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站站房及配套工程信号设备招标公告

五常站站房及配套工程信号设备招标公告

哈尔滨铁路局五常站站房及配套工程信号设备采购
审前公示
********号)
哈尔滨铁路局运输代理中心受哈尔滨铁路局工程施工指挥部委托,近日拟对哈尔滨铁路局五常站站房及配套工程信号设备采购项目采取审前公示与厂商进行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物资设备名称 、数量、拟参与谈判厂商详见附表
设备技术要求:详见附表
采购方式:审前公示谈判采购
公示期: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7日
设备使用单位:哈尔滨铁路局工程施工指挥部
采取谈判采购的原因:
按照路局总体部署,我单位负责承建五常站站房及配套工程。根据《关于五常站站房及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总鉴(2016)57号文件要求,需新增计算机联锁、信号集中监测系统、信号综合防雷系统、STP-YH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TDC3.0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模块电源屏等设备。
现工程已全面开工,急需确定供应商,以利于信号专业进一步深化设计。为保证设备能及时到位,满足工期要求,建议按应急采购程序,采用会议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以下设备。
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联系人:尚女士 电话:****-********
代理公司联系人:吴经理:139*****5930451-********
哈尔滨铁路局运输代理中心
2016年7月

附件1:
包件号采购物资名称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时间拟参与谈判厂商
A01计算机联锁设备详见文件合同约定北京交大微机联锁公司
上海卡斯柯联锁公司
铁道科学研究院微机联锁公司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A02模块化计算机联锁电源屏详见文件合同约定北京鼎汉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铁路阳有限公司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
A032010版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车站站机设备详见文件合同约定河南辉煌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卡斯柯联锁公司
铁道科学研究院微机联锁公司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A01包件:
技术要求
★2.1.1 计算机联锁系统是以计算机为主要技术手段实现车站联锁的系统。 该系统应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并为管理现代化创造条件。
★2.1.2 计算机联锁系统应满足TB/T3027-2002《计算机联锁技术条件》,满足各种站场规模和运输作业的需要。同时计算机联锁系统设备需通过中国铁道部规定的权威机构测试认可。
★2.1.3 计算机联锁系统必须工作可靠并符合故障---安全原则。
★2.1.4联锁计算机必须采用冗余结构系统。
★2.1.5 计算机联锁系统的联锁计算机各系统应采用安全性软件结构。
★2.1.6 计算机联锁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结构必须实现模块化、标准化。
★2.1.7 计算机联锁系统应能与其它信号系统结合并能与其他信息系统交换数据。与其它信息通信时,应遵循规定的通信协议。
★2.1.8 计算机联锁系统应具备股道中岔、6‰下坡道、非进路调车等联锁功能,以及与区间闭塞结合、站内电码化结合、道口自动通知等结合功能。
★2.1.9 计算机联锁设备应具备与CTC/TDCS系统结合的功能。
★2.1.10 计算机联锁设备原则上应满足TB/T3074-2003《铁道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条件》、TB/T3073-2003《铁道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实验及其限制》的有关规定。
★2.1.11 计算机联锁系统应具有自检、自诊及远程诊断功能,以及运用过程图象再现和数据打印功能。
★2.1.12 计算机联锁系统应操作简便, 凡与行车(调车)作业有关的人工控制, 一般采用二步操作来完成。
★2.1.13 在CRT上对于列车、调车运行情况、操作人员的操作过程以及联锁设备的状态有简明的表示和必要的音响提示。
★2.1.14计算机联锁必须向规定的软件检测设备提供必要的接口。必须具备现场脱机测试的硬件和软件接口,能够实现现场脱机测试、试验、维护的要求,要求在技术文件中对此详细说明。
★2.1.15计算机联锁设备的动态采集系统需采用单机双采集模式,以便能够及时检测出系统采集电路的故障。
★2.1.16计算机联锁设备的所有输出驱动单元必须安装在联锁机柜内,两套联锁机控制各自的输出驱动单元构成冗余结构,双机切换不会影响信号的开放、道岔的转换。
★2.1.17系统的软件结构应实现模块化和标准化。软件联锁表需根据网络图形自动实时生成,便于站场变化后联锁软件的修改和进行相关试验。
★2.1.18为便于运营维护、统一备品备件、保证工期和供货质量,投标单位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正在使用的投标设备不少于50套(站),且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并出具用户证明。
2.1基本联锁要求
★2.2.1 进路建立
2.2.1.1 根据操作的先后顺序确定进路的始端和终端后,只能自动地选出一条基本进路;依次确定进路的始端、变更点和终端后,应能选出相应的变更进路,其数量根据运输需要确定。
2.2.1.2 根据操作的先后顺序确定进路的始端和终端后,只能自动地选出一条含几条基本进路的长调车进路。依次确定进路的始端、变更点和终端后, 应能选出相应的变更进路,其数量根据运输需要确定。
除买方特别说明外, 应能办理所有的变更进路。变更进路数量的变化不应增加系统的容量。
2.2.1.3 正线上相衔接的两条及两条以上的列车进路,通过按压最外方始端和终端按钮应能完成列车通过进路的选排。
2.2.1.4 在进站信号机前方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6‰下坡道时, 接车进路必须有其延续进路,延续进路的始端与接车进路的终端衔接,延续进路终端的数量根据站场结构确定。依次确定接车进路的始端、终端以及延续进路的终端后, 才能选出接车进路及其延续进路。
2.2.1.5 不得同时开通敌对进路。敌对进路是指:
1) 同一到发线上对向的列车进路与列车进路;
2) 同一到发线上对向的列车进路与调车进路(包括非进路调车);
3) 同一咽喉区内对向重叠的列车进路(包括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
4) 同一咽喉区内对向或顺向重叠的列车进路与调车进路( 包括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
5) 同一咽喉区内对向重叠的调车进路;
6) 到发线分歧道岔轨道区段的调车进路与该到发线的接车进路;
7) 由于防护进路的信号机设在侵入限界的轨道绝缘节处, 而禁止同时开通的进路;
8) 向驼峰推送车占用的股道与另一端向该股道的接车或调车进路;
9) 咽喉区内同一空闲的无岔区段上对向的调车进路(包括到发线上无岔区段)。
2.2.1.6 无岔区段有车占用时,允许向该区段办理调车进路。
2.2.1.7 向邻接区间、联锁区及非联锁区办理进路时, 必须满足2.5 各项规定。
★2.2.2 进路锁闭
2.2.2.1 进路选出后,在与进路有关的轨道区段空闲、道岔(包括到发线上的分歧道岔)位置正确以及未建立敌对进路的条件下,对有关道岔及敌对进路实行锁闭。
2.2.2.2 当防护进路的信号机已经开放,且进路的接近区段有车, 进路锁闭转化为接近锁闭。进路的接近区段规定如下:(正线列车进路的接近区段的长度应满足最高速度制动距离要求,设计联络时进一步明确)
1) 接车进路的接近区段一般为信号机前方邻接的几个闭塞分区或专设的大于制动距离的轨道电路;
2) 发车进路的接近区段一般为发车股道;
3) 当同方向的两条相衔接的列车进路已经构成通过进路, 且防护进路的两架信号机的显示之间有联系时, 后一条进路的接近区段应从前一架信号机前方邻接的闭塞分区开始;
