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淮北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品目名称

限额标准

备 注

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电冰箱

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照相机、摄像机等摄影器材设备

空调机

其他电器设备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无限额

打印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复印机

多功能一体机

速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传真机

碎纸机

家具

各类家具

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包括档案密集架

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

定点采购

其他消耗用品

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包括磁盘、UPS、硒鼓、墨粉等

建筑、装饰材料

批量采购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

物资

救灾救济物资

批量采购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

防汛抗旱物资

抗灾物资

农用物资

包括良种等

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图书资料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藏书等

胶片胶卷

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应用软件

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指不需另行开发的成品软件

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调器等

医疗设备、器材

批量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交通管理设备

变配电设备

消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警用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舞台设备

体育设备

制服及相关用品

电梯、锅炉设备

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档案设备

教学设备

实验设备

炊具设备

交通工具

轿车

 无限额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无限额

旅行车

 无限额

大客车

 无限额

专用汽车

 无限额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工程类

建筑物和构筑物

单项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折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单项金额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项目

服务类

书籍、资料印刷

单项或批量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宣传展览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一次采购中介服务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测绘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

车辆保险

 定点采购

工程监理

监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

业务培训

批量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系统集成项目、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市区范围内(包括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开发区,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批准。

(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濉溪县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目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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