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阜阳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切实做好 2024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安徽省 2024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阜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9-2025年)》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灾害分布
根据 2023年地质灾害汛后核查结果,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市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个。
(一)按照危险等级分:特大型1处。
(二)按照灾害类型分:地面沉降1处。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雨趋势预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汛期全省降水量较常年偏多,沿淮西部偏多 5-8 成,有较为明显的降水集中期,暴雨日数偏多。8-9月为台风活跃期,将有2-3个台风影响我市。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和近年来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结合今年降雨趋势预测,排除地震、极端灾害天气等影响因素,预测 2024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接近常年。三、地质灾害重点威胁对象与范围
(一)威胁对象。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城镇、学校、医院、敬老院、农家乐等人口密集区及旅游景区、交通干线、工矿企业、工程建设活动区等重要区域。
(二)威胁范围。地面沉降影响区域为阜阳市全区域。
四、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我市重点防范期为 5-9月强降雨时期,其中,6、7月主要防范汛期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8、9月主要防范台风活跃期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他时期应加强防范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加强各类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导致地面塌陷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以全建设周期为重点防范时段。
五、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防范灾害、保障安全为目标,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向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着力提升防灾能力和水平,努力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新机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持续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扎实做好汛前调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加强风险预判、及时掌握重大隐患动态变化,做到灾情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巡查排查,突出城镇、学校、医院、敬老院、农家乐等人口密集区及旅游景区、交通干线、工矿企业、工程建设活动区等重点区域,经核查属于地质灾害隐患的,及时纳入管控范围。
(二)扎实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不断深化“群专结合的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和气象风险预警、专业监测预警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提升“人防+技防”的工作成效。坚持发挥群测群防的基础性作用,推行“网格化”管理。持续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精细化,加强对已建专业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切实提高设备在线率,强化对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异常信息研判处置,提升监测预警精准度。建立健全区域风险预警与隐患点险情预警有机结合、有效衔接、高效配合的工作机制,整体提升基层风险预警和响应处置能力。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值守、信息报送等制度,压实各级各类责任人预警响应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响应闭环管理制度,明确各有关单位响应责任和措施。
(三)持续提升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对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隐患点,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地灾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受威胁群众的识灾、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研究,努力解决“隐患在哪里”“结构是什么”“什么时候发生”等关键问题,加强极端天气引发地质灾害的规律、预警阈值设定、预警模型和预警判据等研究,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
(四)全力推动国债项目实施。按照《安徽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增发2023年国债项目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地面沉降监测网项目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地面沉降联防联控体系,不断提高防治能力。紧盯项目建设时间节点,细化项目实施计划和建设时序安排,落实项目“建档立卡”清单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快项目推进。强化项目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防灾减灾效能。严格遵守国债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加强全流程项目资金和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压实防治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防灾主体责任。特别在水利、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领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指导等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制度,建立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等管理制度,完善防灾预案,落实防灾措施,避免因防范工作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严格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要加快项目实施加强全过程监管,治理期间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尽早发挥防灾减灾效益。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加强防灾避险知识及典型案例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在重大工程建设活动区、重要隐患点,至少开展1次防灾演练,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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