4) 调车进路的接近区段为调车信号机前方邻接的轨道区段。当信号机前方不设轨道电路时,则信号开放即构成进路的接近锁闭。
2.2.2.3 通过操作应能办理引导进路锁闭和引导总锁闭。
★2.2.3 进路解锁
2.2.3.1 进路正常解锁
1) 锁闭的进路在其防护信号机关闭后,应能随着列车或车列的正常运行,使各轨道区段分段地自动解锁;
2) 各轨道区段原则上在其前一区段已经解锁,本区段曾占用又出清,以及下一衔接区段曾占用的条件(三点检查)满足后,延时3s自动解锁;
3) 向具有分歧道岔的到发线接车时,在列车全部进入到发线后,若分歧道岔区段未曾被占用时, 该分歧道岔区段经3min后自动解锁; 若分岐道岔区段满足三点检查条件延时3s自动解锁;
4) 出发列车全部出清到发线后,到发线上的分歧道岔区段自动解锁;
5) 当无岔区段留有车辆时, 出发列车出清出站信号机内方邻接轨道区段后 ,分歧道岔区段自动解锁。
6) 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在列车头部驶入到发线3min后自动解锁, 必要时也可通过特殊操作不延时解锁。
2.2.3.2 调车中途返回解锁
1) 返回调车信号机前方的道岔区段, 因折返作业而不能正常解锁时, 在检查道岔区段空闲和车列全部驶入返回信号机内方后才能解锁;
2) 车列驶入调车进路后,因折返而使进路的道岔区段均不能正常解锁时,在检查车列出清该进路和接近区段后,进路一次解锁。
2.2.3.3 取消进路
1) 进路未处于接近锁闭,办理取消进路后,进路应在信号机关闭后立即解锁;
2) 取消发车进路时,到发线上的分歧道岔应与发车进路同时解锁;
3) 接车进路取消后,其延续进路应采用取消进路的方式办理取消。
2.2.3.4 人工延时解锁(简称人工解锁)
1) 进路处于接近锁闭, 需要解锁时, 须办理人工解锁。接车进路及有通过列车的发车进路在信号关闭后限时3min解锁;其它发车进路及调车进路限时30s解锁。人工解锁的使用必须自动记录打印。
2) 办理接车进路人工解锁时,其延续进路应采用取消进路的方式办理解锁。
2.2.3.5 进路故障解锁
进路在使用中由于轨道电路故障而不能正常解锁时, 在轨道电路故障已经排除并通过操作可实现故障解锁,并自动记录打印。
2.2.3.6 在列车通过引导进路后,办理规定的操作,引导进路应能解锁。
★2.2.4 信号机控制
2.2.4.1 信号机(引导信号除外)只有在其防护的进路空闲(包括侵限绝缘检查)、有关道岔位置正确、进路锁闭、敌对进路未建立以及各自的特殊条件满足时才能开放。各自的特殊条件是指:
1) 进站、通过进路中的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应红灯灯丝完好;
2) 在2.2.4~2.2.5中所规定的条件。
2.2.4.2 进站、进路和出站信号机开放后, 若灯丝断丝,应自动转为红灯显示。
2.2.4.3 建立复合调车进路及其变更进路时,防护各基本进路的调车信号机必须按运行方向由远而近地依次开放。
2.2.4.4 已开放的信号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关闭
1) 列车信号机应在列车第一轮对进入该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限时3s;
2) 调车信号机应在车列全部越过该信号时; 在信号机前留有车辆或不设接近区段的调车进路,则应在车列出清该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时;
3) 在专用的机车走行线、机务段出口处以及机待线上的调车信号机, 当机车第一轮对进入该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时;
4) 因故障使联锁发生变化时;
5) 办理取消或人工解锁进路时;
6) 预告及复示信号机当其主体信号机关闭时;
7) 办理人工关闭信号时。
2.2.4.5 信号关闭后, 未经再次办理, 不得重复开放。 但当正线在办理自动通过进路后, 应使该进路保持锁闭而让防护通过进路的信号机随着列车的运行自动变换显示。
2.2.4.6 列车主体信号机和调车信号机应具有灯丝监督,在信号开放后应能不间断地检查灯丝良好状态。
2.2.4.7 列车信号机的点灯电路应有主、付灯丝自动转换功能。
2.2.4.8 引导信号开放时一般无联锁保证。引导信号的开放一般为非保留式,当其开放后能保证对进路中有关道岔施行锁闭时, 可采用开放保留式, 但应能随时将其关闭。使用引导信号必须自动记录打印。
2.2.4.9 不允许信号出现乱显示(即不符合规定的信号显示);在组合灯光开放和关闭时,应同时点灯或灭灯。
★2.2.5 道岔控制
2.2.5.1 联锁道岔应能人工单独操纵,也能进路选动, 单独操纵应优先于进路选动。
2.2.5.2 当以进路控制方式操纵道岔时,进路上的道岔应顺序选出, 动作电流应错开启动峰值。
2.2.5.3 联锁道岔受进路锁闭、区段锁闭、人工单独锁闭或其它锁闭。 一经锁闭的道岔不能启动。
2.2.5.4 联锁道岔一经启动应能转换到规定的位置。当因故被阻, 在30s内不能转换到规定位置时,应有音响和图象报警。道岔经操纵后应能转换到原来位置。
2.2.5.5 道岔转换完毕,应自动切断道岔动作电源。
2.2.5.6 道岔应设有位置表示,并保证:
1) 只有当道岔实际位置与操作要求一致并经检查转辙机的两组接点排的相应接点正确才能构成道岔位置的正确表示;
2) 只有当联动道岔中各组道岔均在规定位置时,才能构成位置表示;
3) 启动道岔时应先切断位置表示;
4) 发生挤岔时应有挤岔表示;
5) 人工单独锁闭时不影响道岔的位置表示。
★2.2.6 计算机联锁必须在规定的联锁条件和固定的时序下对进路、信号和道岔实行控制,对于来自操作设备的错误操作,应具有有效的防护能力。

2.2系统的操作与表示设备
2.3.1 操作与表示应满足使用和维护的需要。
2.3.2 操作设备应操作方便,功能明确,便于减少误操作,但一次单一操作一般不形成操作命令。
2.3.3 在表示设备上应有必要的简明图形、文字以及音响、语音提示。表示应简洁清晰,易于识别,适应表示信息量的增减。车站显示器上同时应显示本站集中管辖范围内区间轨道电路和区间信号机的状态信息,具体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2.3.4表示方式应符合TB/T 2893-1998的规定。
2.3.5操作表示设备采用显示器、鼠标器的控制显示方式。各种显示器应采用液晶显示器。
2.3.6 操作显示设备应配置相应的语音或音响设备。
2.3.7 表示设备的主要表示内容应不少于现用继电式电气集中联锁设备的表示内容,并具有根据需要扩大表示内容的能力。
★2.3.8操作方式应符合“联锁功能操作方法” (附件3)的规定。当没有具体规定时,应与现用继电式电气集中联锁设备的操作方式保持一致。
2.3.9 对于与现用继电式电气集中联锁设备按下带铅封按钮相对应的操作,应增加输入3位数字口令和再确认的附加操作,并应具有记录和查询破封次数的功能。
2.3.10 应具有股道、区间和信号按钮的封锁功能并具有相应提示。在屏幕显示器上应具有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显示能力。

★2.4 记录、监测与报警
2.4.1 监测子系统应作为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应能为维护使用部门提供监测、报警、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功能。
2.4.2 监测子系统应符合TB/T 2496-2000及信号微机监测系统的有关规定。
2.4.3 应具有远程诊断及维护功能。
2.4.4系统内部自诊断监测记录功能
系统具有对操作控制、进路状态等事件以及故障报警等进行记录的功能。记录的储存时间不小于1个月,并能打印、拷贝、输出。各监测和报警信息内容应能通过买方提供的微机监测网及时传送给有关领工区、电务段。
2.5 与区间闭塞结合
应符合TB/T 2307-1992的3.1~3.5的规定。
2.6与CTC(TDCS)系统的结合
2.6.1计算机联锁系统可通过局域网直接与CTC(TDCS)系统车站终端设备相结合,也可通过计算机联锁系统的终端与CTC(TDCS)系统车站终端设备进行串行通信的方式结合,并符合铁总运[2013]141号文颁布的《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3.0)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2.6.2 计算机联锁设备须向CTC(TDCS)的车站终端设备传递下列信息:
(1) 信号机的状态信息;
(2) 轨道电路的状态信息;
(3) 道岔状态信息;
(4) 进路信息;
(5) 自动闭塞区间信号显示状态、轨道区段占用状态等行车信息;
(6)各种报警信号;
(7)CTC(TDCS)系统所需的其它信息。
2.6.3计算机联锁设备应能正确接收CTC系统发来的联锁控制命令。
2.6.4 CTC(TDCS)系统车站终端设备故障不应影响计算机联锁系统的正常工作。
