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东盟国际信息服务展示中心备用系统建设项目(重)质疑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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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东盟国际信息服务展示中心备用系统建设项目(重)质疑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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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广西新豪智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久春

委托代理人:高莹

联系电话:159*****205 传真:****-*******

质疑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我公司递交了《关于南宁东盟国际信息服务展示中心备用系统建设项目(重),项目编号:GXJT-BF[2016]078(重)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 质疑人《质疑书》中的内容:

1、招标方废除新豪智的响应文件无任何依据。我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全响应了通过资格性审查需具备的条件,招标方以我司响应文件的其中一项响应内容遗漏标注“★”号为由,废除我司的响应文件,实属对投标人不公平。按照该逻辑,如果投标人把“★”写歪了,或书写时因失误缺了一角,那么即使该投标人投递的响应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方响应条件,其也会因为未标注招标文件中注明的特定符号而无法通过资格性审查。我司认为,招标方再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审查的对象应为“实际上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而不是是否标注了“★”,“★”存在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告知投标人哪些是具备响应资格的必要条件,该符号根本不应作为招标方审查的内容,即,只要投标方具备了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各项响应条件,就有资格通过资格性审查。2、招标方未按照项目招标文件中17.4.5的规定澄清有光问题就直接废除我司响应文件,属程序违规。 项目招标文件第17.4.5中规定:“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谈判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纠正。”我司的响应文件实际上已具备响应资格,却遗漏了一个标注符号,此点谈判小组在行使审查职责时发现并不允许我司通过澄清、说明或纠正的方式进行救济,则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环节存在未履行招标文件要求,且程序违规。二、我司针对质疑人广西新豪智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复核后处理意见为: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26页第17.4.5 “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谈判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的条款,谈判小组未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对广西新豪智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作澄清,视为不响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对待”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属实,质疑成立。

三、处理情况:由于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中“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及第十条中“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文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属实,质疑成立。南宁东盟国际信息服务展示中心备用系统建设项目(重)项目的原成交结果无效,我公司建议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采购人)向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按相关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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