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园区道路管网二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食品园区道路管网二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食品园区道路管网二期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编制人: 黄 彬 资格(章): ********7
审核人: 王 群 资格(章): ********
二○一六 年 七 月
目 录
第一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1.招标条件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投标人资格要求2
4.招标文件的获取2
5.投标文件的递交2
6.发布公告的媒介2
7.联系方式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1. 总则19
2. 招标文件20
3. 投标文件21
4. 投标22
5. 开标22
6. 评标23
7. 合同授予2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3
9. 纪律和监督2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8
评标办法前附表28
1. 评标方法33
2. 评审标准33
3. 评标程序33
附件:废标条件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3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9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8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90
1. 工程量清单说明90
2. 投标报价说明90
3. 其他说明91
第二卷92
第六章 图纸93
第三卷9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95
第四卷11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15
投标函部分11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20
(三)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开户许可证122
商务部分1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4
技术部分125
资格审查资料132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34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36
(三)项目管理机构137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39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40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信誉要求)141
(七)其他资料142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食品园区道路管网二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食品园区道路管网二期工程已由綦发改投〔2016〕21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新兴村和思南村。
2.2 建设规模:惠品大道K0+000~K0+380段道路工程全长约380m。新建长约258m路幅宽36m(两侧人行道各5m,车行道26m)的双向6车道道路;在道K0+117.00~K0+183.00段新建通惠河中桥,长约66m,桥梁单幅宽度5m(栏杆+人行道),车行道13m;在该工程与綦万高速相交处改建1座下穿通道桥,桥梁全长约56m,桥梁单幅宽10.25m(两侧防撞护栏各0.5m,行车道与硬路肩9.25m)等,其余具体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
2.3 计划工期:12个月。
2.4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须遵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或《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含图纸等电子资料),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同)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 联系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6-1号
邮 编:401420 邮 编:401420
联系人:饶先生 联 系 人:蔡女士
电 话:***-********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
邮 编:401420
联 系 人:饶先生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6-1号
邮 编:401420
联 系 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食品园区道路管网二期工程
1.1.5建设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新兴村和思南村
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能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3.1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2 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财务要求
连续3年的财务状况均良好,且不亏损(须提供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3.业绩要求
近5年(竣工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类似项目业绩(工程造价不低于2000万元的道路管网建设工程)不少于1个(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3年6月-2016年6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3年6月-2016年6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3年6月-2016年6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5)根据《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检会﹝2015﹞7号)要求:近三年(2013年6月-2016年6月)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注: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类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且不能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否则将被视为投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资格审查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注:①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网址:http://cx.cqjsxx.com/cxztb/login.aspx),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②项目经理须提供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社保局出具的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以下简称社保证明)复印件。
6.其他要求
(1) 项目技术负责人:
具有市政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技术负责人须提供职称证、身份证、社保局出具的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有效证件的质量员(或质检员)不少于2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注:主要管理人员须提供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社保局出具的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①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企业,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外地入渝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及“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外地入渝施工企业“基本信息”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的入渝相关信息,按提供虚假资料的相关规定处理。
②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文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附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7.中标人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项目班子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注:投标人须提供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必须核验上述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如发现有任何虚假资料,将取消投标和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6 年 8 月 2 日 12 时 00 分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6 年 8 月 2 日 17 时 00 分前
1.11分包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网址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网址http://www.cqqjxjy.com/)上关于本工程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若投标人未及时下载任何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16 年 8 月 2 日 12 时 00 分前书面传真到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面确认招标文件内容。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6 年 8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范围: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各投标人应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报价。
2.报价原则: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
3.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工程合同段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5.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章投标人本须知前附表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
5.1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应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中标人不得因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有差异而索赔。
5.2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等相关标准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已颁布的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中标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及相应的费用。
6.本工程招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2276.75 万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63.923733 万元);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最高限价详见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7.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8.措施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本工程措施费按投标金额包干结算,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和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发生调整。
8.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
8.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计量。
8.3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费及招标人委托投标人办理的工作的费用,以下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A)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
B)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
C)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场内水电安装管理费用及电讯线路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D)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转运至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施工范围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费用;与周边单位、居民(村民)等其他工作产生的配合及协调管理等费用。
E)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招标人均不提供,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解决。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将上述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F)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根据施工场地道路交通状况确定场地进出便道走向和位置,施工便道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租地、实施等)均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交通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根据施工场地内外道路交通状况及交管部门要求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标志警示制作安装、维持交通秩序等)均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已完工的建(构)筑物及原有综合管网的安全措施费用。
