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潜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潜征公告〔2024〕第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天柱山镇林庄村集体所有土地63.9334公顷。潜山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双塘村学田、新田组等村民组田界,南至天柱山教育新区区间道路,西至林庄村凤形山场,北至双塘村学田、新田组、林庄村新村组山场。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潜山市天柱山入口旅游综合服务与基础设施(7K片区)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63.9334公顷,其中:农用地54.7766公顷,含耕地33.594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7.0185公顷;未利用地2.1383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1.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学田组集体所有土地4.3823公顷。其中:农用地3.3649公顷,含耕地3.364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017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2.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新田组集体所有土地4.3823公顷。其中:农用地3.1922公顷,含耕地3.192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190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3.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花园组集体所有土地2.0587公顷。其中:农用地2.0587公顷,含耕地2.0587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4.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新元组集体所有土地0.4435公顷。其中:农用地0.4435公顷,含耕地0.4435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5.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埝屋组集体所有土地0.2196公顷。其中:农用地0.0331公顷,含耕地0.033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186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6.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新埝组集体所有土地0.1132公顷。其中:农用地0.0947公顷,含耕地0.0947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018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7.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村集体所有土地1.7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5296公顷,含耕地1.529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1870公顷。
8.拟征收天柱山镇林庄村小河组集体所有土地9.2872公顷。其中:农用地7.4499公顷,含耕地5.390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3333公顷;未利用地0.504公顷。
9.拟征收天柱山镇林庄村油坊组集体所有土地14.8802公顷。其中:农用地12.4842公顷,含耕地5.31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712公顷;未利用地0.684公顷。
10.拟征收天柱山镇林庄村联丰组集体所有土地14.3835公顷。其中:农用地12.0595公顷,含耕地7.782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5606公顷;未利用地0.7633公顷。
11.拟征收天柱山镇林庄村集体所有土地3.6193公顷。其中:农用地3.6193公顷,含耕地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12.拟征收天柱山镇集体所有土地8.4466公顷。其中:农用地8.4466公顷,含耕地4.07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39号)执行。
单位:元/亩
行政区域范围 | 地 类 | |||||
水稻 | 小麦 油菜 | 菜类 | 鱼塘等水中经济作物 | 成片林 | 一年以上的经果林(含竹、桑、茶、果等) | |
潜山市 | 1200 | 1180 | 1200 | 1180 | 1200 | 1800 |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提供单元式楼层房安置、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安置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潜政〔2024〕26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梅城镇双塘村学田组、新田组、花园组、新元组、埝屋组、新埝组,天柱山镇林庄村联丰组、小河组、油坊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潜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qss.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梅城镇人民政府、天柱山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梅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晓萱;电话:0556-*******)、天柱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郑维节;电话:055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梅城镇人民政府、天柱山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梅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晓萱;电话:0556-*******)、天柱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郑维节;电话:055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潜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梅城镇人民政府、天柱山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7月15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1.潜山市天柱山入口旅游综合服务与基础设施(7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附图
2024年7月2日
附件1
潜山市天柱山入口旅游综合服务与基础设施
(7K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潜征公告〔2024〕第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天柱山镇林庄村集体所有土地63.9334公顷,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东至双塘村学田、新田组等村民组田界,南至天柱山教育新区区间道路,西至林庄村凤形山场,北至双塘村学田、新田组、林庄村新村组山场。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潜山市天柱山入口旅游综合服务与基础设施(7K片区)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63.9334公顷,其中:农用地54.7766公顷,含耕地33.594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7.0185公顷;未利用地2.1383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1.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学田组集体所有土地4.3823公顷。其中:农用地3.3649公顷,含耕地3.364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017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2.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新田组集体所有土地4.3823公顷。其中:农用地3.1922公顷,含耕地3.192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190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3.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花园组集体所有土地2.0587公顷。其中:农用地2.0587公顷,含耕地2.0587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4.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新元组集体所有土地0.4435公顷。其中:农用地0.4435公顷,含耕地0.4435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5.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埝屋组集体所有土地0.2196公顷。其中:农用地0.0331公顷,含耕地0.033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186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6.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新埝组集体所有土地0.1132公顷。其中:农用地0.0947公顷,含耕地0.0947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018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7.拟征收梅城镇双塘村村集体所有土地1.7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5296公顷,含耕地1.529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1870公顷。
