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兴林机械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关于收回兴林机械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现就收回兴林机械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带岭区清真寺木器加工厂、伊春千力木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兴林机械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8月8日,原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带岭分局(甲方)与兴林机械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带岭区*****.35平方米工业用地租给兴林机械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租赁年限为5年,租赁到期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于2008年8月8日到期,项目单位未申请续期。
(二)、伊春市带岭区清真寺木器加工厂
2009年4月28日,原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带岭分局(甲方)与伊春市带岭区清真寺木器加工厂(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带岭区8260.6平方米工业用地租给伊春市带岭区清真寺木器加工厂使用,租赁年限为5年,租赁到期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于2014年4月28日到期,项目单位未申请续期。
(三)、伊春千力木业有限公司
2012年1月3日,原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带岭分局(甲方)与伊春千利木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带岭区*****.10平方米工业用地租给伊春千利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年限为1年,租赁到期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于2013年1月3日到期,项目单位未申请续期。
二、处置情况
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五条租赁到期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规定,以上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收回要求。
经大箐山县人民政府二〇二四年第七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题审议,原则同意收回以上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我局按工作流程,依法依规收回以上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公告告知兴林机械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带岭区清真寺木器加工厂、伊春千力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如对该公告告知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反映,具体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受理电话:0458-*******
受理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带岭镇大兴小区七号楼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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