G)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本工程建筑垃圾外运(如果有)必须执行市政府2004年第164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和2005年渝府令188号《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执行。
3.2.2结算原则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2.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包干)+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2)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3)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变更经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发生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审核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其价格根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綦江府发〔2015〕22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4)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本工程措施费按投标金额包干结算,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和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发生调整。
(5)其它项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及规定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7)规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8)税金: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帐。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电汇或转账。
提交帐户: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提交帐号:11 010101 2001 0011 848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出或汇出;开标时各投标人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查验。
(2)若各投标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文件处理。凡出票人或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有误或未盖银行业务章者,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参加评标。
(3)投标人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等证明资料若经查实为虚假资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失去投标资格。
(4)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开标结果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5)本工程投标人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工程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本须知第1.4.1款和第3.5.1款至3.5.4款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5年(竣工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3年6月-2016年6月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技术部分: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商务部分: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U盘一个(必须包含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资格审查资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不标注页码)。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不标注页码)。
(3)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的装订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面页使用白色A4厚型纸面页(不允许有暗纹),用初号仿宋字体版面横向居中标明“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8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编制页眉、页脚和页码;《施工组织设计》装订用白色棉线装订(三孔眼);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施工组织设计》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装订时须仔细检查:不得有重页、漏页、倒页、空白页(封底除外)。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为废标。
(4)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不标注页码)。
3.投标人提供的U盘必须注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内容打印在纸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贴在U盘上)。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用“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盖任何印章。
5.“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注:若投标资料过多,一袋不能装下,则可以装入同类的多个袋中。
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出席现场开标或身份核验不合格的,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外地入渝施工企业“基本信息”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到开标现场(或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核验身份后可留委托代理人留守开标现场处理相关事宜,委托代理人必须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4.公布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4.1款规定密封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5.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部份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6.由主持人随机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函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投标资料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5.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投标资料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业主代表1人,评标专家4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时间和方式: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缴纳入业主指定账户(现金、电汇或转账)。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前提下,视工程进度和履约情况逐步返还,不计利息。
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综合交易服务费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为:对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的2.65‰收取。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一次性支付给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10.2交易鉴证建设工程招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交易鉴证证明》对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0.3特别提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其他章节内容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10.4进度款支付1.进度款支付方法:以银行现金转帐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2.待业主资金(含银行融资)到位后,工程进度款按季度经业主、监理审核后按合同核定工程量价款的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审计结算后剩余工程款在两年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返还(所有工程款均不计算任何利息)。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按渝招投协〔2015〕11号文件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费已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此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公布形式(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与结算原则
3.2.1 投标报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2 结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补疑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企业在参加项目的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有效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信誉要求)”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施工组织设计》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同)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领取,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附加合格条件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数量和要求,且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1. 投标报价满分80分,其中:
(1)投标总报价满分50分;
(2)主要清单项目10项,满分30分,每一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满分3分。
2.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10分;
3. 综合诚信评价满分1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所有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被评定为废标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依据本附表第3项评标程序选项二产生的且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3 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 (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OO%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总报价50分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30分
2.2.4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内容完整性
和编制水平2分,对项目总体认识深刻、工程概况描述、施工部署、总体组织安排、施工方案选择、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论述完整、思路清晰、符合工程实际、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指导性。
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施2分,施工流向与施工程序、施工段划分、施工方法、技术、工艺和机械选择、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及技术措施、安全可靠、科学合理。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2分,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目标明确、制定了质量管理监督工作程序和管理职能要素分配、对抓好工程质量、原材料、设备质量、半成品质量、有严格的质量监督控制措施、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思路清晰。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1分,建立有安全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监督机构、有齐全完整的、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场容场貌、工地卫生、文明建设的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措施1分,有于项目相应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特点、识别评价环境影响因素,制定相应得当的预防控制措施,切合实际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1分,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节点、清晰、准确、完整、可操作行强,工期保证措施可靠,控制措施得力
资源配备计划
与先进性1分,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结构、部门设置、人员安排,制度设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和施工机械选择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的提供是否符合项目要求且具有先进性。
