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招标公告
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招标公告
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
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监管办备案:
说 明
一、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年22号)和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为依据,考虑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通用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的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第一卷8
第一章 招标公告9
1. 招标条件1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10
4.招标文件的获取11
交年金的投标单位将收据复印件带至开标会议现场,供审查。11
5.投标文件的提交11
6.发布公告的媒介11
7.联系方式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22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23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4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5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26
1. 总则27
1.1 项目概况2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7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7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27
1.5 费用承担28
1.6 保密28
1.7 语言文字28
1.8 计量单位28
1.9 踏勘现场28
1.10 投标预备会28
1.11 分包28
1.12 偏离28
2. 招标文件29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9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30
3. 投标文件3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0
3.2 投标报价30
3.3 投标有效期31
3.4 投标保证金31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2
3.6 备选投标方案33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3
4. 投标33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3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34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4
5. 开标34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34
5.2 开标程序34
6. 评标35
6.1 评标委员会35
6.2 评标原则35
6.3 评标35
7. 合同授予35
7.1 定标方式35
7.2 中标通知35
7.3 履约担保35
7.4 签订合同35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6
8.1 重新招标36
8.2 不再招标36
9. 纪律和监督36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6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6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6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7
9.5 投诉3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7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38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39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40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41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2
附表六:确认通知43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45
评标办法前附表45
1.评标方法51
2. 评审标准51
2.1 初步评审标准51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51
3. 评标程序51
3.1 初步评审51
3.2 详细评审52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53
3.4 评标结果5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5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57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8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0
1 一般约定60
1.1 词语定义60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60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0
1.7 联络60
4. 承包人61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1
4.3分包63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63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63
4.11 不利物质条件63
5.材料和工程设备64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4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4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4
7.交通运输64
7.2场内施工道路64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4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4
9.4 环境保护65
10.进度计划65
10.1 合同进度计划65
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65
11.开工和交工66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6
12.暂停施工66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6
13.工程质量66
13.1工程质量要求66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67
13.7质量抽检67
14.试验和检验67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7
15.变更67
15.3 变更程序67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67
16.价格调整68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68
17.计量与支付68
17.1 计量68
17.2 预付款69
17.3工程进度付款69
17.6最终结清69
18.交工验收69
18.9竣工文件69
20.保险70
20.1工程保险70
21.不可抗力70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70
22.违约70
22.1 承包人违约70
22.2 发包人违约72
23. 索赔72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72
24. 争议的解决72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24.2 友好解决7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3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73
附件二 廉政合同74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76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78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79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80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81
附件八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8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84
第六章 图纸(另册)93
第七章 技术规范9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05
目 录10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08
(一)投标函108
(二)投标函附录10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10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0
(二)授权委托书111
三、联合体协议书112
四、投标保证金11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4
六、施工组织设计115
七、项目管理机构120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21
九、资格审查资料12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22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123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124
(四)2013年、2014年、2015年财务状况表125
(五)2011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28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29
(七)诚信系统信息表130
(八)履约行为表131
十、承 诺 函132
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3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已由衢江交[2014]3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规模:本项目工程招标范围为衢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主要为波形梁钢护栏、交通标志,标线,清除旧标线等。项目总投资约70万元。本次招标共设1个施工标段。
2.2招标范围:
施工1标段主要内容为:波形梁钢护栏、交通标志,标线,清除旧标线等。计划工期为 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施工招标1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衢州市区(市本级、衢江区、柯城区)以外企业已完成进衢备案登记,取得《衢州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衢备案登记证》和《市外中介服务企业进衢备案手册》;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一级子公司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申请人在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http://qj.qz.gov.cn/zfxxgkml/cgzb/)下载招标文件(500 元/份,在开标现场缴纳,售后不退);投标申请人请于2016年8月5日14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103办公室)现场交纳此次开标项目的席位费,电话:****-*******。