8.拟征收天柱山镇林庄村小河组集体所有土地9.2872公顷。其中:农用地7.4499公顷,含耕地5.390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3333公顷;未利用地0.504公顷。
9.拟征收天柱山镇林庄村油坊组集体所有土地14.8802公顷。其中:农用地12.4842公顷,含耕地5.31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712公顷;未利用地0.684公顷。
10.拟征收天柱山镇林庄村联丰组集体所有土地14.3835公顷。其中:农用地12.0595公顷,含耕地7.782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5606公顷;未利用地0.7633公顷。
11.拟征收天柱山镇林庄村集体所有土地3.6193公顷。其中:农用地3.6193公顷,含耕地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12.拟征收天柱山镇集体所有土地8.4466公顷。其中:农用地8.4466公顷,含耕地4.07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39号)执行。
单位:元/亩
行政区域范围 | 地 类 | |||||
水稻 | 小麦 油菜 | 菜类 | 鱼塘等水中经济作物 | 成片林 | 一年以上的经果林(含竹、桑、茶、果等) | |
潜山市 | 1200 | 1180 | 1200 | 1180 | 1200 | 1800 |
(三)农村村民住宅。
1.被拆迁房屋价值
被拆迁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建筑重置价评估确认,宅基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评估补偿。
2.安置方式
采取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提供单元式楼层房安置、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安置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1)宅基地安置:截止《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有独立宅基地,房屋内有实际居住应安置人口整户可以选择一户宅基地安置。一户宅基地安置用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含建筑占地、庭院、门前道路),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天柱山镇人民政府会同天柱山入口片区建设指挥部在本片区集中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面积、统一风格、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房型附图。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户需按征地标准,支付安置房宅基地费用,同时需支付宅基地安置房建房款。其家庭中符合应安置的人口为3人户的,按照重置单价(1158元/平方米),结算建房款;为2人户的,结算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中的70平方米在重置单价的基础上,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面积按重置单价结算;仅有1人户的,结算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中的140平方米在重置单价的基础上,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面积按重置单价结算。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家庭户中,符合应安置人口超出3人户以上的人口,实行单元式楼层房安置。
(2)单元式楼层房安置:单元式楼层房按照城市有电梯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单元式楼层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天柱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户交纳;按政策规定被拆迁户应享受的办证税费减免之外的部分,由被拆迁户缴纳,如被拆迁户未能及时缴纳,影响办证的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责任。
单元式楼层房安置标准按照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计算,选择本片区安置点安置的,一个安置人口应安置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选择城区安置的,一个安置人口应安置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被拆迁户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单价购买结算;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3)货币化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对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进行评估补偿安置;被拆迁户放弃应安置面积部分,给予货币化补偿,货币化补偿资金=(本片区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重置单价)×放弃应安置建筑面积。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权,被拆迁户在本片区安置点选择单元房安置的,放弃的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化补偿不得超过60平方米。选择进城区安置的,放弃应安置面积须换算为本片区应安置面积后,按本片区放弃应安置面积的补偿标准进行结算补偿。
城镇居民继承的祖籍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对地上房屋按建筑重置价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五保户住宅被征收后由政府统一实行社会保障性安置。
3.搬迁费
按每户每次2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支付。
4.临时过渡安置费
采用自行过渡的方式进行临时安置。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计发:
100平方米以下的按7元/月·平方米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7元/月·平方米计算;
选择宅基地安置和单元式楼层房(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24个月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公告之日止。超过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据实结算;超过36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化补偿或政府提供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5.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营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
(1)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界定:截止《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实际居住在拆迁房屋内,户籍在拆迁区域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不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的,配偶方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占用集体土地房屋的,为应安置人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计入应安置人口:
①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军士(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含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②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或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③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④户口原在被征收地,捐资转为城镇户口、农转非空挂城镇户口,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
⑤选择政府安置房的,安置房交房公告之日前合法婚入、新生儿自然增长的人口可计入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
⑥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确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①寄住、寄养、寄读以及在农村空挂户口的;
②户口未注销的死亡人员;
③已经得到补偿安置的;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休人员;
⑤其他不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7.选房原则
宅基地安置房、单元楼层安置房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进行选房,具体在签约公告上明确。
8.住宅安置房源
宅基地安置:林庄村大湖田教育新区及天柱山镇农场北侧。
单元楼安置:现房:梅城镇双塘村原安置区(小区名称待定);期房:天柱山镇林庄村大湖田中心小学西北侧(小区名称待定)。
城区安置房源:具体房源信息以征迁工作组提供为准。
9.奖励
(1)签约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如期搬迁交房的,给予2万元奖励。
(2)提前搬迁交房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根据提前搬迁交房的天数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予以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万元。
(3)上楼奖励:对于整户选择单元式楼层房安置、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主屋面积(自然幢为准),给予150元/㎡奖励。
10.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房屋拆迁签约期限为30天,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时间和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潜政〔2024〕26号)的规定执行。
六、潜山市政府对本次征地拆迁地方配套政策
1.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