2.6.5计算机联锁应能保证与调度集中(CTC)或TDCS接口;保证两个系统的完整独立性,其通信接口与协议应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2.7与微机监测系统的结合
2.7.1计算机联锁与微机监测系统的联系应参照运基信号[2010]709号文颁布的《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2.7.2在向微机监测系统提供信息时,信息提供不应延时过长或漏信息造成微机监测系统误报警。
2.7.2 计算机联锁需无偿提供与微机监测系统的接口条件。
2.8 系统硬件要求
计算机联锁硬件体系结构应为层次结构,如分为人机对话层、联锁运算层和执行表示层。
★2.8.1 各站的计算联锁设备均采用冗余结构。
★2.8.2 系统硬件包括联锁机及其外围设备、本技术规格书所要求的各种接口、输入输出通道、 电源设备、计算机工作台等。应保证系统长期使用的高稳定性、高可靠性,应具有容错及安全措施。
★2.8.3 系统硬件按站场近期规模配置, 控制、表示及监视对象还应有20%以上的备用量。除此之外,联锁机柜还应预留一定数量的模块插接位置。系统应适用实时控制系统的不间断使用要求。
★2.8.4 联锁计算机系统联锁机和I/O应采用冗余结构。主备系统的切换应在不中断联锁的前提下自动完成。也可手动切换。手动优先自动。
★2.8.5 系统应设置统一的标准时钟,可通过车站CTC站机通信协议实现时钟的统一校正。
2.9 软件要求
★2.9.1计算机联锁的软件系统必须达到软件制式检测要求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9.2 计算机联锁的软件应经过测试确认和安全性评估,并将结果作为文档的一部分交给用户。
★2.9.3系统的软件结构应实现模块化和标准化。软件联锁表的形成应采用实时生成式,易于根据站场变化修改和联锁试验。
2.9.4计算机联锁软件的安全性完善度等级宜划分为4级,由高至低依次4~1级。等级的划分等同于EN50128和EN 50129的规定。本次招标设备安全等级为4级。
2.9.5软件模块间的通信、数据交换应按一定的规程进行,相对增加各模块的独立性及规律性。
★2.9.6软件应有冗余、容错及纠错性能,不允许因故障造成系统失控,故障导向安全。
2.9.7卖方应说明反映模块化程度的软件结构、设计目标、程序组成和程序使用的语言。软件应能随着计算机硬件不断升级而方便移植。
2.9.8卖方应根据站场规模及工期要求考虑工程过渡问题。
2.9.9卖方应承诺不因过渡及本工程站场规模的变化引起软件费用的增加。
2.10系统冗余及可靠性要求
2.10.1 系统无论是采用硬件冗余还是软件冗余,在转换过程中, 命令和数据均不得丢失。此外,系统能对每个独立的分系统、每个模件、组件和每个功能进行广泛的诊断,对各种错误进行检测。
★2.10.2 系统应按故障-安全的原则进行设计。
2.10.3 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信息编码,在其码集中合法码字与非法码字或安全侧码字与非安全侧码字的不对称比率必须不小于255:1。有相同意义的与行车安全有关的变量及其同一变量不同取值的信息码的汉明码距应不小于4。
2.10.4 在联锁机上电、复位之后、开始联锁运算之前,必须运行一个自检程序, 检查计算机及其输入输出接口功能的完好和完整。
2.10.5 联锁机在整个工作期间内,应周期性运行自检或互检程序。
2.10.6 联锁计算机自检功能完好时,应能给出数据级和印刷板级的故障信息, 并提供硬输出。
★2.10.7 联锁计算机的可靠度指标---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106h, 显示、操作等外围设备的MTBF≥5×104h, 联锁计算机的故障安全指标---平均危险侧输出间隔时间 ≥1011h。 卖方应说明本条指标要求的计算依据、采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2.10.8 在计算机联锁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继电电路应采用安全型的继电器。
★2.10.9 继电器电路必须符合故障---安全原则。
★2.10.10 联锁计算机使用的安全电子电路必须符合故障---安全原则。
2.10.11 联锁计算机必须考虑瞬时故障和间歇故障, 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措施。
★2.10.12 联锁计算机在错误办理和发生故障时,不应有危险性输出。
★2.10.13 信号因故关闭后,不应导致进路自动解锁。 已锁闭的进路不能因轨道电路动作异常或轨道电路电源停电恢复造成错误解锁。
★2.10.14 计算机信息采集周期应满足继电器动作时间要求。
2.11 供电电源条件及对电源设备的要求
2.11.1 电力电网电源条件
招标范围内各站均可提供两路单相或三相交流电源,电压为380V/220V(-20% ~ +15%),频率为50±1HZ。
2.11.2计算机联锁的用电属于一级负荷,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且有自动转接功能,以保证不间断供电。主副电源采取低压切换(包括手动和自动)时,电源中断时间不大于0.15s,在此期间,与电子设备相关联的电源电压跃变不得超过5% 。买方向计算机联锁系统提供上述经转换后的AC220V±3%。
2.11.3 计算机和电子电路专用电源设备由卖方统一配置,该专用电源设备从系统电源屏引接AC 220V±3%电源,经净化稳压后给计算机和电子电路提供不间断可靠电源。不间断电源在外部电源断电后持续供电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11.4 室内室外电源应相互隔离。
2.11.5 卖方应根据系统用电要求配置合理的供电设备,并提供供电网络图及所需用电量。
2.11.6 在满足系统用电情况下,要求供电设备具有稳压、稳频性能好、供电质量、效率、可靠性高,过载保护,电源净化措施完善,电源切换时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等特性。
2.12 环境条件及其对系统的要求
★2.12.1 在下列温、湿度范围内,室内设备应能按规定的技术性能可靠工作:
环境温度: 0~40℃
相对湿度(+25℃):40%~90%
2.12.2 海拔高度不超过2500m。
2.12.3 卖方应详细说明的问题
2.12.3.1 设备在工作、运输、存放时, 对环境的要求(包括耐震指标及防震措施)和开箱条件,以及开箱后不接通电源的存放条件。卖方所提要求和条件应符合中国国情。
2.12.3.2 设备采用的防尘方法和对环境尘埃的极限要求。
2.12.3.3 采取抗静电的措施(包括手段、材料)。
2.12.3.4 设备的发热指标,产生噪音的指标, 产生射频幅射设备的幅射强度及范围。
2.13电磁兼容与雷电防护
2.13.1 应在电源、计算机、数据通讯线路、输入输出接口、机架结构及地线设置等方面采取电磁兼容和防雷设计,包括元器件的选用和印刷电路板的设计制作。
2.13.2 在采取了必要的防电磁干扰和防雷措施之后,在规定严酷性等级的运用环境中,设备必须正常工作,不允许产生任何指标下降和功能上非期望的偏差。
2.13.3 必须防护以下电磁干扰项目:
(1)因供电电路系统的瞬态操作、电容器组的通断、主网切换或负载的改变、装置的短路或弧光接地、大功率晶闸管的通断等原因在电力线和互联线上造成的大能量电磁浪涌干扰;
(2)因电力线路和控制线路上的操作和雷击等原因在电源线、控制线、信号线上产生的非重复性阻尼震荡瞬态波干扰;
(3)供电电网电源电压瞬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
(4)电气化铁路(交流50Hz、27.5kV)产生的各种电磁干扰;
(5)因电力机车斩波等在交流电源中产生的重复尖脉冲;
(6)周围电磁辐射场、工频(50Hz)磁场产生的干扰;
(7)雷击建筑物、无线塔、接地体等原因产生的脉冲磁场;
(8)电动或电液转辙机动作时导致的冲击电流产生的干扰;
(9)在设备机壳和所有人体可能接触部位发生的静电放电。
2.13.4 联锁计算机、输入输出接口等设备必须置于金属机壳(机柜)内,并良好接地。当上述设备置于多于一个的机柜内时,这些机柜之间必须在电气上良好连接,并于一点接地。
2.13.5 雷电防护
2.13.5.1 由买方提供的车站电源屏主、副电源引入端设有防雷设备,卖方的计算机联锁专用电源设备也应考虑相应的雷电防护。
2.13.5.2 计算机与现场连接的电缆应根据雷害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防雷措施。
2.13.5.3 在计算机联锁系统的视频输入、输出口,网络集线器端口,基带MODEM输出口,UPS电源输入口等处应作雷电防护。计算机联锁系统与TDCS、微机监测等不同系统间及操作终端的通道应采用防雷措施。
2.13.6 卖方应详细说明抗干扰的实现方法,手段及技术指标。

2.13.7隔离技术
