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决〔2023〕142号送达公告
对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决〔2023〕142号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31******R):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决〔2023〕142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一楼008办公室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平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决〔2023〕142号)
2.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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