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服务平面宣传品设计与制作服务项目竞价公告
读者服务平面宣传品设计与制作服务项目竞价公告
随着深圳大学城图书馆的发展,各类读者活动日渐丰富,为了更好地服务大学城内三校师生及广大读者,图书馆年度读者主题活动、展览及图书馆服务宣传的相关宣传品及物料,均需要平面设计及制作类服务,具体细节详见服务要求。
供应商资质:
1.报名要求(参与竞价的供应商资质要求: 报名时需要提供以下盖章资料,并对上传的报名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报价。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3)供应商完全响应本项目用户需求的条款、内容及要求的,提供用户需求书响应声明函即可,格式详见附件。
2.报价要求(报价时需要提供以下盖章资料,并对上传的竞价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1)已报名供应商应根据本公告要求,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对采购项目进行报价,同时按本公告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并上传相应报价附件(报价表);
2)竞价公告中提及的报价次数为报价机会,以报价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项目要求:
项目名称 | 读者服务平面宣传品设计与制作服务项目 | 采购类型 | 自行采购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大学城图书馆 | 采购方式 | 公开竞价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总服务清单 | 表1:总服务需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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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具体要求 | 1.服务具体要求 (1)平面设计:根据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提供的文案及设计需求,设计系列活动及宣传物料。平面设计风格需契合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整体定位及形象气质,主画面要求视觉冲击力强,易于宣传与传播。 (2)物料制作:根据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具体项目需求,完成相关宣传品、物料喷绘制作,喷绘材质、尺寸及工艺需沟通后符合要求。 2.服务具体需求清单 详见竞价文件附件 3.项目报价 项目报价方式,详见附件:2024年读者服务平面宣传品设计与制作服务项目报价单。参与本项目竞价供应商,需完整填写此报价单。此报价单将作为付款依据,且为本项目合同的有效附件。 4.服务输出物 项目服务期间,如采购人对服务输出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服务输出物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及制作;每次平面设计服务,可返工修改不超过3次(乙方原因设计中出现的文字、格式、图片等错误,不计返工修改数量),返工修改不得另计设计服务费。 5.服务输出物运输方式 项目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需自行运输服务输出物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6.知识产权 (1)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需要使用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成交供应商应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授权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费用。若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解决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除第三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除外,成交供应商实施本项目所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使用。 7.服务评价 服务期1年内每个季度(3个月一个季度),供应商要汇总服务报告提交给采购人相关负责人,便于采购人了解阶段性工作结果。 采购人根据以上文件,形成《服务商履约情况说明》,以此判断供应商服务是否合格,并作为付款依据。 8.人员要求 供应商须针对本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对平面设计及喷绘工艺制作具有2年以上设计经验的设计师长期对接及负责。 | |||||||||||
商务需求 | 1.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为一年,采购人因预算原因可随时在此期间提前结算并终止合同。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合同期满后根据服务单位履约情况(履约评价良好及以上的),可考虑续签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三年。 2.付款时间和方式 服务期内,每3个月(一个季度)进行项目验收和结算,分别按设计和制作单价与实际平面宣传品制作数量结算,总结算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 3.项目验收 服务期结束前4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并进行服务评价,填写《服务商履约情况说明》,要求满足服务内容的要求,且符合服务商履约情况良好。 4.违约与终止 (1)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采购人可提出书面意见,如供应商仍不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2)采购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供应商可提出书面意见,如采购人仍不履行义务,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已收服务费不再退回。 (3)任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5.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 (1)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瘟疫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一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被视为违约,不承担责任。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1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乙方须将已收取的款项(扣除经采购人确认的合理支出)返还采购人,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生效。 (4)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解决争议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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