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60号)文件,下达我县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195万元。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支出列2024年“*******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一、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部署。结合财政衔接资金有关政策要求,迅速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绩效目标管理,精准、安全使用资金,要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紧密挂钩,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经审批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若有调整,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二、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26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乡振发〔2022〕13号)、《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威府办函〔2022〕20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衔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地点、期限、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质量标准、效益目标及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金额等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乡村两级建前公示,公告,让群众知晓、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项目监管,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和使用总结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威宁县财政局 威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年6月28日
威财农[2024]68号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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