3评标程序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3.1款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2.按照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依据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3.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分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
2.对投标总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取前10名进行评审。
3.对排在前10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初步评审合格的进入下一步程序。依据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4.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分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10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5.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11名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2.1(1)投标
报价得分(A)投标总报价投标人最终总报价为有效报价的参加评分,得本附表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5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投标人最终报价为有效报价的参加评分,每项得本附表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3分,在此基础上, 每项清单综合单价与本项清单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
同理计算出各投标人所报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2.1
(2)施工组织设计得分(B)内容完整性
和编制水平评标委员会按2.2.4(2)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所有评分算数平均后作为该施工组织设计的最后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与先进性
3.2.1
(3)综合诚信评分得分(C)综合诚信评价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执行。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
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诚信评价分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3.2.2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B+C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诚信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3.5.1款至第 3.5.4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标书约定的其它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形式评审,形式评审不合格的作废标处理。按本章第 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3.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C;
(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2 投标人得分=A+B+C。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废标条件
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招标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
第二章3.2.1投标报价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3.7.5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施工组织设计》面页使用白色A4厚型纸面页(不允许有暗纹),用初号仿宋字体版面横向居中标明“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8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编制页眉、页脚和页码;《施工组织设计》装订用白色棉线装订(三孔眼);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施工组织设计》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装订时须仔细检查:不得有重页、漏页、倒页、空白页(封底除外)。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为废标。
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3.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食品园区道路管网二期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全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2、工程内容: 。
3、承包范围: 。
4、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个月。
10、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6 监理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
1.1.3.3 临时工程: 。
1.1.3.4 单位工程: 。
1.1.3.10 永久占地:按施工图。
1.1.3.11 临时占地:如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先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再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合同签订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设计图及相关技术资料肆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度报表、工程技术洽商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工程开工后一周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一式肆份,专项工程实施前1个月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每月25日提供本月完成进度报表和次月进度计划一式肆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2天。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2个工作日。
发包人的接收人: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的接收人:项目经理
2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现场工作人员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施工场地于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于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将施工用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甲方均不提供,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2.3.2 施工场地如有遗留问题,发包人协助解决,导致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条执行。
2.8 其他义务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8项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3 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监理人按照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进行控制,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工程计量、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签证、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按实结算及影响造价的内容均必须由发包人同意,否则计量计价无效。
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1)质量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屡教不改的;
(2)安全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屡教不改的;
4 承包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技术负责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按通知执行。
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室。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室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 其他义务
施工方自行解决施工 用水、用电、通讯 等设施接入;
施工场地周边建(构)筑物的保护,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的临时保护,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等手续,并交纳缴纳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发包人要求安设发包人的宣传标识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此项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配合发包人安排的综合管网、电力及通讯线路等施工,并承担因交叉施工影响发生的费用,不另计取配合费、降效费等相关费用。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 万元现金作为履约担保金。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退还履约担保金。
4.3 分包的内容
4.3.2不得分包转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5.1.1.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负责。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报送三家及以上品牌经业主及监理核定。
5.1.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其中涉及到颜色、观感,影响外观形象的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认样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若有特殊原因需更改,承包人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明确是否重新核价等。
5.1.1.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期限将不合格材料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1.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现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5 发包人和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14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包人及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14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无 。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无 。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无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无。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发包人。
相关费用: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如果有,由承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3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1.4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2.8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安全保卫工作。
9.4 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9.4.7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如被罚款承包人自行承担。
9.4.8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该费用由承包人进入投标报价;
9.4.9 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4.10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9.4.11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9.4.12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控制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9.4.13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9.4.14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9.4.15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9.4.16上述增加列项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内容编制总工程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承包人报送施工网路进度计划图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开工前5个工作日。
监理人批复施工网路进度计划图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5个工作日。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一式叁份。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确认。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工期延误
