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认领省政府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认领省政府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认领省政府赋予乡镇(街道)首批
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月坪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经县政府决定,依法组织各乡镇(街道)认领实施省政府确定的首批98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月坪街道办要根据《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积极认领赋权事项并编制承接事项目录,实行“一乡镇(街道)一目录”,并报县政府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同时要帮助乡镇(街道)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赋权承接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
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权限类型 | 原实施机关 |
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4 |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5 |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6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7 | 乡村兽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8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9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10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11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2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3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15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16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7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8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9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1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此项权力仅赋予街道)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2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3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4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5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6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7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8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9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0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2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3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4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5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6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7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8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9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40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41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42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13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43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44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 |
45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676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46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47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4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49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50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51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5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5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54 |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5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56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57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5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59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60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61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62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63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64 |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698号修正)、《江西省森林条例》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65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66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6 |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第666号令修订)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67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68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69 |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70 |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71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残联 |
72 | 稻谷补贴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经〔2018〕55号)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73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74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退役军人字〔2018〕8号)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75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76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77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
78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第718号修订)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79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
80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8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
82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83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土地管理法》 | 行政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84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85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残联 |
86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
87 | 撤销受胁迫的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88 | 补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89 | 就业失业登记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06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9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9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92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9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94 |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部门 |
95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7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96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97 |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1〕2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98 |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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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驻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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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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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龙鹤鸣 打印: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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