计算机与外线、计算机与继电电路、供电设备与电网间皆考虑隔离措施,卖方应详细说明隔离措施的实现方法及使用的设备。
★2.13.8地线设置
接地装置由买方提供,信号楼(室)周围设综合地线,接地电阻值不大于2Ω。卖方设备应能在此条件下可靠工作。
2.14 设备机械结构及工艺要求
2.14.1 卖方应介绍所建议的系统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规范和设备制造工艺。
2.14.2 所有机械部分和机箱设计应便于测试和更换器材。
2.14.3 机械结构应保证散热性能好, 若为室外设备, 还应做到有效地防潮、隔热及防尘。
2.14.4 室外机柜应带锁。
2.14.5 卖方应提供采用国际单位(SI)标注的每一种设备的机架、 机柜尺寸、设备尺寸,机柜布置和设备重量的详细说明。
2.14.6 机柜或机架尺寸大小应适于搬运和安装,建议最大尺寸不超过2000mm×860mm×800mm(高 x 宽 x 厚)。设于同一处的机柜尺寸大小应相同,以求美观。
2.14.7操作终端显示器的大小根据站场规模而定,但应尽量做到易于操作。有关工艺标准在技术谈判时商定,卖方应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建议。
2.14.8 印刷板插接件应接触可靠, 易于插入和拔出,结构坚实, 不产生机械变形,并有印刷板插错保护措施。
2.14.9 所有插接件的工艺处理,需保证长期使用接触良好、不发生腐蚀、插拔次数应保证103以上。
2.14.10 所有印刷板均应有保护喷涂层, 如果采用深色覆盖涂层, 需在涂层外加印清晰的电路连接线条及元件识别标志。
2.14.11 每一印刷板均应有电路名称识别标志,印刷板上集成电路插件、电阻、电容等电气元件也应有识别标志。
2.14.12 所有文字符号及标志应使用英文或中文字符,并与所提供资料、 图纸完全一致。
2.15系统的质保期及维护、维修
2.15.1 系统的质保期为收到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后一年,可维护使用期不得少于17年。
2.15.2 在质保期内,因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维修或更换的,该部分设备的质保期自维修正常或更换完毕后重新计算。
2.15.3 维护设备用以监督、记录系统工作的状态,当系统故障时可提供诊断结果。
2.15.4 维护设备与控制系统的工作应是完全独立的,维护设备的故障不能影响控制系统的正常工作。
2.15.5维修设备应能满足系统故障后的维修工作要求。
2.15.6 对于现场需进行应急处理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3 需要提供的设备
3.1卖方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对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系统的构成,提供所建议系统的成套设备,并在技术建议书中列出详细的设备清单。
3.2 卖方应在技术规格书中列出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维护用的专用和通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的清单。
3.3卖方应在技术规格书中列出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的清单,清单应列明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等。
3.4设备的计划交货日期为合同签字后的1个月内。
3.5 设备的交货地点为现场安装点。
4 技术资料
4.1图纸
4.1.1系统工作原理图。
4.1.2各设备的安装图、外形及尺寸图。
4.1.3系统构成及各设备相关图。
4.1.4各设备的结构图。
4.1.5各设备内部布线、布缆图表。
4.1.6系统各设备间布线、布缆、各插接件的连接图及配线表。
4.1.7系统各种控制电路图及所有驱动继电器的定义。
4.2 硬件资料
4.2.1处理器、I/O接口,存贮器、外围设备、电源设备、控制及表示设备系统专用维护设备的配置、类型、数量。
4.2.2各类设备(包括印刷电路板)的技术规格说明书(除电气和机械特性外,还应包括重量,散热度、适用环境及接地要求各界限值)。
4.2.3各类设备(包括印刷电路板)的工作原理说明书(包括电路图、功能图解、流程图、动作原理)。
4.2.4操作使用说明书。
4.2.5维护管理说明书。
4.2.6设备安装说明书。
4.2.7有关印刷电路板说明书。
4.2.8各种维修设备使用说明书。
4.2.9主要元器件系列的产品手册。
4.3软件资料
4.3.1 系统软件的结构,设计目标及容量等的详细说明。
4.3.2 维护管理软件的详细说明。
4.3.3 外围设备的功能及操作程序的说明书。
4.4测试资料
4.4.1系统设备、各功能模块、电路板等的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报告。
4.4.2设备出厂前,厂方的测试数据和测试报告。
4.4.3设备出厂前,卖方抽查不小于总电路板数量的10%的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报告。
4.4.4所有零部件(包括备件)的有效使用期限。
4.5设备安装及硬、软件系统调试的技术资料。
4.6保证系统及各部分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其它技术资料及技术数据。
4.7以上所有文件及技术资料应为英文和中文版本,采用国际通用的图形符号。每种文件(除培训用文件技术资料将另作说明外)应以书面和光盘形式各提供六份。
4.8为满足买方工程设计,设备安装、操作使用、维护管理及系统扩展的需要,卖方应提供全套详细的设计技术资料的时间将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5 技术培训
5.1培训对象:
卖方应对买方的工程设计人员、建设和监理单位人员、施工单位安装人员、维护管理人员及操作运用人员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使其能胜任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维修、软硬件故障处理以及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使用。培训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进行。
5.2培训内容
5.2.1在生产厂家培训的内容
5.2.1.1系统原理及结构;
5.2.1.2所有硬件的原理、安装及维护;
5.2.1.3各种显示器、打印装置、测试仪器(仪表)等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
5.2.1.4 培训人数及时间为10人/2周。
5.2.2在现场培训的内容
5.2.2.1系统的一般原理;
5.2.2.2系统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5.2.2.3系统软件的一般知识及调试方法;
5.2.2.4维护管理终端的原理及维护方法;
5.2.2.5系统各种设备的故障处理方法;
5.3培训教师、教材及器材
5.3.1培训教师应熟悉本专业知识及有相当的教学经验。培训教师人数及时间为2人/2周。
5.3.2卖方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经买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5.3.3买方应提供每个学员一套资料(现场培训资料为120份),并免费提供学习环境和实习设备。
6 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
6.1卖方应说明其可能提供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的范围与程度。
6.2工程设计技术支援
6.2.1 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扩充和调整卖方提供的设备时,卖方应协助更改设备数量并对设备配置和设备间的联系提出建议或方案。
6.2.2 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随时向卖方提出有关设备和系统性能方面的技术咨询,卖方应负责及时解答并提供工程设计所需各项技术资料。
6.2.3 工程设计联络
买方要求至少召开两次工程设计联络会议,一次在买方所在地(人数及时间为12人/1周),一次在卖方所在地(人数及时间为12人/1周)。要求卖方就设计联络的主要内容、费用等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确定,应保证在买方进行工程设计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援,并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6.2.4计算机辅助设计
