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德清县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德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德清县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高质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德清县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24—2027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2024年7月17日下班前,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规划与财务科,联系地址:武康街道千秋街1号县行政中心A楼4楼,联系人:任洁,联系电话:0572-*******。单位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的,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谢谢!
德清县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发展若干政策
意见(2024-2027年)(征求意见稿)
为高质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全面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振兴示范窗口,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农业高质量发展方面
(一)深化高能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
1. 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完善提升。对经县政府同意开发的农业高质量发展核心区,给予区内生产及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一事一议”补助。
2. 支持农业重点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对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田园社区于一体,且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较高的田园综合体或种养类重大农业项目,按审定的土建(不含土地)、设施设备投入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粮食加工、鲜活农产品加工(含预制菜)、果蔬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重大农业项目,按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建的涉及我县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的特别重大的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农旅融合发展及农产品营销等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及对全县农业产业带动效果按“一事一议”补助。
(三)加快高水平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3. 支持“未来农场”创建。对新认定的市级未来农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 支持农业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
5. 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良种场,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一级种羊场、二级种羊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近三年内已享受各类政策补助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再给予奖励。对县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新(改)建良种繁育基地,按基础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 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按照《浙江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实行累加定额补贴;粮食烘干机(不含燃炉)批处理能力10吨以下为2000元/台,10吨(含10吨)~20吨的为4000元/台,20吨(含20吨)以上的为6000元/台;烘干机电泵热风炉为3000元/台,(生物质、燃油、燃气)热风炉为1500元/台,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为3000元/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2m幅宽的为3000元/台,2m及以上幅宽的为4000元/台。支持黄茶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用于黄茶闷黄等形成黄茶关键品质的相关机械设备按投入的50%补助。
7. 支持社会化服务和示范创建。对当年通过审定(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机服务中心、省级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省级农机创新试验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达到1万~2万(含)亩次、2万~3万(含)亩次、3万亩次以上(不含服务主体承包耕地)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补助。
(五)支持高质量农业产业发展
8.支持畜牧业提档升级。对新(扩)建项目新增产能达到0.5万只、1万只、2万只、5万只的湖羊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成两层羊舍的,奖励上浮20%),单个主体奖励不超过新增投入的50%,对近三年内已享受各类政策补助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再给予奖励。稳定能繁母猪存栏,实施能繁母猪逆周期调控政策(当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且亏损持续6个月以上,启动调控政策):对当年实际新引进合格种母猪的规模猪场,给予每头500元的补贴;对当年从银行贷款用于本场生产流动资金的,给予3%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 支持渔业产业发展。对县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新(改扩)建渔业项目按审定的土建、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0. 支持果蔬产业发展。对果蔬生产新增的玻璃温室每平方米300元一次性补助;连片标准规格为GPL—622、GPL—832的连栋钢架大棚3亩(含)以上,按钢、膜审计价格的20%一次性补助;集中连片标准规格为GPC—622、GPC—825、GPC—832的单体钢架大棚20亩(含)以上,按钢、膜审计价格的15%一次性补助。
11.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支持林业产业发展。鼓励利用毛竹林发展林下经济,对连片20亩及以上毛竹林林下复合经营的每亩补助1000元。
(六)强化高标准农业品牌建设
12. 支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对农业主体主导(参与)制定国家、行业、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并当年新发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5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参与单位需排名在前三位);鼓励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园区、场、项目),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新认证的绿色食品给予3万元奖励,复评(续展)产品减半奖励,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浙农码”赋码,全程可追溯。择优选取不超过20家农产品溯源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溯源产品个数、信息详细程度和使用频率,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省级区域公共品牌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强高品质绿色农业发展
15. 支持“肥药两制”改革。新认定的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制施用)、化肥定额制示范区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主要农作物主推或主售配方肥的农户每吨补助175元,对直接销售给种植农户的农资经营主体每吨奖励40元,销售给农资店的批发性农资经营主体每吨奖励20元。支持全面落实应急和淡季农资储备,进一步提高我县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发挥其“淡储旺供”的农资商品平衡作用,确保全市现代农业生产农资商品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县粮食安全。对承储企业进行补贴,计算方式为利息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耗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和储存时间,实行应急储备22元每吨、淡季储备5元每吨定额补助。
16. 支持完善农资废弃包装回收处理体系。推动肥料包装、农药瓶具和农膜绿色化减量化,鼓励企业研发、生产、使用可循环的绿色包装。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的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包含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在内的全口径、分类别回收处理体系,优化回收网络布局和建设,打通从田间地头到回收站点的“最初一公里”。加强对废弃包装物回收、暂存、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管,依规妥善处置残渣废液,构建有效的闭环管理制度,防止污染环境。到2025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旧农膜回收率均达到90%以上。回收标准参照周边县区的回收标准,农(兽)药废弃包装瓶(包括玻璃瓶)分200ml以下、200ml(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3元、0.5元回收;农(兽)药废弃包装袋按50克以下、50克(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0.2元回收。回收处置过程中,各回收网点的回收工时费、保管费和回收归集运输单位(公司)所发生的的运费及存放保管费分别按回收包装物金额的25%计提补助。农(兽)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置费用(焚烧费加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17. 支持屠宰企业规范经营。对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耗材费用和“非洲猪瘟”检测试剂费用给予补助,“瘦肉精”补助金额=(猪羊全年屠宰量的10%+牛全年屠宰量的100%)*耗材单价*50%,“非洲猪瘟”补助金额为企业采购试剂发票的50%,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对屠宰企业生产流动资金与设施设备改造提升资金贷款,每年给予3%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 支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贴政策。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在停止直接供应的过渡期间内,实行县级集中采购。
