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市东郊红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市东郊红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市东郊红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5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苍梧县沙头镇蕙丰百货超市经营的椰子角(生产商:文昌市东郊红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2月08日)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椰子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1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上述椰子角的《检验报告》(№:WZ2024SPC******-C)。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4*****620******ZX)和上述《检验报告》(№:WZ2024SPC******-C)送达至文昌市东郊红宝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椰子角。
文昌市东郊红宝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批次椰子角采取了召回措施,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没有召回相关产品。
已查明,文昌市东郊红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椰子角10箱,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0元一箱,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00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椰子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2.处人民币*****元的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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