卖方应在向买方的工程设计人员提供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资料,具体时间将在签订合同时商定,并负责培训,保证买方顺利、快捷完成工程设计。
6.2.5除需要增加的设备和软件费用外,工程设计技术支援不增加额外的工程及服务费用。
6.3安装技术指导
卖方应提供设备安装以及硬软件系统调试的技术,并提供安装和测试有关的工具仪器(仪表),还应负责安装技术指导工作。
6.4维护技术支援
6.4.1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试用期内发生任何操作问题或系统全阻和其它主要问题,卖方应免费提供买方所需的技术与其他支援。
6.4.2 双方应定期在商定的地点举行维护技术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商议亦可增加不定期技术交流。
6.4.3 卖方应有终身提供设备维护及维修所需的元器件的义务。
6.4.4 卖方应对所提供软件终身免费维护。
6.5系统硬件及软件局部修改
6.5.1在安装和运营期内,任何由系统设计、系统制造、安装工程等缺陷而发生的设备修改和软件更换,由卖方免费更换或修改。
6.5.2如所供系统今后利用新技术在软、硬件方面有任何性能或功能的改进以及产品革新,卖方应免费通知买方其改进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以优惠价格为基础的修改报价,以便买方选择。
7包装
卖方应对设备实行可靠的包装,并采取防尘、防潮、防蚀、防碰等措施,以便经受大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保证货物安全到达交货地点而无任何损坏。
8 测试验收
8.1 计算机系统设备制造完成后,应先在工厂进行模拟测试,所模拟条件要符合现场条件及规格书的要求。所测试设备应为买方所购买的产品。
8.2 在现场安装工作开始之前三个月,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全套技术图纸,说明书(包括设备及附件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完整的软件说明书)和试验记录。
8.3 卖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调试和开通,买方将派技术人员参加, 并作必要的配合。在调试前一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调试计划,调试方法和调试要求, 经买方研究同意方可开始调试。卖方有义务定期向买方报告调试进展情况, 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8.4 如调试情况良好,设备可投入试运转,买方再作一个月的交接测试,经确认设备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管理,待设备正式开通后办理交接手续。测试所需仪表,除工程所配仪表可利用外,其它仪表均由卖方无偿提供。交接工作由买方组织进行,但卖方必须配合。
8.5 交接测试时,本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所有功能将在现场逐项检查测试,而且每一项将进行正常和非正常操作的检查、以确认设备的正常操作响应和非正常操作时故障导向动态安全及故障报警情况。在交接测试期间, 卖方不得作系统上的修改.若还需做一些局部修改时,只能在全部测试完成后给予适当延长时间,并须经过重新测试。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8.6 交接测试工作包括硬件、软件的质量和可维修性。全部设备、器件的所有性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数量齐全,工艺、文件资料的质量要好。
8.7 测试指标应由卖方在技术建议书中具体列出,并加以详细说明,经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后纳入合同,作为验收依据。
8.8 设备交接后再经两个月试用,若系统全部质量指标(包括技术文件) 符合要求,方可作正式验收。
9 附则
9.1 与本系统联网的其它计算机系统与本系统不同步开通时,每次开通,供货商均应派技术人员配合。
9.2 本系统与TDCS、微机监测系统之间交换信息数据的格式、内容、编码、通信规程和接口等有关协议,应由卖方主动与其它系统供货商共同商议,买方配合并积极提供各系统供货商之间的联络。
9.3 总则与技术规格书矛盾时,以技术规格书的规定为准。
9.4 带星号(“★”)之条款为关键条款,如不能满足,则视其投标书为废标。


附件2:
一、技术规格
1. 乘客电梯主要规格表
1.l 电梯驱动方式:采用交流变频变压调速(VVVF),变频器矢量控制。
1.2 曳引方式:采用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
1.3 通讯方式:现场总线或串行通讯(五方通话)
1.4控制方式:32位或32位以上CPU处理器微机控制
1.5门机系统:变压变频(VVVF)齿带传动门机
1.6运行方式:每台电梯串联
1.7操纵盘:一体式操纵盘,LCD显示
1.8外召唤盒:LCD显示
1.9吊顶:采用LED节能灯
1.10主服务楼层:1F
1.11电源:动力380V,50HZ;照明220V,50HZ
1.12中分自动门
1.13进口光幕门保护
1.14具有曳引绳自我安全检测装置
1.15变频器具有能源再生功能

梯名井道尺寸门洞尺寸层站速度载重楼层高度机房高度
客梯L1宽*深2500*2200宽*高1100*22006/61.01000kg1F 3.9m,2~5F 3.6m 6F 4.4m2.8m
客货两用梯L2宽*深2400*2200宽*高1300*22003/31.01000kg1F 6m,2F 3.9m 3F 4.4m3m
客货两用梯L3宽*深2600*2850宽*高1400*22005/51.01600kg1F 5.1m, 2F~4F 4.2m 5F 4.6m3m
中标公司中标后需现场测量尺寸
2、电梯装饰
2.1各层均为小门套;
2.2厅门、门套:首层发纹不锈钢 、其余层喷涂钢板
2.3轿厢围壁、轿门为发纹不锈钢板;
2.4 地板:PVC地坪。
3、电梯功能要求及性能指标(38分)
3.1超载保护装置
3.2满载直驶
3.3消防运行及消防返回(消防联动(火警返回基站)功能,自动开门
3.4反向指令自动消除
3.5错误指令取消
3.6防捣乱保护
3.7自动再平层
3.8轿厢警铃按钮
3.9门机(速度及力矩)可调节
3.10轿厢内紧急照明
3.11厅外及轿内运行方向指示
3.12断相及反相保护
3.13光幕保护,光幕有异物自动再开门
3.14关门等待取消
3.15自动返回基站
3.16五方对讲通话装置
3.17防捣乱功能
3.18故障就近平层
3.19基站具有(钥匙)锁梯功能
3.20轿顶检修

二、设备的安装、验收和售后服务
1、安装调试
1.1 本工程属大包工程。投标方负责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现场用临时工程、脚手架、吊装等事项费用。
1.2. 投标方投标时须提供安装队伍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安装人员资质(技工作业人员资格证);
1.3 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B级或B级以上电梯安装资质。
1.4设备合同签订前,由投标方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复核土建尺寸,并提出修改意见。
1.5设备到货后,投标方工程师及安装队在接到用户通知后现场进行安装调试。
1.6安装调试所需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相关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7安装工期要求:每批次设备到货60天安装调试完成并达到正常使用。
2、验收
2.1验收标准:验收按照中国现行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
2.2验收方式:
2.2.1开工及现场验收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卖方负责通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申请工作
2.2.2首次检查验收费用由卖方负责。
