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市城管执法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024年度市城管执法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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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标题: 2024年度市城管执法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4-07-08 至 2024-07-15
撰写单位: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撰写人: 周倩
(2024年度市城管执法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度市城管执法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7月2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
项目名称:2024年度市城管执法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50,000.00
最高限价(元):350,000
采购需求:

2024年度市城管执法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共划分为2个包组,可兼投不兼中,每个包组择优选择一家中标供应商。以下为001包采购需求说明:

1、服务目标:保障城管执法系统法律咨询、应诉代理、行政复议等工作顺利开展。

2、服务质量:法律意见高效准时,诉讼活动全程参与。

3、包组划分: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以行政业务为主,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包组内容:为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和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以行政业务为主、民商事业务为辅的法律顾问服务,具体详见服务需求。

4、履期限:中标后(不早于2024年8月1日)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求及财政预算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具体以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履约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付款方式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合同签订3个月后。

本投标需求中“基础顾问费”费用的40%

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按财务要求出具合格发票。

剩余法律顾问服务费

满足付款条件,待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后付款

6、服务范围

(1)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

(2)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

7、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为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和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以行政业务为主、民商事业务为辅的法律顾问服务

①委托业务

接受招标人委托,担任委托代理人,全程代理行政诉讼、复议,仲裁案件及非诉执行等案件,并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同时指导、分析诉讼发生原因,进行工作提示。

②协助业务

A参与招标人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项目的修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B参与招标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参与相关谈判、听证工作。

C全程参与非诉调解、执行(含非诉执行)、赔偿等法律活动并提供法律解决方案。为招标人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口头或书面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就招标人出现或即将可能出现的争议、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D对招标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行政行为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协助进行研究。参与招标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调整、梳理及行政执法文书案卷评查。

E应招标人要求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如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为招标人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养法律事务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协助招标人制定内部管理、内部管控等制度;热点社会公共事件的处理等。

F协助招标人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③顾问业务

A为招标人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口头或书面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B就招标人出现或即将可能出现的争议、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C参与招标人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④其他相关民事方面法律业务

8、服务费用

本包组年度预算限额为35万元,其中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预算限额27万元,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预算限额8万元。合同期内,遇本项目涉及市财政资金限额调整,年法律顾问服务限额随之调整,无需重新签订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标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外为招标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外阜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与案件办理相关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费中,不再另行付费。

(1)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涉及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采用封顶限额方式计费,即基础顾问费(含协助业务费和顾问业务费)、委托业务费(按件计费)累计计费,当累计金额达到27万元(含本数)时,则实行27万元封顶价。超过27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计费,法律顾问对新发生的所有法律业务,不得再另行主张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A基础顾问费:合同期内为本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基础顾问费为24万元,此项为投标必须响应内容,无须投标人另行报价。

B委托业务费:合同期内为本项目提供委托业务服务,对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涉及的委托业务,按件(其中,诉讼案件的“件”,是指一个委托案件的前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诉讼文书审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申诉等全部诉讼过程)计费,计费标准为每个案件委托业务费*****元(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最高可上浮20%)。仲裁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参照前述计费标准。

(2)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涉及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中心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服务于中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采用封顶限额方式计费。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费用上限为8万元。包括:基础顾问费(含协助业务费和顾问业务费)、委托业务费(按件计费)等,当累计金额达到8万元(含8万元)时,则实行8万元封顶价。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计费,法律顾问对新发生的所有法律业务,不得再另行主张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费用。

①基础顾问费为6万元。此项为投标必须响应内容,无须投标人另行报价。

②委托业务费:合同期内按照实际委托业务数量计算,委托业务费按1万元/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最高可上浮20%)(前述所称“件”,是指一个委托案件的前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诉讼文书审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申诉等全部诉讼过程)计费。

注:上述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各项税费。

9、付款条件:投标人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经市局机关和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分别组织验收合格后,投标人出具符合财务部门标准发票,招标人在相关财政项目资金拨付到账后付款。

10、服务要求和管理:

(1)为本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团队(以下简称投标人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快速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从2021年至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投标人需具备擅长处理工程类和行政类案件的业务能力。

(2)投标人团队应在投标文件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团队范围内,逐项提供项目承办律师,每个项目至少确定一名项目承办律师。投标人指派的项目承办律师因故不能正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范围内指定新的项目承办律师,新更换项目承办律师应符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团队的相关要求。

