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G7611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G7611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G7611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单位、实施征收单位、征地用途、征收土地面积
批准机关:自然资源部。
批准文件:自然资函〔2024〕33号。
征收土地单位:喜德县人民政府。
实施征收单位:北山乡人民政府。
征地用途:交通用地。
征收土地面积:100.299亩,具体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二、征收土地位置
喜德县北山乡北山村4组、自哈村3组。具体位置、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喜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喜府发〔2023〕111号)文件执行。北山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进行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不分大春、小春、菜地,青苗补偿费按108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报批中养老保险补偿费用预存款审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62号)文件执行,社保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G7611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且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喜德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喜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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