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社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社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对《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事宜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对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名称及概况
(一)决策名称:
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二)决策概况:
1.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2.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1)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区(婺城、金东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2)自2025年5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3.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2)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3)本通告自XX月X日起施行。
二、评估主体单位
评估主体: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A座6楼
联系方式:182*****856(陈润生先生)
电子邮箱:182*****856@163.com
四、征询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全市市民及其他相关人士。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1.您对该决策持何种态度(是否支持);
2.您对该决策的主要意见或建议;
3.您认为该决策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
4.您对该决策的社会维稳措施有何意或建议;
5.您对该决策的其他意见、建议或要求。
五、公示说明
(一)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社会风险评估单位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二)来件请备注“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意见或建议”。
(三)非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范围内。
公示发布单位: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发布时间: 2024年 7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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