(3)投标人团队应由3-5名执业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队。团队中至少有一名团队负责律师、一名项目负责律师、一名坐班(日常联系)律师。须提供上述团队人员名单(与投标文件中评分人员业绩一致)。除特殊情况外,上述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单位不得更换人员。

(4)投标人团队负责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定期参加招标人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投标人团队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指定并经招标人认可的常驻律师和项目承办律师。

(5)投标人团队在招标人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该名律师须常驻局内办公,具备随时处理招标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并服从招标人指派,完成交办法律业务能力。投标人不得采取仅指派一名负责传递信息、沟通协调的律师助理,驻局办公方式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该律师工作时间和招标人作息时间一致,不得擅自离岗。

(6)合同期内,遇招标人工作任务(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招标人和投标人团队应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款、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全部合同条款,不再重新商定合同内容。

(7)投标人团队中标后,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生效期间,不得以原告代理人身份,承办以投标人及所属单位,直属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8)投标人团队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在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须提供保密服务,并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法律顾问业务办结之后一年为止。

(9)合同到期后,对仍然未结案或仍在处理中的全部法律业务,投标人团队仍应继续免费办结。

(10)接到招标人业务需求后,对于紧急业务,投标人团队应立即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合同审查服务。对于日常业务,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时限完成相关服务。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期完成。

(11)投标人团队需向招标人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各类业务进展情况、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11、违约责任

(1)中标人团队负责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两次,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时限和标准,定期参加招标人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中标人损失自行承担。

(2)中标人指派的坐班律师和项目负责律师,在合同期内累计两次未按招标人要求时限、标准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在中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范围内指定新的坐班律师和项目负责律师;年度累计三次未按招标人要求时限和标准,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中标人损失自行承担。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中标人损失自行承担。

12、验收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13、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招标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中标人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中标人已不符合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政策或市财政政策调整影响,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对本合同终止日前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招标人应当按年度基础顾问费折算出月法律顾问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累加实际发生委托业务费,支付给中标人。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后(不早于2024年8月1日)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求及财政预算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具体以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350,000.00
最高限价(元):350,000
采购需求:

2024年度市城管执法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共划分为2个包组,可兼投不兼中,每个包组择优选择一家中标供应商。以下为002包采购需求说明:

1、服务目标:保障城管执法系统法律咨询、应诉代理、行政复议等工作顺利开展。

2、服务质量:法律意见高效准时,诉讼活动全程参与。

3、包组划分: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以民事业务为主,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包组内容:为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和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以民商事业务为主、行政业务为辅的法律顾问服务,具体详见服务需求。

4、期限:中标后(不早于2024年8月1日)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求及财政预算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具体以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履约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付款方式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合同签订3个月后。

本投标需求中“基础顾问费”费用的40%

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按财务要求出具合格发票。

剩余法律顾问服务费

满足付款条件,待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后付款

6、服务范围

(1)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

(2)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

7、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为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和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以民商事业务为主、行政业务为辅的法律顾问服务,具体详见服务需求。

①协助业务

A法律咨询服务。对日常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口头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建议书、报告等法律文件。

B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各类经济合同书、协议书,提供修改建议并提示法律风险。

C根据需要参加相关合同的谈判与签约,从法律角度分析项目风险,协助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

D应邀参加涉及相关决策类、风险管理类等会议,就法律问题予以分析解答。

E对其他日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对相关决策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F协助处理尚未形成诉讼民事、人事、行政争议。

G协助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及措施。

H协助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如刑事风险防控、合同风险防控等,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管理水平,严防职务犯罪。

I其他法律事务。

②委托业务

A接受委托,对民事、经济以及人事、商事仲裁进行全程代理,提供诉讼解决方案。指导分析诉讼发生原因,防范与避免同类诉讼再次发生。

B涉及执行程序的,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并就执行程序提供全程代理。

③其他相关行政方面法律业务

8、服务费用

本包组年度预算限额为35万元,其中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预算限额27万元,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预算限额8万元。合同期内,遇本项目涉及市财政资金限额调整,年法律顾问服务限额随之调整,无需重新签订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标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外为招标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外阜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与案件办理相关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费中,不再另行付费。