2.2.3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合格的验收报告为付款的最终依据。
3、质量保证
厂家须承诺质量保质期及免费保修期为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最迟不超过设备出厂后的18个月。
4、备品备件
4.1投标方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投标时应列明备件清单及备件单价。
4.2设备使用寿命内,卖方保证零配件及易损件的供应。
5、培训
5.1投标方应免费提供现场使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保证买方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操作技能。
6、售后服务
6.1投标方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必须 1 小时内抵达现场。
7、投标方应提供的资料
7.1投标方投标时应提供主要部件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及产地。
7.2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同型号整机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8、电源
8.1 动力电:AC,三相380V,50Hz
8.2照明电:AC,单相220V,50Hz
8.3所有电器部件应符合以上电压要求

A02包件:
技术规格
2.1 ★总则
2.1.1 模块化电源屏采用多种先进技术设计,是具有监控、高可靠、高安全、高效率、少维修、操作方便的铁路信号电源设备。
2.1.2 模块化电源屏应满足TB/T1528.1-2002《铁路信号电源屏行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和铁道部有关的行业标准及技术条件。
2.1.3 设备必须通过铁道部的生产许可认定和质量检测,并有相应的证书。
2.1.4 系统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技术的先进性。
2.1.5 设备应能在使用条件下连续运行。
2.1.6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近似”或“大约”一词则意味着偏差范围允许在?10%以内。
2.1.7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须采用国际单位制(SI)来度量所有设备、仪器。
2.1.8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所有设备和仪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SO、ICE或中国GB标准。
2.1.9 卖方应负责各设备之间的接口,并按本规格书中有关条款及买方的要求或必要的相关信息作好与其它设备的接口工作。
2.1.10 在技术规格中所述的相同规格的设备必须是可互换的,而设备零件也必须是可互换的。
2.1.11 所有投标的设备都应检验,且备有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检测的内容应由卖方和买方协商决定,而投标者应首先提出检验项目和遵循的标准,如需要时,出厂检验应有买方在场,买方将在现场对货物进行检测。
2.2 系统性能
2.2.1 ★模块化电源设备采用模块化结构,系统容量应灵活配置、易于扩容。
2.2.2 ★模块化电源设备应能通过电压、电流表准确显示出输出电压、电流。
2.2.3 ★所有电源模块均能够带电热插拔。
2.2.4 电源屏及其电源模块优先选用自然冷却散热方式。
2.2.5 电源屏机柜应采用全新结构符合有关的行业标准的机柜。
2.2.6 所有元器件均有充足的电气冗余量,以保证在恶劣的条件下能正常工作,模块采用热备或并联冗余工作方式。确保系统的高可靠性。
2.2.7 电源屏的交、直流输出电源应具有有效去除脉冲及浪涌干扰的性能。
2.2.8 电源屏的各输出电源之间应相互独立,当某一路输出电源出现故障时,不得影响其他输出电源的供出。
2.2.9 引入电源屏内的两路交流电源,除应具备手动转换功能外,当其一路发生断电或断相时,还应能自动转换至另一路电源供电,在转换过程中,不能中断继电器的供电电源。
2.2.10 应能适合于三相、单项电源输入条件。
2.2.11 各种电源根据需要,应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2.2.12 ★输入屏内的三相电源,应设有断相保护装置。应具有相序检查功能。
2.2.13 电源屏内的保安系统应由断路器组成。三相交流电源应在各相分别装设断路器;设有中间抽头的电源,其中间抽头不得装设断路器。
2.2.14 ★输出电源应设置断电监视装置。
2.2.15 电源屏供给各种负荷的容量应合理分配,当引入为三相电源时,各相的负荷应力求平衡。
2.2.16 ★当电源屏出现故障维修时,不得影响对信号设备的继续供电。
2.2.17 ★电源屏内各路电源均应对地绝缘。
2.2.18 ★具有可靠的人身安全防护系统。
2.2.19 ★电源系统具有输入过压、欠压和输出过压、限流、短路及模块过温等完善的保护功能。
2.2.20 当电源屏重新启动时,在满负荷状态下,输入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的200%,浪涌时间不得大于100ms。
2.2.21 ★应有完善的防雷击和过电压措施,保证系统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可靠工作。在电源屏电源引入侧应自带符合铁运[2006](26)号文件《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电源防雷模块,在电源屏向室外设备供电的输出侧应加装具有CRCC认证标识的防雷模块。
2.2.22 ★有良好的电磁兼容性,保证系统在供电电源质量恶劣,电磁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可靠工作,并提供高质量的输出电源,同时不对其他敏感设备造成干扰。必须通过行业的权威认证和质量检测,并有相应的证书。
2.2.23 应能监控以下基本内容:
a. 两路电源:监测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断相/错相、工作状态。
b. 单元模块:输入、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备电源工作状态。
2.2.24 ★电源屏两路电源输入转换系统应能实现模块化,以利于设备维修;同时应设置手动直供开关,当输入电源转换系统故障时能够手动应急供电。
2.2.25 电源屏应采用隔离技术:要求
a. 输入电源与输出电源应隔离;
b. 输出电源分路间应隔离;
c. 主回路与辅助电路应隔离。
2.2.26 模块化电源屏的接地系统由买方提供(买方在各站配备了信号综合防雷系统,系统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其共用接地电阻值为不大于1Ω)。
2.3 主要技术参数
2.3.1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a. 周围空气温度-5~40℃;
b.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90%(25℃);
c. 本线海拔高度:2500米以下。
d. 周围介质中无导电性尘埃,无足以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气体。
e. 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65,000h
d.整机效率≥85%。
f. 噪音≤55 dB(A)。
g. 使用寿命:通过适当维护,使用寿命≥15年。
2.3.2 电源屏供电类型及容量
根据各站用电量需求灵活配置,电源种类见电源屏的基本参数2.3.3.2。
2.3.3 电源屏的基本参数
2.3.3.1 输入电源
a. 输入电源电压: 三相交流380V 50±1Hz。
b. 电源波动范围:额定输入电压 +15-20%
当交流输入电压在 +15-20%范围内变化时,稳压设备输出电压稳定在允许范围以内。
2.3.3.2 电源屏的基本参数(仅供参考,具体参数设计联络时确定)
计算机联锁电源 AC220±10V
TDCS电源 AC220±10V
微机监测电源 AC220±10V
直流电动转辙机电源 DC220+15 -10V
继电器电源 DC24+3.5 -0.5V
信号机点灯电源 AC220±10V
轨道电源:25HZ 、AC220V
局部电源:25HZ 、AC110V
道岔表示电源 AC220±10V .
