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垣曲县城市亮化文化综合提升项目第一标段:
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
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须根据《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02 垣曲县城市亮化文化综合提升项目第二标段:
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
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须根据《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