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石油饭店大楼租赁招标公告

所属石油饭店大楼租赁招标公告

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所属石油饭店大楼租赁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租条件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委托,对其所属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的石油饭店大楼租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来参加。

二、项目简介

招标人 :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所属石油饭店大楼租赁项目

招标编号:ZS-QCSY-H-2016-1002

具体位置 :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

占地面积及结构:占地面积4300平方米,临街5层建筑物一栋,建筑面积3402.28平方米,院内平房12间,二层小楼一栋。

租金底价:70万元/年

租期:十二年

竞租保证金:30万元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及招标文件获取: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已于2016年7月25日在、内蒙古招标投标网)上同时发布

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9日,每天9:00时至12:00时,13:30时至17: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3、投标时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附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函; 竞价保证金银行转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自然人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函原件; 竞价保证金银行转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资格后审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

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四、租赁说明:

1.该建筑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临街建筑及院内所有建筑整体出租。

2.该出租标的为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所属石油饭店大楼及后院所有建筑,租期为十二年,租金按每两年(24个月)支付一次,共计六次,每次预先支付下两年度租金(具体支付时间见租赁合同)。

3.出租的所有建筑及空地产权为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所有,承租方不得更改主体建筑结构(5层建筑物及2层小楼),若承租方对院内其他建筑物及院内空置土地进行整改利用,应报批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经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同意后才能进行整改。

4.出租时以现状交接,出租人不承担现状以外的任何义务。意向承租人可在报名前对租赁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可就有关情况向出租人咨询,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考察,确认了招租范围、公示的面积并认可该场地现状及招租要求,出租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5.现所租赁场地后院平房内有2户内部职工住户,如承租方需利用该住户所居住房屋,需由承租方与住户自行协商解决。

6.中国联通在石油饭店大楼楼顶设有基站,合作协议于2017年4月到期,是否续租均有承租人决议。

五、租赁空地用途

1、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在该地块从事污染环境、违法、违规等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解除租赁协议,剩余的承租费全部扣除,并依法追究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因承租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后果及赔偿责任。

2、租赁期间,出租人对承租人办理各种权证之事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以此对抗承租方的合同义务。

3、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经营项目若有涉及到消防、环评等须自行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自行承担验收不合格的后果,且所有相关的费用均自理。

4、该场地的承租人不允许私自新增任何附属物,如新增附属物需经出租方同意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办理各种权证之事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新增附属物在承租期内经营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结束后经营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房不予任何补偿。

5、该场地经营范围只允许作为餐饮、旅店、教育、医疗卫生、福利、金融、保险及商务办公等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

六、对承租人的要求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的境内企事业法人、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租,不接受联合体。

2、参与竞租的承租企业、自然人应当遵守竞租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竞得;

(2)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3)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担保、在项目实施中未按合同履约。

3、租赁期间,出租场地发生的水电、通讯、垃圾清运费等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诚信经营;做好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场地主体建筑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场地,否则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剩租金不予返还。

5、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或实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承租人悬挂招牌、标牌或张贴广告等,应经出租人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

7、租赁期内,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应无条件及时交还租赁场地,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等原因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应无条件及时交还租赁场地。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届时按相关拆迁补偿规定,改造建设所获得的补偿由承租人享有。

9、租赁期满不续租,承租人无条件的将所租场地在10日内交还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在空地上的投入花费属单方行为,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无权对此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

10、意向承租人应在场地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场地,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并就出租场地相关情况向出租人咨询,相关质疑须在出租公告截止前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空地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空地现状及租赁要求,招标办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11、租赁期满,如出租人场地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30日前通知承租人,如出租人场地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10日内无条件交还场地。

12、竞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本出租公告的全部条款,并自中标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13、其他未尽事宜见本项目《租赁合同》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号会议室

八、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销售分公司

招标人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4号

项目单位联系人: 赵经理

电话: ****-******* 137*****542

九、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邮编:010010

电话:****-*******

传真:****-*******

联系人:李坤基

十、投标保证金、标书费汇款地址

收款单位: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巨海城支行

行 号:********6122

帐 号:***********************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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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中国石油 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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