4.2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10000),投标人在参与衢江区项目竞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衢江区招投标管理系统备案账户汇出。投标申请人可采用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也可采用银行汇票、转账支票(限衢州市内)方式到单位开户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为: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账号:****************005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账号:****************319,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衢江支行。两个账户可任选其一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至衢江工行账户的企业须从衢江区“招标快线”备案账户汇出。未在衢江区监管办备案企业账户的单位,请联系综合科预先办理企业账户备案登记(联系电话:****-*******)。投标人汇入保证金后,通过登录“招标快线” (网址: http://web.zj.icbc.com.cn/zjebank )完成项目确认。(操作最后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23:59:59前)资金到账但无法通过“招标快线”确认的以及缴纳投标保证金至衢江建行账户的企业,请于开标前一天的16:00前(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则往前顺延)携带银行回单到衢江区监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13办公室)完成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缴纳年金企业可于开标当天开标之前确认)。超过上述时限未完成确认的投标人,一律视为放弃参与投标。(联系电话:****-*******,联系人:郑朕)。
交年金的投标单位将收据复印件带至开标会议现场,供审查。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8月5日14时30分,投标人应当于当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
邮政编码:324000
联系人:郑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市西区中央广场B幢401室
邮政编码:324000
联 系 人:马工
电 话:****-*******
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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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招 标 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
邮政编码:324000
联系人:郑工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邮 编:32400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马工
1.1.4项目名称 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
1.1.5建设地点衢州市
1.2.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
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设施工程。
1.3.2计划工期施工1标段计划工期:3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6 年8月10日
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无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4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3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
1.11分包允许
1.12偏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按规定备案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4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 8月5日14时 30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网上查看,无需书面确认,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网上查看,无需书面确认,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按规定备案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3.4.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交纳保证金10000元整,投标人在参与衢江区项目竞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衢江区招投标管理系统备案账户汇出。投标申请人可采用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也可采用银行汇票、转账支票(限衢州市内)方式到单位开户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为: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账号:****************005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账号:****************319,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衢江支行。两个账户可任选其一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至衢江工行账户的企业须从衢江区“招标快线”备案账户汇出。未在衢江区监管办备案企业账户的单位,请联系综合科预先办理企业账户备案登记(联系电话:****-*******)。投标人汇入保证金后,通过登录“招标快线” (网址:http://web.zj.icbc.com.cn/zjebank )完成项目确认。(操作最后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23:59:59前)资金到账但无法通过“招标快线”确认的以及缴纳投标保证金至衢江建行账户的企业,请于开标前一天的16:00前(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则往前顺延)携带银行回单到衢江区监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13办公室)完成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缴纳年金企业可于开标当天开标之前确认)。超过上述时限未完成确认的投标人,一律视为放弃参与投标。(联系电话:****-*******,联系人:郑朕)。(注:交年金的投标单位将收据复印件带至开标会议现场,供审查。)
3.5.2近3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3年度~ 2015年度
3.5.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1年7月1日以来
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3年7月1日以来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无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份(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再提供4份副本),另加1份以EXCEL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电子文件(U盘)
3.7.5装订要求装订其它要求:无
4.1.2封套上写明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外层封套:
送达招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标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机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衢州市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库(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荐产生。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5%,A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8%,B、C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0%。(投标人最新1年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等级,但有交通运输部公布信用等级的,则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为准;投标人既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又无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个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投标人
资格要求1.4.3(12)、(13)、(14)目细化为:
(12)2013年1月1日以来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补充第1.4.3(16)目:
(1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司法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是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1.12偏离1.12.3项(2)目细化为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3.1投标文件
的组成3.1.1项细化为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本项目不适用);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承诺函;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补充第3.1.3项
3.1.3 本项目招标采用书面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提供以Excel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含表5.1、表5.3、表5.4、表5.5)电子文件拷入U盘,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电子版与书面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书面为准。
3.2投标报价补充第3.2.7和3.2.8项
3.2.7 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 0.95 、 0.96 、 0.97 、)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工程量清单预算为756333元。
3.3投标有效期第3.3.2项细化为: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第3.4.3项细化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3.4.4项细化为: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时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资格审查资料第3.5.1项细化为: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第3.5.3项细化为:
3.5.3 “2011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等的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第3.5.5项细化为:
3.5.5近1年内发生诉讼及仲裁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实向招标人说明相关情况。
第3.5.7项细化为: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第3.5.8项细化为:
3.5.8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3.7投标文件
的编制第3.7.3项第一自然段细化为: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表5.4、表5.5>)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第3.7.4项细化为: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另加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盘形式,内容为Excel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表1、表3、表4、表5)。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5.1开标时间和地点第5.1款细化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第5.2.1(6)目细化为:
(6)开标现场当场分别抽取施工标段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上述三个系数由所有标段第一个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抽取,每个系数各抽取一次,适用于本次招标的所有施工标段。
第5.2.2项细化为: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否决投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
6.3评标本款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作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7.1定标方式第7.1款细化为: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前附表。
7.3履约担保第7.3.1项细化为:
7.3.1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出具担保的银行级别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第7.3.2项细化为: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第7.4.1项细化为: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同,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7.4.2项细化为: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7.4.4项细化为: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7.4.5细化为:
7.4.5 如果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候选人资格,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9.5投诉
第9.5款细化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
监督部门:衢州市衢江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
地址: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
邮政编码:324000
监督部门: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 址: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2113室
电话:****-******* 邮 编:324002
10.2结果公示补充第10.2款
10.2 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公布3天。
10.3行贿查询补充第10.3款
10.3 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中标侯选人或拟委任项目经理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合同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标段1、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衢州市区(市本级、衢江区、柯城区)以外企业已完成进衢备案登记,取得《衢州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衢备案登记证》和《市外中介服务企业进衢备案手册》。
2、投标人为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c.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合同段财 务 要 求
1标段
1、承诺营运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2、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支行。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合同段业 绩 要 求
1标段1、自2011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二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合同段信 誉 要 求
1标段1、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3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或者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时,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合同段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
1标段项目经理11、公路工程施工经验5年及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或未曾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3、自2011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项目总工1公路工程施工经验5年及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1、拟委任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承诺函;
(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清单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张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应以工程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得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守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否决投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要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其中: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价的平均值(除按本章第5.2.2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报价之外);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
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元):工程量清单预算调整系数:
复合系数(K):下浮系数(i):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担保金额、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清单表5.1、5.3、5.4、5.5>)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以银行电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未提交分包计划。
(8)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4)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5)未发生“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当场宣布为否决投标的情况。
2.1.2资格评审
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011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复印件;b合同协议书复印件;c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等的复印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
a.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经延
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b.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98分
信誉:2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错误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
式中:
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从0.92、0.93、0.94、0.95、0.96、0.97六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B 为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80%的投标人除外)的评标价按下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平均值:
若 m≤5,则直接计算m 个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
均值;
若 5<m≤12,则去除1 个最高值(Pmax)和一个最低值(Pmin),然后计算其余m-2 个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若 m>12,则先去除1 个最高值(Pmax)和一个最低值(Pmin),然后从Pmax 到Pmin 划分为从高到低10 个等差报价区间,计算各个区间内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区间临界值时,列入较高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最后再对各区间算术平均值进行第二次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B值(若某区间没有对应投标人的报价,则进行第二次平均时扣除相应的区间个数)。
注:m 为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 80%的投标人除外)的家数;
K 为复合系数(从 0.30、0.35、0.4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从1、2、3三个连续值中,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随机抽取的系数各标段统一。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施工组织设计0分
2.2.4(2)项目管理机构0分
2.2.4(3)评标价评标价(98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偏差率×100×E2。
其中:E1=1.2;E2=1.0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4)其他因素信誉2分
(1)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197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 分;
(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
理的职称证信息、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
(3)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近3年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a.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为AA级的,得1分;
