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宁德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宁德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加大校服选用采购各个环节监督等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2〕12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闽教基〔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宁德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11日至7月19日(七个工作日)。
联 系 人:林建荣,(0593)*******。
电子邮箱:ndsjyj@qq.com
函信邮寄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5号市教育资源中心(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1.《宁德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意见反馈表
宁德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加大对校服选用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校服安全和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闽教基〔202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宁德市各中小学在校生(含职业中专、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园服管理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规范采购管理
(一)校服选用管理
1.学校集体决策。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可采用“问卷调查”等有效形式进行,同意配备或更换校服的人数要占所有家长(按一生一家长计算,以下同类情况者按此计算)人数的80%以上,学校才能启动选用校服工作。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换校服样式、风格。
3.建立学校校服选用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监督员、成员),该组织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成员、学生代表和社会代表多方参与,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有意向购买校服学生的班级每班家长代表不得少于1 人,家长和学生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4.要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全过程公开,并积极吸收专业组织和人员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校服选用采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5.要按照校服着装和管理要求,优选学生统一着装款式,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种校服款式,夏装、春秋装校服采购各不得超过两套。需要增加款式、套数的学校要征求家长的意见,同意的人数要占所有家长人数的90%以上,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进行招标采购。
6.学校原则上不选用礼服式校服、冬装校服,因特殊情况确需选用礼服式校服的学校,可采用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的模式,努力降低资源能耗和家长经济负担。
7.学校各年级、班级不得借组织活动之名随意定制年级服或班服,特殊情况需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学生购买校服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9.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对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10.采购供应期限最高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审不合格的中标人不得作为下一年度的供货商,并终止合同。严禁学校拆分采购项目,在合同期内进行二次招标采购。
(二)采购过程管控
11.校服选用组织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校服供应商,校服选用组织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指定供应商。
12.采购学校必须于当年6月1日前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校服采购申报表》(见附件1),附件同时提交经校服选用组织全体成员签字的民意调查情况汇总表、校服选用采购组织及采购监督小组组成情况、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和校服采购有关过程性材料、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13.小规模学校(少于100人的学校)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联合学校数最多不超过3所。
14.采购学校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学校校服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招标公告、结果公告必须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发布。
15.校服选用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具有B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选用需求遴选供应商,杜绝校服供应商为降低成本以次充好现象。
16.在采购完成七日内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选用和采购各环节所有过程资料要全部存档备案,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复印件、招标公告、“双送检”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校服采购管理备案表》(见附件2)和《宁德市中小学校服抽样送检登记表》(见附件3)复印件于每年10月30日前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统一采购校服的县(市、区),采购方案需报宁德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备案。
17.采购学校应及时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校服采购数量、质量、面料、款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以及各自承担责任等事项,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校服纳入代收费项目的地区,学校设置代收代付专款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18.学校是校服采购管理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校服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校服采购管理过程负全部责任。
三、加强校服质量管理
(一)严格质量标准
19.学校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20.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 *****-2015)等国家标准及福建省地方标准《学生服装》(DB35/T 836-2015),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二)加强质量检查
21.采购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校要明确相关要求,确保在接收校服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并留存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
22.校服质量实行“双送检”制度,供货单位每年供应学生装前,须将学生装的面料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并将送检面料和检验报告送采购学校备案,符合标准一等品要求的才投入成批加工生产。校服送到学校后,采购学校还应在家长代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校服抽样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所有检验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23.各采购学校一经发现校服质量问题,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终止合同,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24.对于企业或个人公益捐赠的校服,学校要一并严把校服质量关。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5.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受理有关校服问题的反映情况,依法查处供应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采购学校不得向被通报企业采购校服。
26.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7.采购学校要成立校服选用采购监督小组,对校服选用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责任督学、纪检委员、家长代表等组成。
28.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开展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
29.学校在校服采购中,未履行职责,存在材料造假、申报与采购不符、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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