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2强清60号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公告

2024闽02强清60号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公告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2清申50号

申请人:余峰,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6号707室。

委托代理人:安寿志,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林余,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厦华电

子工业城C座2F。

法定代表人:郑毅夫,董事长。

申请人余峰以被申请人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0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股东为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州通信研究所。2001年1月12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申请人余峰为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1年3月12日,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余峰出任公司董事。

2011年3月25日,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被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状态为已吊销未办理注销。截止本案清算申请之日,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余峰作为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余峰对被申请人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胡 欣

审 判 员 李 吟审 判 员 郭 泽 喆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张 总 水书 记 员 钟 军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闽02强清60号

2024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4)闽02清申50号民事裁定,受理

余峰对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50*****00032)的清算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从该所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公司清算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二0二四年七月三日


清算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4)闽02清申5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余峰对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厦华公司”)的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3日指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厦华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就申报债权提供证明材料。厦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清算组定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栋16层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完整代理手续。

厦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厦华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账簿和文书,以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清算组联系人:林雅如;联系电话:180*****777;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栋16层)

厦门厦华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7月5日







,厦门

标签: 移动通信设备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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