11.1.1 因招标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不赔偿中标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工期可顺延。
11.1.2 未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11.1.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但工期可顺延。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50年及以上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雪灾、暴雨、高温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入结算价中。
11.5.2除不可抗力外,无论何种原因,当承包人当月达不到经承、发包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方将未达到进度的相应工程价款占当月进度工程价款的比例扣留同等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作为违约金,每月以此类推。当总进度达到认定的计划时,发包人将返还扣除的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
11.5.3逾期竣工违约金及各项罚款的限额:最高限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11.5.4工程如遇下列情况,“工程竣工工期”可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收取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的战争、地震、国家公布的大规模流行病或者国家公布的高温停工法令。
(2)突发事件造成市政水电线路损坏而发生的停水、停电。
(3)在施工期间,如果出现重大的设计变更或甲供材料等因素造成工程全面或主导工序停工而影响“工程竣工工期”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4)由于工程前期征地(如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电力铁塔迁移、管线等因素)工作未完成,发包人的工程建设手续、综合管网施工的影响等原因,使工程无法开工或工程停工,而使“工程竣工工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5)除上述原因外,其他任何原因(如工程内容的增加)均不得要求发包人顺延和增加工期。
(6)上述规定可顺延工期的时间只计算直接影响时间,不计算间接影响时间,其影响的具体时间均由发包人确定,凭发包人的有效签证单所确定的时间顺延工期。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须发包人确认的书面文字资料为准)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1.1.3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下列项:
13.1.4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
(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3.1.5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提交。
施工图中表示不清楚、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必须在实施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提出,由发包人进行核定后实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检验费[特殊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桩基的声测、动测费)按暂定价执行]、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若承包人不进行试验、检验,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并按增加1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
15.1.1非业主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
15.3 变更程序
增加:中标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中标人须接受招标人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前14天内就用工数量、机械台班数量、使用材料等向招标人提出施工签证。
15.3.1 变更的提出
15.3.1.1 所有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变更。
15.3.1.2 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
(1) 变更申请人;
(2) 变更原因;
(3) 变更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
(4)发包人批复意见。
15.3.1.3 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设计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
(1)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虽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误了工期,必须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1.4 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1.5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4 有效变更资料:发包人、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齐全,且内容完整、正确,否则视为无效的变更资料。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不能作为计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15.3.5 变更资料的份数
变更资料的份数为一式玖份,其中两份由发包人归档,伍份由承包人归档,一份由监理人归档,一份送发包人现场代表。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其价格根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綦江府发〔2015〕22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作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 。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本项目无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规定为准。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无。
进度款支付方法:
1)进度款支付方法:以银行现金转帐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2)待业主资金(含银行融资)到位后,工程进度款按季度经业主、监理审核后按合同核定工程量价款的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审计结算后剩余工程款在两年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返还(所有工程款均不计算任何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审计后的工程建安结算价的5%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60天内无息退还 %的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
工程建安结算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包干)+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招标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以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2)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①子项工程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实际合格工程量。土石方部分工程量由业主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开工前测定,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进入竣工结算。
②子项综合单价以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3)材料调差
不调整。
(4)措施费:
本工程措施费按投标金额包干结算,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和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发生调整。
(5)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规定的合格标准进行结算专项费和按实计算费。如果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7)税金:按规定费率结算。
(8)工程变更(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其价格根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綦江府发〔2015〕22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9)承包人必须按实办理过程结算,否则按以下条款处罚:
①送审金额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若结算送审金额超审定金额的8%,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
②送审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若结算送审金额超审定金额的5%,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
18.1 工程交竣工验收时间
18.1.1 本项目各子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开始验收前10天通知发包人。
18.1.2工程完工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组织进行交工验收。
18.1.3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前提下,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量缺陷责任期,若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则在3个月期满之日起,项目进入质量缺陷责任期。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按国家现行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竣工资料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在工程相关资料归档时,由承包人重新绘制并晒蓝的竣工图纸质档案六套;AUTOCAD及电子扫描光盘各二套。技术文字材料竣工档案(纸质件)六套。
竣工资料份数: 六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 。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 。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及时进行彻底清场 。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 。
18.9 项目移交: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拟定的建设期限,完成项目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移交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完工基准日后二个月内完成工程的全面交工验收备案工作。承包人应在全面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完成工程的所有工程档案与工程结算资料的移交工作。本工程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图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9.1.1 范围:承包人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
19.1.2 期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1.3 责任: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③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内容: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规定参加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规定参加投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2 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7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承包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必须返修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返修损失自负,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发包人其它经济损失,须全额赔偿。
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对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和一切经济责任。
③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2.2 发包人违约
22.2.6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若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则延期支付工程余款部分按一年期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计息;
22.4 工程质量
22.4.1 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质量初验时,若工程整体质量达不安门到合格工程要求时,发包人按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1%处以乙方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无条件全部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22.4.2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查,或在进行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若发现一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处以承包人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还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22.4.3 承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设计图及变更的要求、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承包人擅自实施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的施工方案,发包人每发现一次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