b.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最低为A级的,得0.9分;
c.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最低为B级的,得0分;
d.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为C级的,扣1分。
E.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如下:
(a)投标人近3年均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b)投标人近3年中最新1年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但有交通运输部公布信用等级的,则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为准(若交通运输部最新一年信用等级尚未公布,则其最新一年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其它2年的信用等级则仍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c)投标人既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又无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路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4)2015 年1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
(6)2013年 1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投标人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1评标方法第1条细化为:
1.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1.2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第2.2款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2 评审范围
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1初步评审第3.1.2项细化为: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第3.1.3项细化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1初步评审第3.1.4项细化为: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第3.1.5项细化为: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补充第3.1.7项:
3.1.7 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
3.2详细评审第3.2.4项细化为: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在200章~700章报价时,其各子项所报单价必须在招标文件附件规定的相应子目的上下限内;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与不作为投标人
A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和不作为投标人情况,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下列情形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A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4在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3.7条款规定要求编制的。
A1.6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A1.7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未响应的。
A1.8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年金凭证复印件的。
A1.9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5.2.2投标的。
A1.10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投标文件无效的。
A2.不作为投标人情况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不作为投标人):
A2.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4.投标的。
A2.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A2.3未按规定交纳招标文件工本费的。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包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 邮政编码:324000
21.1.2.6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所有变更指示,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28天内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3000元/天
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1416.1合同期内不调价
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不预付
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预付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1817.3.3(1)进度付款:工程量完成达到65%开始按实计量支付
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不计复利
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
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5%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通过时承包人具备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同时交工验收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给予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5‰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衢州仲裁委员会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统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表5.4、表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1.1.2项细化为:
本项目的发包人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1.7.2项约定为: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受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做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求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发办[2012]100号)。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4)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6)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c.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交通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9)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0)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法人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遗留的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 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2)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155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2011年03月14日发布的交公路发【2011】70号文《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和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2】679号文《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13)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120号文《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4.3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3.2项补充:
具体的分包活动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253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3.3(1)目细化为: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本项目不允许专项分包 )。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6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配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4.8.3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4.11.1项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5.1.4 项:
5.1.4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货源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定后,不得更改(包括品牌、厂家、型号等)。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
9.2.5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28号)办理、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8(1)目细化为: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8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9.2.13、9.2.14、9.2.15项:
9.2.12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针对桥梁、隧道工程中符合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1】217号文)的施工安全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2.1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5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4.12项:
9.4.12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中: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5款
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试刊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报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6)项约定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2.3项细化为: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5.1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
