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宫市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南宫市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南宫市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做好我市土地转用征收工作,现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南宫市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至7月25日。

通讯地址:南宫市东进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19-*******

电子邮件:nggtjbgs@126.com


南宫市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邢台市最新的发展经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用地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工作,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邢台市土地转用报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报邢台市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的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办)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发改、纪委监委、公安、信访、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完成土地征收组卷报批任务,确保各项土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乡镇办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乡镇办职责:负责所有相关需乡镇办、村集体及农户签字盖章确认等的手续材料,具体如下:

1、负责在乡镇办、被征地村张贴《南宫市人民政府征收/转用土地预公告》,并留取影像资料;

2、对拟征土地进行现状调查,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3、负责预防和制止被转用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发布预公告范围内的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

4、负责在乡镇办、被征地村张贴《南宫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留取影像资料;

5、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委会、村小组配合做好土地转用征收工作,负责填写《听证送达回执》、《征地补偿登记表》;根据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负责向人社部门提供《人口明细表》等社保前期手续;

7、负责办理辖区内除省、邢台市重点项目以外的违法用地处罚手续;

8、用地批准后,负责在乡镇办、被征地村张贴《南宫市人民政府征收/转用土地公告》,并留取影像资料。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1、负责项目土地转用征收的受理审查;

2、负责函告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乡镇办拟转用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3、负责办理跨乡镇办和省、邢台市重点项目的违法用地处罚手续;

4、如需征地补偿安置听证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土地征收听证会,并参与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负责协调省自然资源厅和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项目组卷和报批。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1、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报批)或核准、备案等工作;占用林业管理范围内林地的,负责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报批材料。

2、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据《南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等;负责将优质项目列入省、邢台市重点项目。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拟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负责收集梳理《人口明细表》等社保前期材料,负责核定参保人数、社保费用、风险基金,负责上报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将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转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于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报批;如需征地补偿安置听证的,负责参加听证会,并参与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筹备和足额预存,出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证明;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额和资金申请拨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社保费及风险基金、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如需征地补偿安置听证的,负责参加听证会,并参与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公安局:负责出具涉嫌违法用地犯罪案件的受案回执等;

6、纪委监委:负责出具违法用地责任人违法违纪处理决定等。

7、水务局:负责出具是否涉及重要河流湖泊管理范围的证明等;

8、生态环境局:负责出具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证明等;涉及“两公一住”情形的,负责出具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等;

9、农业农村局:如需征地补偿安置听证的,负责参加听证会,并参与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0、政法委:负责出具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回执。

第七条 用地单位(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和开发区自建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用地单位。其余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办作为用地单位。用地单位是土地转用征收总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工作,并配合市政府、乡镇办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地转用征收工作,负责协调完成前期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推进和顺利完成。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的,由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组卷公司完成组卷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前期手续

第八条 用地单位向市政府提交用地申请,申请中应写明用地边界、面积、拟开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等,并附正式立项文件。用地申请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转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被征地(转用)涉及的乡镇办。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用地单位提供的用地边界,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项目位置。用地单位组织被征地(转用)乡镇办主管副职、村支书,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的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公司到实地放线,确认权属边界和拟开发用途,勘测定界公司经过内网数据审核后形成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条 乡镇办依据勘测定界成果,负责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情况,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同意。预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

第十一条 涉及违法用地的,跨乡镇和省、邢台市重点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具违法用地处罚手续,其它情形由属地乡镇办负责出具,并转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单位负责协调缴纳罚款、配合完成处罚材料。需移交移送纪委、公安部门的,由纪委、公安部门收到移交移送书后,按职责分工出具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涉及财政资金项目或国债项目,由财政局出具资金证明材料;其它项目由发改局负责申报省、邢台市重点项目,将纳入后的重点项目清单转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及占用林业管理范围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同步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涉及“两公一住”情形的,用地单位同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协调发改局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等。用地单位协调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项规划,并出具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组卷程序

第十四条 前期手续完成后,开展土地转用征收组卷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代市政府拟定《南宫市人民政府征收/转用土地预公告》,并在南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用地单位联合乡镇办负责张贴《征收/转用土地预公告》到乡镇办、被征地(转用)村村务公开栏内,并留取影像资料。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乡镇办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对拟征地(转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并经被征地(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办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济开发区委托编制的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召开稳评报告专家评审会,其余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召开稳评报告专家评审会。评审会组织单位负责代市政府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并加盖印章后报政法委备案。政法委负责出具回执。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代市政府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代市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南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用地单位联合乡镇办负责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到乡镇办、被征地村村务公开栏内,并留取影像资料,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涉及征收农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块相关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算社保费、风险基金等费用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用地单位;同时通知用地单位领取办理《人口明细表》等社保前期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以及用地单位提交的《人口明细表》等社保前期手续,核查社保费和风险基金缴纳情况后,初步审查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补贴条件(需查看被征地农民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待以上资料经审核无误符合组卷条件后,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经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后即时转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函告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地块基本情况。水务局负责核实是否涉及重要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出具证明材料;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实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等。财政局负责出具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单位联合乡镇办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 乡镇办负责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乡镇办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办公章,同时应留取签字时影像资料。用地单位负责将《听证送达回执》、《征地补偿登记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字影像资料等材料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乡镇办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真实性负责。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集整理组卷资料,拟定申请土地转用征收请示、土地征收情况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审查报告等综合材料,争取用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完成网上审批,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经审核需补正材料的,乡镇办、用地单位配合完成。

第五章 批后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用地依法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向财政局提供《缴款通知书》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财政局负责办理调库手续按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代市政府拟定《南宫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在南宫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用地单位联合乡镇办负责张贴到乡镇办、被征地村村务公开栏内,并留取影像资料,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征地前期工作中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地单位或乡镇办负责代市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乡镇办向财政局提交征地费用申请。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乡镇办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乡镇办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房屋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交付的,由乡镇办代市政府拟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相关人员;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市政府督查室全程督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单位发出督查通报,督查结果报市政府领导。

第二十八条 由于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会不定期调整,本办法也是在我市以往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乡镇办及相关部门职责未变。下一步,如遇报批材料细微调整,本办法未尽事宜,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为准,相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我市不再跟进出台新政策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征收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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