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水利局阳光价费公示水土保持补偿费
霞浦县水利局阳光价费公示水土保持补偿费
阳 光 价 费 公 示 牌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量单位 | 政策依据 | 备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 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 平方米、立方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 平方米、立方米 | 同上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立方米 | 同上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立方米 | 同上 | ||
说明 |
收费单位:霞浦县水利局
标签: 水土保持 阳光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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