19. 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作物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工作,提升秸秆离田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形成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元综合利用格局。对年收储利用县内农作物秸秆量100吨以上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120元/吨(收储利用县域外和县域内其他项目单位的秸秆不予补助)。
(八)强化高效率农业要素保障
20. 支持乡村人才振兴。大力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行动,重点培养支持“湖州乡村工匠”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乡村创客团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落户在县的,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21. 开展农业政策性担保。开展农担服务创新试点,加大对重点扶持农业产业的支持。设立农担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资金池不少于400万元。根据业务量每年给予补充,确保风险补偿金账户资金规模不低于在保金额的2.5%。对纳入风险池管理的农担业务贷款给予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当期LPR加50个基点,对贷款银行给予不超过2%财政贴息政策。对承担农担服务创新试点工作的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年担保业务完成省定任务的,按照其当年增加的农担业务责任余额给予0.3%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保障战略性粮油产业发展方面
22. 完善粮油生产收购奖补政策。执行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省级规模粮油补贴政策,完善县级规模粮油补贴政策,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导向,优化补贴办法,重点支持种粮农民和规模种粮主体。对规模以下种粮农民或主体,按种植粮食作物的实际耕地面积进行补贴,给予各类粮食生产补贴150元/亩(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直接补贴到农民或主体。对全年稻麦油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早稻、晚稻的给予各类补贴410元/亩(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规模粮油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和县级补贴),再生稻按实际收获面积给予120元/亩的补贴;种植大小麦的,给予各类补贴150元/亩(包括规模粮油补贴和县级补贴),种植油菜的给予各类补贴310元/亩(包括规模粮油补贴和县级补贴)。对集中连片塘基油菜实际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主体,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县级补贴310元/亩。对在耕地上种植一季旱粮50亩及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予各类补贴不低于270元/亩(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规模粮油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三园”地等非耕地上种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的,给予各类补贴不低于150元/亩(包括规模粮油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不以粮油生产为目的的或未正常生产管理的原则上不予补贴。继续实行粮食收购和订单奖励、订单良种奖励、稻麦油种植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种粮贷款贴息等配套政策措施。
23. 加大支持“机械强粮”。继续执行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根据《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对符合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条件的粮食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等实行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 40%,县财政承担60%。大力开展农业“双强”行动,积极鼓励种植主体开展水稻机插作业,对机插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给予县级补贴80元/亩。
24. 切实提高粮油绿色生产水平。推进粮油生产结构布局优化,推动良种良法良制相配套,推广优质高产多抗粮油品种,扩大优质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加强粮油生产新技术、新模式的集成应用,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快推动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绿色防控技术,加快生物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应用。支持以村、粮食生产规模主体为单位,积极新创建300~500亩、500亩以上连片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示范片,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以奖代补。
25.切实健全保护利用长效监管机制。为巩固粮食生产功能区清理腾退*****.9亩区域的种粮属性,保障粮食安全,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保护利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打好粮食保卫战,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清理腾退种粮地块面积,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300元/亩的补助资金,包干用于该区域租金补助和沟渠路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该政策执行期限参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清县粮食生产功能区清理腾退补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22〕26号)。
三、强村富民方面
26.实施第六轮村级集体经济强村计划。建立项目评估筛选和储备库管理机制,优先支持村集体投资参与农业产业类项目。原则上对重点村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一般村实际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村投资参与镇级强村公司、村村抱团联建公司和国有企业实施农业产业类项目、“飞地”抱团项目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原则上给予每个村实际投资额的60%补助,重点村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一般村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县承担70%,镇(街道)承担30%。对单村独立选址实施经营性项目的,原则上给予每个村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重点村补助总额不超过180万元,其他一般村补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县、镇(街道)承担比例不变。每个村本轮内只能享受一次项目补助,补助总额按照年度和梯度分档兑现,逐年降低,详见《德清县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强村计划的若干意见(2023—2027年)》。
27.实施对口帮扶和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开展精准帮扶,充分利用县内特色产业优势,持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产业帮扶资金绩效,常态化带动低收入群体增收,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稳定在10%以上。开展产业帮扶基地等举措帮扶本县低收入农户和推进对口帮扶地区帮扶工作,每年安排帮扶资金100万元。一是以产业为增收抓手,依托当地产业发展优势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民宿)的组织网络、资源、技术等优势,开展产业增收帮扶工作,安排帮扶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二是推进对口帮扶地区小金县、缙云县等地帮扶工作,安排帮扶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四、附则
本政策意见中奖励支持对象,仅限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在兑现年度及上一年度内发生过农业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和各类专项检查与审计违规行为,或在“信用浙江”平台中存在严重不良记录和土地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企业(单位)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县级各项补助政策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以及县级专项补助政策(省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县配套的除外)。争取省以上专项资金项目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出台补充意见,执行期限与该文件一致。涉及项目类的补助,原则上需要经过遴选或竞争性立项的方式确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除外)。
本政策意见出台后,《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22—2024年)的通知》(德政办发〔2022〕66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2022—2024年发展粮油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德政办发〔2022〕59号)文件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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