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次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关于、、、、、、批次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2024-03-21批次不合格鲜姜(SBJ242*****238******)、香蕉(SBJ242*****238******)、豇豆(SBJ242*****238******)、2024-03-20批次不合格的韭菜(SBJ242*****238******)、不合格小米风味饼(糕点)(GZJ242*****238******)、2024-03-19批次不合格姜(SBJ242*****238******)、芹菜(SBJ242*****238******)、2024-04-01、2024-03-19、2024-03-01批次不合格风味明太鱼(SBJ242*****238******、SBJ242*****238******、SBJ242*****238******)、2024-01-15批次不合格半梅(果脯类)(GZJ242*****238730252)、2023-04-25批次不合格桂花香醋(酿造食醋)(SBJ242*****238732959)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区旺角生鲜超市经营的“鲜姜”、“香蕉”、“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旺角生鲜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3-21的鲜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4-03-21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4-03-21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对吉林市昌邑区旺角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从吉林市船营区王振连元葱批发部购进不合格批次姜一件共9kg,从辽宁佳农卓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香蕉6件共96kg,从吉林市船营区李君亭蔬菜批发部购进不合格批次豇豆10kg,货值金额共计827.6元,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3. 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鲜姜、香蕉、豇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吉林市船营区中凯万家福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小米风味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中凯万家福生鲜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3-20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合格;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3-20小米风味饼(糕点),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柠檬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对吉林市船营区中凯万家福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从吉林市船营区东北亚王咏蔬菜经营部购进涉案批次不合格韭菜1件共12kg,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从吉林市龙潭区吃好来食品厂涉案批次不合格小米风味饼2件,每件30袋,上两批次涉案食品共计货值金额371.52元,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韭菜、小米风味饼(糕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三、吉林市多又惠总商贸有限公司北极分公司经营的“姜”、“芹菜”、“风味明太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多又惠总商贸有限公司北极分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3-19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4-03-19的芹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合格;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4-01、2024-03-19、2024-03-01的风味明太鱼,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3日对吉林市多又惠总商贸有限公司北极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从吉林市船营区陈桂琴蔬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2件,每件7.5kg,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市场春节贩运户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1箱共24kg,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3月3日、2024年4月3日从吉林市华利食品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3-01、2024-04-01的风味明太鱼各50袋,规格均为150g/袋,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从吉林市华利食品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3-19的风味明太鱼100袋,规格为100g/袋,上述批次涉案食品共计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922.44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姜、芹菜、风味明太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四、吉林市船营区利群榛子行经营的“半梅(果脯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利群榛子行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1-15的半梅(果脯类),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对吉林市船营区利群榛子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吉林市昌邑区小侯干果批发行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半梅5kg,货值金额250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半梅(果脯类)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五、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小卢家干调床经营的“桂花香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小卢家干调床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04-25的桂花香醋(酿造食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对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小卢家干调床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吉林市昌邑区光华醋坊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4-25批次不合格桂花香醋10箱,每箱15瓶,货值金额600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桂花香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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