(1)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涉及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采用封顶限额方式计费,即基础顾问费(含协助业务费和顾问业务费)、委托业务费(按件计费)累计计费,当累计金额达到27万元(含本数)时,则实行27万元封顶价。超过27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计费,法律顾问对新发生的所有法律业务,不得再另行主张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A基础顾问费:合同期内为本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基础顾问费为24万元,此项为投标必须响应内容,无须投标人另行报价。

B委托业务费:合同期内为本项目提供委托业务服务,对市局机关、五个直属分局涉及的委托业务,按件(其中,诉讼案件的“件”,是指一个委托案件的前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诉讼文书审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申诉等全部诉讼过程)计费,计费标准为每个案件委托业务费*****元(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最高可上浮20%)。仲裁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参照前述计费标准。

(2)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涉及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中心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服务于中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采用封顶限额方式计费。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费用上限为8万元。包括:基础顾问费(含协助业务费和顾问业务费)、委托业务费(按件计费)等,当累计金额达到8万元(含8万元)时,则实行8万元封顶价。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计费,法律顾问对新发生的所有法律业务,不得再另行主张法律顾问服务(含代理服务)费用。

①基础顾问费为6万元。此项为投标必须响应内容,无须投标人另行报价。

②委托业务费:合同期内按照实际委托业务数量计算,委托业务费按1万元/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最高可上浮20%)(前述所称“件”,是指一个委托案件的前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诉讼文书审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申诉等全部诉讼过程)计费。

注:上述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各项税费。

9、付款条件:投标人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经市局机关和沈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分别组织验收合格后,投标人出具符合财务部门标准发票,招标人在相关财政项目资金拨付到账后付款。

10、服务要求和管理:

(1)为本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团队(以下简称投标人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快速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从2021年至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投标人需具备擅长处理工程类和行政类案件的业务能力。

(2)投标人团队应在投标文件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团队范围内,逐项提供项目承办律师,每个项目至少确定一名项目承办律师。投标人指派的项目承办律师因故不能正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范围内指定新的项目承办律师,新更换项目承办律师应符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团队的相关要求。

(3)投标人团队应由3-5名执业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队。团队中至少有一名团队负责律师、一名项目负责律师、一名坐班(日常联系)律师。须提供上述团队人员名单(与投标文件中评分人员业绩一致)。除特殊情况外,上述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单位不得更换人员。

(4)投标人团队负责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定期参加招标人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投标人团队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指定并经招标人认可的常驻律师和项目承办律师。

(5)投标人团队在招标人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该名律师须常驻局内办公,具备随时处理招标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并服从招标人指派,完成交办法律业务能力。投标人不得采取仅指派一名负责传递信息、沟通协调的律师助理,驻局办公方式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该律师工作时间和招标人作息时间一致,不得擅自离岗。

(6)合同期内,遇招标人工作任务(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招标人和投标人团队应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款、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全部合同条款,不再重新商定合同内容。

(7)投标人团队中标后,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生效期间,不得以原告代理人身份,承办以投标人及所属单位,直属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8)投标人团队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在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须提供保密服务,并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法律顾问业务办结之后一年为止。

(9)合同到期后,对仍然未结案或仍在处理中的全部法律业务,投标人团队仍应继续免费办结。

(10)接到招标人业务需求后,对于紧急业务,投标人团队应立即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合同审查服务。对于日常业务,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时限完成相关服务。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期完成。

(11)投标人团队需向招标人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各类业务进展情况、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11、违约责任

(1)中标人团队负责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两次,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时限和标准,定期参加招标人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中标人损失自行承担。

(2)中标人指派的坐班律师和项目负责律师,在合同期内累计两次未按招标人要求时限、标准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在中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范围内指定新的坐班律师和项目负责律师;年度累计三次未按招标人要求时限和标准,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中标人损失自行承担。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中标人损失自行承担。

12、验收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13、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招标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中标人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中标人已不符合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政策或市财政政策调整影响,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对本合同终止日前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招标人应当按年度基础顾问费折算出月法律顾问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累加实际发生委托业务费,支付给中标人。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后(不早于2024年8月1日)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求及财政预算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具体以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所投产品厂商须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7月08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7月15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7月2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包组,可兼投不兼中,每个包组择优选择一家中标供应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世家B座5楼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lnthzbb@126.com
开户行: 建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周倩
电 话: 024-********

标签: 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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