13.7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条款第14.1.3项细化为: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加15.3.5条款: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一切费用或由此导致业主的损失都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招标人原因变更而引起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的增减,需严格按照相关变更程序办理(特殊原因可监理、设计和业主代表三方现场同意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变更实施,否则视为无效变更。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2项细化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1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确定为:
1)15%(含)以内部分按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价确定;
2)15%以上部分的单价按投标单价*K确定(K为投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与审定预算价的比例)。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5.4.4项细化为: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定额套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及部、浙江省补充定额;
(2)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3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号)执行;
(3)材料:按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6.1款公布的基期价格计入,16.1款无规定基期价格的材料,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投标截止期前1个月《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入(_衢州市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4)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5)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6)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调价。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细化为: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标准、规范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细化为: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工程的计量应严格按技术规范与支付规定进行,当一个支付项目工程完成并经过监理人检验合格,填写完成合同规定的质检资料,经监理人审核签字认可后,该支付项目工程可以填写工程计量单,纳入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列入当期的计量支付中。在填写各种计量支付资料中时,要填写清楚、完整、规范。计量工作由监理人主持,发包人有权认为有必要时,委派合同管理人员参加或另外组织计量,承包人应派出代表协助做好计量,并按要求提供记录、图纸等资料。工程量清单应有监理人、承包人代表的签名。
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若有关的错误和遗漏属承包人投标时的失误,则应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子目的单价之中,不予以纠正。除此之外的错误和遗漏应由监理人按第15条的规定纠正。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1)目细化为:
本项目不适用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通用合同条款 17.3.2 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每月 25 日”。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 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7.3.4:
17.3.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变更项(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增加的部分)在月进度支付时不予以计量,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变更项费用支付至合同清单支付比例;
17.6最终结清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约定为:
(2)发包人应在审计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9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2013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8.10款:
18.10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1款细化为: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项(6)目约定为: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1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程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并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合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 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 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2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起违法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个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e.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款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课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课以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
l.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是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将在履约担保中索扣。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22.2.1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为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生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3)项细化为: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每7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用合同条款第24.1款约定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2 友好解决
通用合同条款第24.2款细化为:
在提请仲裁前,以及在仲裁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计划工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
2.下列文件应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发包人应将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每次支付工程计量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80%,审计结束且资金到位后累计支付95%,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个月。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 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6.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7.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机构)备案。
发包方: (盖单位章) 承包人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 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
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28号文)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产生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负全责。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标段
人 员最低数量要求资 格 要 求
质检员1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经验3年以上,并有浙江省交通厅或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质检岗位证书或质检培训证书。
安全员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并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试验员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浙江省交通厅或同级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1标段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
逆反射系数测量仪台1
升降机台1
汽吊台2
热熔划线机台2
放线设备台1
底漆高压喷涂机台1
涂层测厚仪台1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 ,缺陷责任期为2年,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发包人不得指使承包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发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承包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承包人的义务
(一)承包人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承包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承包人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承包人应加强对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包人应拒绝使用。
(九)承包人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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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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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查阅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暂列金额的数量为第100章至700章工程量清单合计减去专业工程暂估价的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
