因公)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约定的残疾程度及赔付比例表见(附件1),按残疾程度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包括因公) | |
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包括因公) | 5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进行治疗,每年最高给付医疗费用(无免赔额及免赔率);其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包括因公)住院进行治疗,每天额外补助的费用100元/天(单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 |
意外骨折(包括因公) | 1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约定的骨折程度及给付比例表(见附件2),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包括因公) | |
意外烧烫伤(包括因公) | 1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约定的烧烫伤程度及给付比例表(见附件3),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包括因公) | |
团体重疾保障保险 | 4万元 |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保单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附件4)(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导致并初次被确诊为本保单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 2万元 | 自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疾病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
住院医疗保险 | 1.5万元 | 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无免赔额及免赔率,不计算参保人员之前有无病史)。社保起付标准以下部分按100%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起付标准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支付后剩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药物和自费项目、特殊诊疗项目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按100%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地医保政策中明确的二十三种慢性病人员发生门诊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就医保报销剩余部分按100%赔付,纳入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额中赔付。意外伤害医疗和补充住院医疗不能重复赔付。 | |
干警责任险 |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每次事故及累计救援费用责任限额10万 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 | 保险责任:1、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2、因自然灾害、第三方侵害、当事人自身原因等,导致发生损害事故,尽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或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或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调解书,公安机关仍需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具体以备案保险条款为准) |
附件1:
伤残程度赔付比例表
项目名称 | 伤残等级 | 百分比 |
(一) | 一级伤残 | 100% |
(二) | 二级伤残 | 90% |
(三) | 三级伤残 | 80% |
(四) | 四级伤残 | 70% |
(五) | 五级伤残 | 60% |
(六) | 六级伤残 | 50% |
(七) | 七级伤残 | 40% |
(八) | 八级伤残 | 30% |
(九) | 九级伤残 | 20% |
(十) | 十级伤残 | 10% |
附件2:
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项 目 | 程 度 | 给付比例 |
骨盆(注1)骨折(包括骶骨、髂骨、耻骨、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 | ||
多处骨折(注2),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注3) | 60%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30% | |
多处闭合性骨折(注4) | 15% | |
所有其它骨折 | 12% | |
股骨或跟骨骨折 | ||
多处骨折,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 | 30%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24%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 15% | |
所有其它骨折 | 12% | |
胫骨、腓骨、颅骨(注5)、锁骨、肱骨、桡骨、尺骨、腕骨(注6)骨折(但不包括桡骨远端骨折) | ||
多处骨折,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 | 24%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15%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 12% | |
颅骨凹陷骨折(须经手术治疗) | 8% | |
所有其它骨折 | 6% | |
桡骨远端骨折 | ||
开放性骨折 | 12% | |
所有其它骨折 | 6% | |
肩胛骨、髌骨、胸骨、掌骨(注7)、跖骨(注8)、跗骨(注9)骨折 | ||
开放性骨折 | 12% | |
所有其它骨折 | 6% | |
椎骨(注10)骨折(包括颈椎、胸椎、腰椎骨折,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骨折) | ||
椎体压缩性骨折(注11)且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 24% | |
椎体压缩性骨折或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 12% | |
所有其它椎骨骨折 | 6% | |
下颌骨骨折 | ||
多处骨折,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 | 15%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12%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 9% | |
所有其它骨折 | 5% | |
肋骨(注12)、颧骨、尾骨、上颌骨、鼻骨、趾骨(注13)、指骨(注14)骨折 | ||
多处骨折,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 | 9%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7%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 5% | |
所有其它骨折 | 3% |
注1: 骨盆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耻骨、髂骨、坐骨、骶骨,不包括尾骨。
注2: 多处骨折指同一骨上有一处以上的骨折。
注3: 开放性骨折指骨折断端穿透皮肤的骨折。
因意外事故单独或直接导致肢体的断离则按照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付,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将不获给付。
注4: 闭合性骨折指骨折断端未穿透皮肤的骨折。
注5: 颅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6: 所有同侧腕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7: 所有同侧掌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8: 所有同侧跖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9: 所有同侧跗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10:所有椎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椎体、棘突、横突和椎弓根。
注11:压缩性骨折指因外力导致椎骨的椎体部分发生压缩、变形或爆裂。
注12:所有肋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13:所有同侧趾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14:所有同侧指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附件:3: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烫伤也按此标准执行)
类别 |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 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 10% |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 60% | |
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 100% |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烫伤也按此标准执行)
附件4:重大疾病定义与种类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本项目所列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投标人所投的重大疾病保险内容不得少于此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否则,投标无效。具体疾病种类详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六、评标要求标签: 民警人身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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