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电视剧制作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等,引导创作生产更多“选题上聚焦福建故事,在艺术上展现福建风格,在内涵上彰显福建精气神”的闽派电视剧精品,根据《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省广电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扶持项目应为2023年7月31日以后组织实施的电视剧项目,主要包括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含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等)、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对外传播和获奖电视剧奖励,以及重要活动项目。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对外传播专项资金扶持,以及获奖电视剧奖励的项目
1.申报机构须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为原创作品。如非原创作品(改编自小说、电影等),项目方须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并承诺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
3.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目须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截至报送省广电局终评之日已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备案公示。
4.宣传推广、专题研讨、对外传播项目须是列入有关重点电视剧选题,或在中国视听大数据(CVB)收视率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福建省电视剧。
5.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是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金熊猫奖等中央批准的全国性奖项的福建省电视剧。获多个单项奖的不重复申报。
(二)申报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活动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1.申报机构须是福建省广电系统的机构。
2.采风活动项目须是列入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发布的闽派重点电视剧选题。
3.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是“拍在福建”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框架下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
4.重要活动项目须是福建省广电机构主办或承办的活动。
三、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电行政部门及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以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参评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
(二)各初评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评选后报省广电局终评。
(三)在终评过程中,参评项目发生申报主体、创作内容重大变化或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助等情况的,制作机构要通过初评单位及时向省广电局报告。
四、报送要求
请各初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审核推荐工作,于2024年7月25日前将推荐申报项目的推荐函及申报材料报送省广电局。
申报材料包括:
(一)《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内容包括:福建省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首位报奖权,申报作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机构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法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等)1份。
(三)申报不同类别的电视剧项目在以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须增加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1份、完整剧本1份、人物小传和剧本(1-10集)8份、编剧授权书1份。
2.申报专题研讨、宣传推广(含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等)、采风活动项目,须分别提交研讨会方案、宣传推广(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须提交小说成品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样书等)、采风活动详细方案各1份。若已执行的,须随附执行情况报告1份。
3.申报电视剧对外传播项目,须提交境外主流平台播出证明材料、译配后的完成片等1份。
4.申报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活动项目须提交项目详细策划方案各1份。若已执行的,须随附执行情况报告1份。
5.申报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1份。
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资金使用要求
(一)经过终评和公示等环节,最终入选2025年度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将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二)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三)市、县(区)财政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预算安排。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广电局有权对申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撤销对该项目扶持以及取消该机构三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②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的;
③将项目单位注册地或扶持项目迁往福建以外地区的;
④未在备案公示有效期内启动拍摄制作,重要活动未能按期落地执行等偏离绩效目标的;
⑤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在播出、宣传、展览等时,须在项目显著位置标注“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附件: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7月5日
(联系人:省广电局电视剧处郑剑飞,0591-********、186*****93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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