为支持城市规划区(含旅游度假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在实施本项目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
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征地面积比例系数(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征地面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人口数×24平方米商品住宅价值。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就近商品住宅市场均价评估确定。
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人口数界定: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婚出人员本人(不含在籍婚出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为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人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计入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人口:
(1)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军士(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含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或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户口原在被征收地,捐资转为城镇户口、农转非空挂城镇户口,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
(5)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确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人口: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在农村空挂户口的;
(2)户口未注销的死亡人员;
(3)已经得到补偿安置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休人员;
(5)其他不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由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村委会初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补助发放方式:村民组签订征地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清除地上房屋、青苗等附着物形成净地,经属地乡镇及资规、征收等部门验收后,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组决定使用方式或分配方案。
2.特殊情形的补偿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主房(附属房及单独设立的厨房和厕所除外)人均超过70平方米的主房,选择单元式楼层房安置、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拆迁户,在重置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补偿,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拆迁户不享受此项补偿,拆迁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面积和在交房前自然增长人口对应的安置面积从超面积中扣除。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被拆迁的合法房屋的补偿。
采取货币化补偿,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安庆市批准的重置价标准评估。外来户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在本片区内选择单元式楼层房的,按单元房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单元式楼层房;在城区选择单元式楼层房的,按单元房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单元式楼层房。家庭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在本片区安置点选择单元式楼层房的,按每人7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限购一套单元式楼层房;在城区选择单元式楼层房的,按每人35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限购一套单元式楼层房。
(3)原居民在祖居地有独立房产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全部或部分不属于应安置人口,在拆迁户主动拆迁的基础上,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安庆市批准的重置价标准评估,属应安置人口的按照集体土地政策予以安置;不属于应安置人口的(是指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产权人及配偶、父母及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3人以上(含3人)的,可以选择在本片区安置点选择单元式楼层房的,按单元房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单元式楼层房;在城区选择单元式楼层房的,按单元房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单元式楼层房。家庭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在本片区安置点选择单元式楼层房的,按每人7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限购一套单元式楼层房;在城区选择单元式楼层房的,按每人35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限购一套单元式楼层房。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梅城镇双塘村学田组、新田组、花园组、新元组、埝屋组、新埝组,天柱山镇林庄村联丰组、小河组、油坊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潜山市政府门户网站(www.qss.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梅城镇人民政府、天柱山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四)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
1.被征土地、房屋等测绘评估
(1)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测绘工作,由天柱山入口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依法办理。
(2)本项目房屋评估机构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由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拆迁户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3)本项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评估由天柱山入口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4)测绘时,土地的四至由村、组及其四邻确认;土地的地类性质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确认。
(5)土地的权属纠纷或者对土地类型、土地实际利用状况存在异议的,不影响测绘和评估。有争议的部分,由争议各方及村组共同确认争议地块的现状,由指挥部办公室安排测绘机构绘制争议地块的现状图,并保留能够证明争议地块的地上物情况、现场及周边状况的图片和视听资料。
(6)房产测绘、评估结果及时送达被拆迁户,房产测绘、评估结果及权属争议情况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张榜公示。
2.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1)属于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2)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下列行为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予补偿:
①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②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④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审批手续;
⑤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⑥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出现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以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⑦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未明确具体权利持有主体的不予补偿;已明确具体持有主体的或登记在权利人名下的,补偿给该主体或登记权利人。
3.被拆迁户房屋腾空后,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已属国有资产,任何人未经征收人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或拆除,房屋腾空交付后应及时交由天柱山入口片区建设指挥部依法拆除。
4.本次征收范围内前期已通过协议约定享受劳动力安置的,按本方案规定转换为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
5.本方案发布后,2014年原《天柱山世界地质公园博物馆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自动废止。
6.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否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相关会议确定。
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潜山市财政局
潜山市农业农村局 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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