ZPW2000系列电码化电源 DC24V
稳压备用 AC220±10V
不稳压备用 AC220
STP-YH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电源 AC220±10V
2.4 结构要求
2.4.1 电源屏的屏面布置应合理,操作简便,仪表及表示灯确认容易。屏内元、器件的排列应整齐、规律,安装牢固,便于施工和维修。
2.4.2 电源屏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4.3 电源屏的结构应牢固,所有的焊接处须均匀牢固,无明显的变形和烧穿缺陷。
2.4.4 机柜的构架、底座、面板及盖板等应采用能够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电气应力及热应力的材料构成,保证在吊装运输中不致变形。
2.4.5 电源屏应上、下均能走线。采用线槽走线和过线孔套安装工艺,保证整机装配的外观水平。
2.4.6 电源屏的配线应合理选择截面,屏内配线应整齐美观,便于维修。各种输出电源应留有足够的引线端子。
2.4.7 电源屏的机柜及安装构件应采用防护层,包括电镀、化学处理以及油漆、塑料喷涂等。
2.4.8 电源屏的门应能在不小于90°角度的范围内灵活启闭,且能固定启闭位置,同一组合的设备。装设门锁时,应装设能用同一把钥匙打开的锁。
2.4.9 电源屏所有连接件、紧固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2.4.10 电源屏必须具有地脚紧固用的安装孔,并应考虑方便安装、搬运。
2.4.11 电源屏应采用模块化、标准化结构。其模块或插件应能方便的接插,所有的接插点应保证电接触可靠。
2.5 绝缘电阻
2.5.1 当温度为15~35℃时,相对湿度为45%~80%的气候条件下,整机输入、输出端子对地的正常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5MΩ。
2.5.2 变压器经6d交变湿热试验后,其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5MΩ。
2.6 绝缘耐压
2.6.1 整机输入、输出端子对地之间的正常绝缘耐压:
电压不大于60V的电路应能承受交流正弦波50Hz,有效值500V的试验电压,历时1min,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电压60V以上,不大于220V的电路应能承受交流正弦波50Hz,有效值1000V的试验电压,历时1min,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如升高试验电压25%,可缩短试验时间1s,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2.6.2 重复试验时,试验电压为原电压的75%,历时1min,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2.6.3 当各路输出为额定值,电源屏在室内温度为40℃环境中长期运行时,变压器与整流元件的温升:变压器应不大于65℃; 电源模块元件应不大于70℃。
2.7 投标人应详细说明的问题
2.7.1 设备在工作、运输、存放时, 对环境的要求(包括耐震指标及防震措施)和开箱条件,以及开箱后不接通电源的存放条件。
2.7.2 明确地说明对空调有无依赖要求,以及空调设备故障情况下设备受影响程度。
2.7.3 设备采用的防尘方法和对环境尘埃的极限要求。
2.7.4 采取抗静电的措施(包括手段、材料)。
2.7.5 设备的发热指标,产生噪音的指标, 产生射频辐射设备的辐射强度及范围。
2.7.6 阐述设备的稳压方式。并阐述过电压、过电流保护方式。
2.7.7 绝缘电阻、耐压要求。
2.7.8 隔离技术。
2.7.9 防雷电及抗干扰能力必须通过铁道部的权威认证和质量检测,并有相应的证书。
2.7.10 在外电输入非正常情况下(例如电压范围超标及三相电源断相等故障时)保证本技术指标的措施。
2.7.11 应介绍所建议的系统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规范和设备制造工艺。
3 需要提供的设备
3.1 卖方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对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系统的构成,提供所建议系统的成套设备,并在技术建议书中列出详细的设备清单。
3.2 卖方应在技术规格书中列出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维护用的专用和通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的清单。
3.3 卖方应在技术规格书中列出备品、备件的清单。
4 设备的测试、验收
4.1 设备出厂前的测试
4.1.1 卖方所提供的系统设备出厂前,应在工厂进行模拟测试,所模拟条件要符合现场条件及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测试项目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4.1.2 工厂测试前,卖方应提供系统设备测试的详细计划,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指标及相关规程,并由买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
4.1.3 系统设备的出厂前测试,卖方应通知买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
工厂测试的测试报告应交买方审定,经同意后设备方能出厂。所有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若发现缺损或性能劣化,均应由卖方无条件更换、补齐,并不得延误工期。
4.2 现场调试
4.2.1 在现场安装工作开始前三个月,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全套技术图纸及说明书(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说明书)、测试记录。
4.2.2 在现场调试前一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调试计划、调试方法和调试要求报告,经买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试。
4.2.3 卖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调试和开通,卖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并作必要的配合,对整个设备调试、开通负责。
4.2.4 卖方有义务定期向买方报告调试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4.2.5 设备调试情况良好,卖方可提交申请移交买方测试的书面报告。
4.3 移交测试
4.3.1 买方作一个月的移交测试,卖方到现场配合。
4.3.2 移交测试的内容为本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系统功能、设备性能等,并检查对非正常操作的响应以及故障导向安全的实验。
4.3.3 移交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均由卖方无偿提供。
4.3.4 买方在作移交测试期间,卖方不得对系统作任何修改和干扰买方的测试工作,在卖方不得不对系统作一些修改时,只能在移交测试完成后进行,所需时间由买方确定,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4.4 验收
4.4.1 经测试合格后卖方方可申请对系统设备进行初验。
4.4.2 初验的内容为:系统的硬件、系统的软件、系统的功能、系统设备的性能、制造工艺、测试数据、文件资料以及设备的试运行状况。
4.4.3 初验合格后,买方接管且开始试用设备,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经买方确认设备运行可靠、功能齐全、各项全部指标合格,方可作正式验收。终验结束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
5 技术资料
5.1 图纸
5.1.1 工作原理图。
5.1.2 设备的安装图、外形及尺寸图。
5.1.3 系统构成及各设备相关图。
5.1.4 各设备的结构图。
5.1.5 各设备内部布线、布缆图表。
5.1.6 系统各设备间布线、布缆、各插接件的连接图及配线表。
5.1.7 系统各种控制电路图。
5.2 设备资料。
5.2.1 各类器材(包括印刷电路板)的技术规格说明书(除电气和机械特性外,还应包括重量,散热度、适用环境及接地要求各界限值)。
5.2.2 各类设备(包括印刷电路板)的工作原理说明书(包括电路图、功能图解、流程图、动作原理)。
5.2.3 操作使用说明书。
5.2.4 维护管理说明书。
5.2.5 设备安装说明书。
5.2.6 有关印刷电路板说明书。
5.2.7 各种维修设备使用说明书。
5.2.8 主要元器件系列的产品手册。
5.3 软件资料
5.3.1 系统软件的结构,流程框图、设计目标及容量等的详细说明。
5.3.4 按系统功能划分的软件总流程框图。
5.3.5 系统软件的各功能模块的流程框图。
5.3.6 维护管理软件的详细说明。
5.3.7 系统软件的修改和调试方法的详细说明。
5.3.9 外围设备的功能及操作程序的说明书。
5.4 测试资料
5.4.1 系统设备、各功能模块、电路板等的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报告。
5.4.5 设备出厂前,厂方的测试数据和测试报告。
5.4.8 设备出厂前,买卖双方验收数据和测试结果报告。
5.4.12 设备出厂前,买卖双方抽查不小于总电路板数量的10%的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报告。
5.4.14 所有零部件(包括备件)的有效使用期限。
5.5 设备安装及硬、软件系统调试的技术资料。
5.6 保证系统及各部分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其它技术资料及技术数据。
5.7 以上所有文件及技术资料应采用国际通用的图形符号。每种文件(除培训用文件技术资料将另作说明外)应提供一式六份。
5.8 为满足买方工程设计,设备安装、操作使用、维护管理及系统扩展的需要,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提供全套详细的技术资料。
6 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
6.1 卖方应说明其可能提供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的范围与程度。
6.2 工程设计技术支援
6.2.1 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扩充和调整卖方提供的设备时,卖方应协助更改设备数量并对设备配置和设备间的联系提出建议或方案。
6.2.2 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随时向卖方提出有关设备和系统性能方面的技术咨询,卖方应负责及时解答并提供工程设计所需各项技术资料。
6.2.3 工程设计联络
买方按要求召开工程设计联络会议,地点由买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要求卖方就设计联络的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等提出建议,并应保证在买方进行工程设计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援,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6.2.4 除需要增加的设备外,工程设计技术支援不增加额外的工程及服务费用。
6.2.5 卖方应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并提供安装和测试有关的工具仪器(仪表),还应负责安装技术指导工作。
6.3 维护技术支援
6.3.1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试用期内发生任何操作问题或系统全阻和其它主要问题,卖方应免费提供买方所需的技术与其他支援。