3.计日工说明
本项目不适用。
4. 其他说明
4.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对拟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子目单价,在投标总造价不变的前提下,协商调整至双方认可的合理范围。
4.2 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图纸规定完成单项工程的义务。
4.3 由于投标人在投标期间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以纠正。
4.4 投标人在200章~700章报价时,其各子项所报单价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子目的上下限内;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报价范围见招标文件其他附件1。
5.工程量清单
5.1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人民币:元
清单 第100章 总 则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
102-1竣工文件总额1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
103-1专项暂定金
-a施工现场交通维护费总额1
103-3临时供电设施(设施架设、拆除、维修)总额1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
清单100章合计 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人民币:元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602-2单面波形梁钢护栏(含立柱及护栏板)
-aGr-A-4E波形护栏(新增)m859.00
-bGr-A-4E波形护栏(拆除并利用)m90.00
602-5波形梁钢护栏起、终端头(含反光膜)
-a圆头式端头个6.00
-b外展圆头式端头个6.00
603-7Ф80道口钢质标注根12.00
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89单立柱支撑及1600mm×800mm面板(1柱2牌)套2.00
-bФ89单立柱支撑及△1100mm面板套1.00
604-5单悬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168单悬式支撑及○1000mm面板(1柱2牌)套2.00
-cФ219单悬式支撑及3000mm×1800mm面板套1.00
-dФ325单悬式支撑及5000mm×3000mm面板套1.00
604-6双悬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273双悬式支撑及3000mm×2300mm面板 (1柱2牌)套2.00
604-12附着式标志牌(含立柱、面板、斜撑)
-a600mm×800mm面板 套50.00
605-1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
-a一般标线m2440.00
-b振动标线m2220.00
-c彩色减速振动标线m21757.00
605-5突起路标个300.00
605-6轮廓标(附着式)
-aDe-Rbw(y)-At1个127.00
-bDe-Rbw(y)-At2个96.00
605-9橡胶减速带m10.00
清单600章合计 人民币
5.4 投标报价汇总表
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1100总则
2600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3第100~600章清单合计
4暂列金额(5%)
5投标报价(3+4)=5
5.5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综合
单价
利润
税费
管理费
其他
机械
使用费
材料费金额
辅材费
主材主材费
单价
单位
主材耗量
人工费金额
单价
工日
子目名称
编码
序号
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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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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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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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规范
(一)通用技术规范
“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技术规范》。
(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修改,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 中同一编号的章、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2、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第 100 章 总 则
第 101 节通 则
第 102 节工程管理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 601 节通 则
第 602 节护 栏
第 603 节道路交通标志
第 605 节 道路交通标线
第100章 总则
第 101 节通则
101.01范 围
第1条修改为:
1.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通用技术规范”,统称“本规范”。
101.04标准与规范
第4条修改为:
4.当适用于本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b.“通用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c.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第 102 节工程管理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补充第1条,原第1、2、3、4条改为第2、3、4、5条,原第5条改为第8条:
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第3条修改为:
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承包人应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包括驻地管理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所在岗位和工序的应知应会教育。生产和质量检查活动中应对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序应知应会知识进行检查。驻地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一律佩证件上岗,配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照片,安全员的配证为红色以示醒目。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并应保持证件的有效性。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第3条修改为: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02]138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45天,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前提交。
补充第4条:
4. 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则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做宣传,除非实现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一般要求
补充(8)款
(8)执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浙交[2009]228号文)。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601节 通 则
601.02一般要求
2.道路交通标志
第(1)款、(2)款修改为:
(1)道路交通标志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23827-2009)的规定进行。
(2)道路交通标志的反光方法及反光膜级别,应符合图纸规定,如无规定时,应根据不同道路
等级和标志类型,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23827-2009)的规定办理。
3.道路交通标线
修改为:
道路交通标线包括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出路标和轮廓标等,应按图纸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设置。
补充第5~9条:
5. 本章未包括的其它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它相关规范由监理人另行制定验收评定标准。
6. 交通工程设施产品必须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 外购产品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承包人检验、监理人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8. 安全设施采用钢质材料时,必须按图纸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9. 构件用螺栓组合时,螺栓、垫圈的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具有防盗结构并须拧紧。
第 602 节 护 栏
602.02 材料
3.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要求
第(9)款后补充:
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
补充第9 条:
9.活动护栏应选用防撞等级须达到设计要求、同时要求整体打开时间快捷方便不宜大于30分钟且施工时不应在中分带路面取芯、钻孔、开挖等从而损坏路面的产品,采购前应向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提供厂家检测资料、实车碰撞报告后方可实施。
本章未包括的其它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它相关规范由监理人另行制定验收评定标准。
602.07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增加第(7)款
(7)护栏、立柱、端头安装所需的材料(如护栏板、立柱防阻块、垫圈、托架、连接螺栓、反光膜等)均已包含在单价中,不得另行计量。施工现场若采用钻孔施工、设置基础混凝土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不得另行计量。
3.支付子目
删除原支付子目修改为: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
602-2单面波形梁钢护栏(含立柱及护栏板)
-aGr-A-4E波形护栏(新增)m
-bGr-A-4E波形护栏(利用)m
602-5波形梁钢护栏起、终端头(含反光膜)
-a圆头式端头个
-b外展圆头式端头个
第 603 节 道路交通标志
604.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在第(1)款后补充:
计价中包括基础开挖、基底处理,基础混凝土浇筑(含钢筋、底座法兰盘、预埋件),立柱、门架制作、安装(含加劲法兰盘、各种组装件),以及标志板面制作,安装(含滑槽、标志板、反光膜、图形符号等)、劳力、设备、运输等一切费用。
第(2)款修改为:
(2)里程碑、百米碑(桩)和公路界碑、防撞桶、橡塑安全设施等均应按图纸埋设就为,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的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工作内容包括基础开挖或锚固支撑件设置,以及碑、牌制作安装。
3.支付子目
删除原支付子目修改为: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
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89单立柱支撑及1600mm×800mm面板(1柱2牌)套
-bФ89单立柱支撑及△1100mm面板套
604-5单悬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168单悬式支撑及○1000mm面板(1柱2牌)套
-cФ219单悬式支撑及3000mm×1800mm面板套