22.4.4 承包人和监理人随时对承包人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抽检,若发现有不合符设计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将不合格的材料清出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按已使用材料的不合格材料价值的10%处以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全部返工在内);
22.4.5 监理人在质量控制时,书面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监理人可向发包人要求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
22.5 工程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11.5条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按合同专用条款11.1 工期延误执行。
22.6 安全文明施工
22.6.1 承包人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用条款》第九条、(渝建发[2014]25号文)、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乙方应按规定上报,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22.6.2 若安全文明施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达不到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要求,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20000元;
22.6.3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处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5000元/次;
22.6.4 若由于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未做到位,造成了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不少于10000元/次,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仍由承包人承担;
22.6.5 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时,发现承包人某处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书面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监理人可向发包人要求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
22.7 工程管理
22.7.1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供他人挂靠,发包人查实承包人有上述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全额的履约担保金,并解除合同。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项目经理不相符视为转包或供他人挂靠;
22.7.2 承包人必须按开工通知时间开工,否则开工时间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
22.7.4 如出现安全事故、资金短缺、民工因工资拖欠闹事等严重影响本工程形象的某一种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由发包人处以承包人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2.7.5 对发包人认为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管理的项目经理,经多次沟通仍然无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22.7.6 承包人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的工作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至少6个工作小时),每少1天罚款1000元,月累计缺勤10天以上,每天罚款2000元。
22.7.7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必须另外选派更为合适的项目经理来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如承包人有22.4条~22.7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出具违约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处罚承包人,违约金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3 索赔
执行合同相应违约责任中的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5 补充条款
25.2 其他说明
25.2.1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5.2.2实行工序验收交接制和分部、单位工程(分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制。按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监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25.2.3对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规定:
①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时须按合同金额的2%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此造成对发包人正常工作的影响,发包人将停止向承包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民工工资支付按照2006年12月18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局委发布的《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执行(渝劳社发【2006】51号文),若有新的办法颁布,则执行最新管理办法。
③承包人须每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授权委托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数额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等额的违约金。
④承包人支付给本项目农民工的工资,通过承包人开立在发包人项目融资银行的工程款专户按月发放,原则上承包人须为农民工在发包人项目融资银行开设工资卡(折)。工程完工,承包人必须将本工程全部的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款扣除相应的数额用于支付全部的民工工资,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2倍的违约金。
⑤若因承包人未支付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闹事或上访,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25.2.4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易撒漏物质车辆必须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防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严禁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重庆市政府第164号令对承包商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罚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5.2.5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承包人若不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则发包人无需经承包人授权,可直接以其工程款代缴罚款,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罚承包人。
25.2.6由承包人延迟交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2.7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25.2.8本项目中标人不得以该工程项目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协议,否则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5.3补充说明: 。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工程清单
重庆市綦江区 工程费用清单执行表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单价金额备注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重庆市綦江区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通知、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施工、检查,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违章作业,否则根据有关罚则进行处罚。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乙方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合同除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处罚外还应执行以下条款: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每人次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20 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5-10%安全保证金。
2、 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事故、 设备事故、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20 万元)。
3、 发生一般施工事故, 每起扣除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每起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每起扣除 10-20%安全保证金。
4、 发生事故、 设备损坏等, 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 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5、 未严格执行工作票、 操作票、 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每起扣除 1000-5000 元。
6、 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起扣除 2000 元。
7、 不配合安全检查,每起扣除 1000 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 2000 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8、 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标准,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扣除 50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2000 元。
10、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每起扣除 500 元。
11、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 1000 元。
12、 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 未持“胸卡(安全合格) 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除 500 元;新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 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每人次扣除 1000 元; 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 5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4、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5、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次扣除 1000元。
16、 使用劳务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 每人次扣500 元。
17、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1000-2000 元。
18、 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单位, 责令停止作业、 终止合同,并扣除 5000 元; 使用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 每人次扣除 500-1000 元。
19、未签订分包安全协议提前开工, 责令停工并扣除 2000-5000 元。
20、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每台次扣除 2000元;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1000 元。
21、 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 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 5000 元;未报甲方和监理,每起扣除 2000 元;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 拆除单位, 责令停止作业、 终止合同, 并扣除5000 。
22、起重、电动工器具未定期检查检测,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23、起重机械、 物料提升机未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每起扣除 1000元。
24、夜间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对周边造成环境影响而被投诉, 每起扣除 2000 元。
25、 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措施施工等安全措施, 每处扣除2000 元。
26、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 未经安全验算, 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每起扣除 5000 元; 未报甲方和监理, 每起扣除 2000 元; 指定监护人未到位,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27、 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 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对大型脚手架、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 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相应的专项措施,每起扣除 5000 元。