6.3.2 双方应定期在商定的地点举行维护技术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商议亦可增加不定期技术交流。
6.3.3卖方应有终身提供设备维护及维修所需的元器件的义务。
6.3.4中标商应及时与设计部门配合,确保工期按时完成。
6.4 在安装和运营期内,任何由制造等缺陷而发生的设备修改和更换,由卖方免费更换或修改。
7 质量保证期
7.1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高质量及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并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的技术要求。
7.2 卖方提供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正式验收合格起之后的24个月内。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买方将在 7 天之内向卖方签发合格证书,包括1份原件及1份复印件。
7.3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在设计、原材料、工艺质量等方面有缺陷的设备。
7.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没有完全遵循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买方有权要求赔偿并没收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的验证书。
7.5 收到买方赔偿文件后,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卖方应免费更换要求赔偿的设备,并应负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7.6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派技术人员给予买方技术支援,保证有关人员能够完全胜任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7.7 买方在保证期满后的30天内,签发的索赔文件都为有效文件,卖方应按此文件执行。
8 备品、备件
8.1 要求卖方提供系统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
8.2 备品、备件的需要量按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后三年计算。
8.3 卖方应提供备品、备件量的计算依据。
9 标记、包装、运输、贮存
9.1 卖方应对设备实行可靠的包装,并采取防潮、防尘、防蚀、防碰等措施,以便经受大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 保证货物安全到达施工现场而无任何损坏。
9.2 每台电源屏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产品铭牌。铭牌上标明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额定电压;
d. 额定功率;
e. 产品出厂编号;
f. 制造日期。
9.3 电源屏装箱前应清除屏内的尘土铁屑线头等杂物,外套塑料罩。
9.4 电源屏应具有防湿、防尘的坚固包装箱,应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9.5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内容包括:
9.5.1 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9.5.2 产品使用说明书;
9.5.3 易损件的规格及数量。
9.6 包装箱上应按规定标明“向上”、“小心轻放”、“怕湿”等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并标明产品型号及名称,收发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等。
9.7 电源屏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温度为-25~40C,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库房中,周围应无含碱或其它腐蚀性有害气体。存放期超过二个月以上者应打开包装箱,通风存放。在贮存运输中均应不受雨雪淋袭。
10 附则
10.1 带“★”之条款,买方视为必备条件,如不能满足,则视其投标书为废标。
10.2 技术规格书的解释权属招标单位。

附件一: 技术建议书应包含的内容
1 对技术规格书中的所有条款进行逐项回答,说明是否能够照办,如不能照办,详细说明其原因;
2设备型号及数量表;
3投标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与技术规格书中提出的要求若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
4投标者应提供近三年内与本次招标产品相同或类似规格的产品的销售记录,同时提供销售记录的详细证明材料。投标者应在近三年内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上述产品的销售合同,并且已成功地运营至少一年的时间。
5投标者应提供设备供应商(厂家)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该设备已投入运营的规模和地点;
6有关技术资料:
a、机械结构、工艺标准
b、环境要求
c、为满足技术规格书中要求而重新设计部分的技术方案
d、买方在技术规格书中要求卖方提供的其他各项技术指标、技术数据和技术建议
7卖方如有更新的技术和方案,可对本技术规格书提出修改建议或方案,供买方参考。

附件二: 报价书应包含的内容
1 对主要设备数量表中所列各项目分别报价,并按买方要求开列单价;
2 主要设备数量表中未列或数量不够,但工程中必须的设备的报价;
3 任选设备费;
4 培训费;
5 施工指导费;
6 设计联络费;
7 出厂检验费;
8 维护工具及仪器仪表费;
9 备品备件费;
10 与其它系统接口费用;
11 工程过渡配合费;
12 配合开通费;
13 其它费用。



A03包件:
一、基本要求
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人发出的招标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要求对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并说明原因。
1.2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完整性,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本招标书中未包括但工程应用所必需的内容进行补充。
1.3投标人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设备、材料等(包括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格书的规定。
*1.4 业绩和资质要求
1.4.1投标人应有良好信誉,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生产企业无合同违约现象。
1.4.2投标物资须具有国家或国际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1.4.3所投物资须具有铁路长大干线正线两年以上安全运行业绩,须出具铁路局设备运行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1.4.4投标人须具有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具备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II级及以上资质。
1.5投标人应具有ISO9000或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
1.6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如若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招标人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招标人利益。
1.7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对其用于本工程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在工程实施期间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如果由于产品设计、制造、性能或接口方面原因出现不合格的部件或设备,中标人应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事故责任。
*1.8投标人应承诺对其产品在本工程的兼容性和适用性负责。投标人应承诺因投标接口方案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相关费用调整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承诺因设备接口或与工程现场不匹配等原因引起的设备零部件变更时,予以免费修正或更换。
1.9在招标及工程实施阶段,若铁道部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应按新的技术标准实施,投标人必须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二、基本技术要求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应满足国家标准和铁道部有关的行业标准及技术条件,应遵循(但不限于)以下规范:
? 铁道部运基信号[2010]709 号“关于印发《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的通知”
? 铁道部运基信号〔2011〕377 号“关于印发《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安全要求》的通知”
? 科技运[2008]36号《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汇编》
? 铁运[2006]26号文《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
*本项目新建集中监测系统应能满足与既有电务段监测总机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已招标的电务监测中心系统的正常接口、互联互通。投标人应承诺负责完成接入既有监测总机系统工作,接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将异物侵限监测信息纳入一级报警信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直接采集异物侵限报警继电器接点作为监测报警的输入信息。
增加电源屏输出端实际采集内容,并且保证监测系统在外电网或UPS系统异常断电情况下,能够延续8~10分钟对外电网或UPS输入、输出采集。
采用具有协议转换功能的路由器,取消独立协议转换器。
时钟同步软件具备时钟异常时声音报警、报警框自动弹出、报警信息自动上报至各维护终端、报警日志自动记录、校核周期允许设置等功能。CTC系统软件具备对时钟同步软件运行状况监督功能,时钟同步软件运行异常时,具备上述报警功能。
信号值班工区和信号集中检修工区设信号集中监测终端,具备调阅所辖车站、中继站监测信息功能。
集中监测设备应配置高度可调的安装底座。
集中监测设备内应预留防雷地及安全地的接地位置,设备内使用的断路器需要具备接入熔丝报警系统的条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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