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市糖业烟酒公司围墙、南至州彝剧团、西至怀象街、北至州燃料公司和州物资局宿舍。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土地面积约4.6亩,建筑面积约3021平方米,共2家企事业单位。
二、征收时间: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5日,共30天。
三、房屋征收部门: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楚雄市东兴路南片区、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工作专班。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禁止户籍人口迁入迁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凡属于抢装修、抢建设的房屋及抢栽抢种的花卉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如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部门及举报电话
监督部门: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举报电话:0878—*******
特此通告
附件: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二、房屋征收主体
楚雄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楚雄市东兴路南片区、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工作专班。
五、征收范围、规模和期限
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市糖业烟酒公司围墙、南至州彝剧团、西至怀象街、北至州燃料公司和州物资局宿舍,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土地面积约4.64亩,建筑面积约2579平方米,共2家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六、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政府195号令);
(四)国家、省、州、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
七、被征收户数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数按照企事业单位产权房屋按照一个单位为一户进行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进行认定;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产权人;被征收房屋私下转让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协商由《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买方全权代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及委托书、转让协议认定产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擅自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和测绘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综合认定,如房屋测绘合法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测绘合法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测绘合法建筑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房屋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双方签字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四)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房屋的认定。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局、城管部门、鹿城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对房屋合法性、面积和用途进行认定。
九、征收测绘、评估机构选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推荐三家以上(含三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房地产测绘、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决定。经被征收人投票后获得票数最多的房地产测绘、价格评估机构取得该征收事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十、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以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一)产权调换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安置商业用房,办公、住宅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安置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为准。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权证记载的使用性质评估后补偿,不再单独签订土地収储协议。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后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60日内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安置房的选定工作。因房屋具有不可分割和建筑设计的因素,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确定套数,存在面积差的按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相互找补。
同时,征收实施单位给予所有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其它补偿,补偿总费用=房屋装修价值+政策性补助+奖励。详见下表。
货币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
房屋装修价值 | 1 | 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
政策性补助 | 2 | 搬迁费 | 按照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5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费。 |
3 | 临时过渡安置费 | 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的按照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助。临时过渡期限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为止,首次以24个月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24个月后,若安置房仍未达到交房条件,则临时过渡安置费继续支付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建设完成后,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房时间为准。 | |
4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房屋用途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照商业用房评估总价1.5%每月,认定为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照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评估总价1%每月,以12个月一次性计。 | |
奖励 | 5 | 签约、搬迁奖励 | 签约奖:按照每个单位3万元给予奖励,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限起算,分3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个工作日至第20个工作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享受奖励;第21个工作日至第25个工作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70%享受奖励;第26个工作日至第30个工作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40%享受奖励。第30个工作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搬迁奖:按照认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100%奖励,逾期不享受奖励。 |
2. 货币补偿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全货币化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总费用=房屋价值+政策性补助+奖励,具体详见下表。
货币安置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
房屋价值 | 1 | 房屋评估总价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设备设施价值等)。 |
政策性补助 | 2 | 搬迁费 | 按照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5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费。 |
3 | 临时过渡安置费 | 按照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以12个月一次性计。 | |
4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房屋用途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照商业用房评估总价1.5%每月,认定为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照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评估总价1%每月,以12个月一次性计。 | |
奖励 | 5 | 签约搬迁奖励 | 签约奖:按照每个单位3万元奖励,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限起算,分3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个工作日至第20个工作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享受奖励;第21个工作日至第25个工作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70%享受奖励;第26个工作日至第30个工作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40%享受奖励。第30个工作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搬迁奖:按照认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100%奖励,逾期不享受奖励 |
十一、征收补偿资金兑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订《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腾空房屋交房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15个工作日内兑付相应补偿资金。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被征收人签订《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腾空房屋交房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所有补偿资金。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自被征收人签订《楚雄市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腾空房屋交房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15个工作日内兑付相应补偿资金。
十二、产权调换安置原则
1.安置房地点:楚雄市怀象街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
2.安置房的选定将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段、分批次进行,具体方式方法另行通知。
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的凭证,安置房源由楚雄市东兴路南片区、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工作专班提供。
十三、有关说明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私下转让,因私下转让交易房屋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前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网络、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缴费凭证作为腾空房屋交验依据。
(三)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被征收人自行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并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其它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活动。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期限满后又不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三)凡是阻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方案由楚雄市东兴路南片区、怀象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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