28、 未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 控制措施不力, 每起扣除 2000 元。
29、 未执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 运输、 储存、 领用、 保管、 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措施,每项扣除 500-1000 元。
30、现场一旦发生事故, 未及时报告甲方及相关方, 每起扣除 2000-5000元。
31、 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 未向甲方提出相应要求,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32、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失效,每台扣除 1000-5000 元。
33、 未经甲方同意, 擅自拆除、 变动安全、 文明施工、 环保设施、 安全标识标牌等,每起扣除 500-5000 元。
34、 未按甲方要求, 落实安全、 文明施工、 消防、 环保等的标志、 标识和设施,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35、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6、 未设置避雷装置或接地电阻及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7、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 元。
38、作业现场、 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9、 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 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未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 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 完好,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0、 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 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 上下通道、 水平安全绳、 防坠装置、 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 未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每处扣除 500-5000 元。 设备安装就位期间, 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 500-2000 元。
41、 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每次扣除500-2000 元; 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 每项扣500-1000 元。
42、 室内、 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在潮湿环境、 容器内施工, 电源电压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 每处扣除 1000-2000 元。
43、基础、管道、涵洞、密闭空间等区域内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 未监测有害气体, 每起扣除200-1000 元; 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无可靠的接地, 容器内、 密闭空间内工作无专人监护,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4、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 未保持安全距离、 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 2000 元。
45、 未落实防火、 防大风、 防汛、 防冻、 防暑、 防雷、 防雨、 防雾等安全措施,控制措施不力, 每项扣除 2000-5000 元。
46、 未对地下管线、 架空线路、 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保护措施,每项扣除 500-5000 元。
47、 在已完工区域施工, 未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8、 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 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每起扣除 1000 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 200-500 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 200-500 元;使用未经检测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每起扣除 500-3000 元。
49、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 100-500。
50、水上作业不佩带救生设施, 每起扣除 500-2000 。
51、高空抛掷工具、材料,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2、违反“十不吊”规定,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3、违反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4、 未按规定在施工后清除废料或违反定置化管理要求, 随意倾倒废料, 每起扣除 200-1000 元。
55、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 每起扣除 200-1000 元。
56、 被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查实违章,每次扣除 500-5000 元。
57、其他违章情况,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58、甲方根据安全协议和本处罚标准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对扣款事由和数额有异议的,书面提出申辩。
59、 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 在工程款中抵扣,如未缴纳安全保证金的,则按以上标准在工程款中扣除。
60、 发生安全及环保事故后, 甲乙双方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 还应按照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乙方:
安全分管领导: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为加强在 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该合同只为签认程序设定,以上具体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廉正分管领导: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规范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2.4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5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2.6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2.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8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和渝建发〔2016〕35号)执行,并作为暂估价由发包人专项列入工程量清单表中,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结算金额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确定,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2.9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
2.11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12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3. 其他说明
(1)工程量清单格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表1至表12格式,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2)招标人提供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请投标人认真复核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及其特征描述等,若有异议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完全认可本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4)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5)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仅需提交电子文档备查。招标结束后,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供一份书面的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投标一致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由招标人另行单独提供施工图纸电子文档)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l一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2.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2.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2.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3.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特殊质量要求
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临时消防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劳动保护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脚手架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1、在跨越既有城市道路的桥梁施工中应采用无支架施工法,严禁使用满堂脚手架施工;
2、……
3、……
。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8环境保护
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样品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4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5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进度报告
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进度例会
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1付款申请单
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4)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5)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6)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3)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4)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15.3竣工清场
15.3.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
1
2
……
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详见施工图说明和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开户许可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万元)。工期 个月,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在中标公示结束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代理费。
(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 期1.1.4.3天数: 个月
3缺陷责任期1.1.4.5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原件);若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投标活动的,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按照上述要求须另外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三)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开户许可证
将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时出示。
(项目名称) 施工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 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项目名称) 施工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七)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保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 龄学历
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3年6月-2016年6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3年6月-2016年6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3年6月-2016年6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5)根据《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检会﹝2015﹞7号)要求:近三年(2013年6月-2016年6月)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注: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七)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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