-dФ325单悬式支撑及5000mm×3000mm面板套
604-6双悬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273双悬式支撑及3000mm×2300mm面板 (1柱2牌)套
604-12附着式标志牌(含立柱、面板、斜撑)
-a600mm×800mm面板 套
第605节 道路交通标线
605.02 材料
9. 涂料实验
第(2)款修改为:
(2)热熔涂料涂敷于路面上使用24个月(缺陷责任期)后应无明显褪色和剥落。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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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市区快速通道塔底片区互通立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适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承诺函
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
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 3000元/天
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 10 %签约合同价
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 /元/天
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 / %签约合同价
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 本项目不适用
7开工预付款限额17.2.1无
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无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 进度付款:工程量完成达到65%开始按实计量支付
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 10 %
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 5%签约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通过时承包人具备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同时交工验收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给予2%签约合同价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13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4 个月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 (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需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真实性进行公证。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
三、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适用)
?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网银单据、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的复印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5.3、5.4、5.5)。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总体控制在30,000字以内);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年 度 年 年 年
月 份
主要工程项目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1234…
1、施工准备
2、路基处理
3、路基填筑
4、涵洞
5、通道
6、防护及排水
7、路面基层
(1)底基层
(2)基层
8、路面铺筑
9、路面标志标线
10、桥梁工程
(1)基础工程
(2)墩台工程
(3)梁体工程
(4)梁体安装
(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
11、其他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季度
进 度 年 年
一二三四一二……
123456789101112123456
工
程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七、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本项目不适用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
投资参股的关联
企业情况
备注
注:1、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名年龄专业
职称公司单位
职 务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 注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
的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清晰可辨的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应正反双
面复印);上述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
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项目经理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四)2013年、2014年、2015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单位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一、注册资金万元
二、净资产万元
三、总资产万元
四、固定资产万元
五、流动资产万元
六、流动负债万元
七、负债合计万元
八、营业收入万元
九、净利润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1、净资产收益率%
2、总资产报酬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资产负债率%
5、流动比率%
6、速动比率%
注:1、本表后应附自2013年、2014年、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财务能力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 (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 元(¥ )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标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少于 20 万元的流动资金。
银行信贷证明
银行名称:
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注册地址)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 (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回我行。
银 行(盖单位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打印)
银 行 电 话:
银 行 传 真: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3、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
(五)2011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要求的附件。
3、投标人业绩已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应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业绩是否公开以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要求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本表应包含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
(七)诚信系统信息表
投标人全称
企业主项资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的信用评价结果(填(AA,A,B,C,D或未参加)
年度
年度
年度
最近一年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如有)
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姓名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填是或否)备注
项目经理
(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信息、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本表后附查询结果打印件,未按要求填写或未附打印件的,相关内容视为未公开。
项目总工
(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
(八)履约行为表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1、2015年7月1 日以来,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
2、2013 年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构成犯罪(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或未构成犯罪的。
十、承 诺 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地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承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接受明显不平衡报价的修正。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单价报价范围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审核单价投标报价单价下限投标报价单价上限
602-2单面波形梁钢护栏(含立柱及护栏板)
-aGr-A-4E波形护栏(新增)m859.00 175.38122.766192.918
-bGr-A-4E波形护栏(拆除并利用)m90.00 38.9727.27942.867
602-5波形梁钢护栏起、终端头(含反光膜)
-a圆头式端头个6.00 200.00 140220
-b外展圆头式端头个6.00 850.00 595935
603-7Ф80道口钢质标注根12.00 110.00 77121
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89单立柱支撑及1600mm×800mm面板(1柱2牌)套2.00 1499.06 1049.3421648.966
-bФ89单立柱支撑及△1100mm面板套1.00 961.43 673.0011057.573
604-5单悬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168单悬式支撑及○1000mm面板(1柱2牌)套2.00 5970.31 4179.2176567.341
-cФ219单悬式支撑及3000mm×1800mm面板套1.00 21091.01 14763.70723200.111
-dФ325单悬式支撑及5000mm×3000mm面板套1.00 33317.50 23322.2536649.25
604-6双悬式交通标志(含立柱、面板、反光膜)
-aФ273双悬式支撑及3000mm×2300mm面板 (1柱2牌)套2.00 28906.13 20234.29131796.743
604-12附着式标志牌(含立柱、面板、斜撑)
-a600mm×800mm面板 套50.00 280.00 196308
605-1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
-a一般标线m2440.00 36.00 25.239.6
-b振动标线m2220.00 120.00 84132
-c彩色减速振动标线m21757.00 150.00 105165
605-5突起路标个300.00 14.50 10.1515.95
605-6轮廓标(附着式)
-aDe-Rbw(y)-At1个127.00 5.83 4.0816.413
-bDe-Rbw(y)-At2个96.00 5.83 4.0816.413
605-9橡胶减速带m10.00 180.00 126198
标签: 交通安全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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