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为完善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本次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和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征费方法征收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使用自来水供应的城镇范围内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单位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费一并计入自来水费征收,即“三费合一”。对没有使用自来水供应的单位和个人,采用传统定额收费方式收取。
(一)水消费系数法收费标准:
①居民:按生活用水量0.8元/吨;
②行政事业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50元/吨(除学校、医院);
③经营服务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80元/吨;
④特种行业:按用水量计收。洗车行业0.30元/吨、洗浴行业0.50元/吨、其他特种行业0.50元/吨;
⑤工业企业:按单位用水量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⑥学校:按用水量1.00元/吨(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半);
⑦医院:按用水量1.00元/吨。
(二)传统定额收费标准:
序号 | 征收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 城镇居民(含暂住)征收标准 | ||
1 | 城镇居民 | 5元/月/户 | |
2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厂矿等单位 | 2元/月/人 | 按在职职工人数征收 |
3 | 非义务教育学校 | 1.5元/月/人 | 按住校生人数征收,寒暑假期间不征收 |
二 | 商铺和服务行业征收标准 | ||
1 | 宾馆、酒店、旅店住宿区域 | 3元/月/床 | |
2 | 餐馆、酒店餐饮区域 | 2元/平方米/月 | |
3 | 饮食业、商铺行业(商场、超市、百货、五金店、杂货店、书店、打字复印店花店等) | 1元/平方米/月 | |
4 | 美容美发、保健按摩 | 100元/月/店 | |
5 | 加工修理店铺(车辆修理除外) | 50元/月/店 | |
6 | 酒吧、休闲吧、茶吧、影剧院、台球室 | 200元/月/店 | |
7 | 歌舞厅、会所、网吧、KTV | 200元/月/店 | |
8 | 夜宵店、烧烤店 | 60元/月/店 | 门面式 |
100元/月/店 | 露天式 | ||
9 | 农贸市场行业(蔬菜、水果、干货及其他农产品收购点)、市场摊点等(含流动摊位) | 3元/平方米/月 | |
10 | 屠宰场 | 2元/平方米/月 | |
11 | 牲畜交易市场、禽类宰杀场所 | 5元/平方米/月 | |
12 | 废品收购站 | 2元/平方米/月 | |
13 | 其他各类经营主体(物流、事务所、仓储、驾校、汽车销售行业等) | 1元/平方米/月 | |
14 | 物业公司、快递公司(寄存点) | 100元/月/店 | |
15 | 临时摊位 | 1元/摊位/日 | 提篮、箩筐等 |
3元/摊位/日 | 二轮、三轮手推车、电动车、小货车 | ||
三 | 医疗机构征收标准 | ||
1 | 医院、卫生院 | 1.5元/床/月 | |
2 | 医疗诊所 | 1元/平方米/月 | |
3 | 个体门诊药店 | 1元/平方米/月 | |
四 | 其它行业 | ||
1 | 加油站 | 2元/平方米/月 | |
2 | 洗车场 | 2元/平方米/月 | |
3 | 停车场 | 1元/平方米/月 | |
4 | 修车场 | 2元/平方米/月 | |
5 | 客运站 | 2元/平方米/月 | |
6 | 光伏公司、砂石厂、砖厂 | 1元/平方米/月 | |
五 | 未列入或新增行业按相同性质行业标准征收 |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减免对象及范围
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公办养老院等单位予以减半征收;
2.对城市环卫、绿化、消防行业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3.对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住户和经营单位,按垃圾处理费应征收数额的10%减免。
三、征收方式、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征收方式: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等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收,并签订书面委托代收协议书,代收单位可以从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作为代收手续费。代收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不得转嫁由缴费人承担。
(二)征收范围: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纳入环卫管理的区域。
(三)征收对象: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对象。
四、其他
垃圾收运体系完善的非建制镇(含乡及乡村小集镇)征收方式、征收范围和对象均参照城区和建制镇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威宁自治县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案》(威府通〔2013〕2号)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县乡镇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字〔2001〕16号)同时废止。
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宁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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