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试点启用新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试点启用新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为贯彻《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船舶智慧化监管和便利化服务水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和杭州海事局起草了《关于试点启用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通告》。

6月14日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网址:http://tb.hangzhou.gov.cn/art/2024/6/14/art_*******_4722.html),至意见反馈截止日,共计收到单位及个人反馈意见21条,已进行相应处置。其中单位意见13条、个人意见8条,采纳(含部门采纳)9条、不采纳7条、解释5条,意见汇总处理表详见下表。


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条文号

意见

意见来源

采纳情况

1.


证书中建议增加所有人股份占比情况的栏目,用于判断自有运力达标情况、增加许可经营范围栏目、增加船检登记证号栏。

宁波市港航中心

不采纳。

相关信息可通过内河船舶码扫码获取。

2.


附件3中内河船舶证书多证合一申请表中主要安全管理制度缺少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宁波市港航中心

不采纳。

此两项为公司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公司的证书不纳入综合证书,只记载相关信息。

3.


建议《内河船舶综合证书》上增加船舶登记号、净吨、船舶检验等信息,方便船东缴纳车船税关于船舶信息的填报。

理由:船舶业主缴纳车船税时需要船舶登记号、净吨等数据,证书上无法查询此信息,建议在新版证书中增加此类字段或相关内容。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部分采纳。

证书加入净吨信息,其他信息可通过内河船舶码扫码获取。

4.


建议优化政务服务网,船舶多证合一或单个事项申请表智能识别功能,比如申请表、船舶采集表等表单能自动生成或识别共享到船舶相关数据,减少申请人填写材料内容。

理由:船舶相关数据多,申请人很难独立填写相关申请表;在智慧大厅工作台,帮申请人代申请国籍证书签发延续事项时,上传相关资料后,但在2.0政务服务平台未显示相关上传的资料,也会存在系统资料未推送问题。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采纳。

对接系统改造单位完善。

5.


建议附件1.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中,导助航、无线电设备栏增加“北斗”导助航设备,对应栏目中改为“AIS/北斗设备产品型号”。

理由:丽水库区对客船、渡船已推广使用北斗导航设备,建议增加“北斗”导助航设备,对应栏目中改为“AIS/北斗设备产品型号”。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不采纳。

《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导助航设备栏根据船舶标识码证书、船舶电台执照等证书设定,其他信息可通过内河船舶码扫码获取。

6.


建议增加船舶灭火、救生设备相关内容参数,最低安全配员等信息,以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理由:目前正在推广《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电子证照,在执法查验中发现电子证照上无相关船舶灭火、救生设备、最低安全配员等参数,不利于执法检查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互认。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不采纳。

最低安全配员信息已经在综合证书中体现,其他相关信息可通过内河船舶码扫码获取。

7.


启用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关联船舶证书的处理,建议核发新版证书后,船舶证书建议由所有人保存中。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批系统生成电子证书留存。目前船舶档案一般统一保存在综合档案室,如果统一留存在船舶档案不方便调用。

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不采纳。

可单独建立综合证书档案。

8.


启用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后,建议明确各类船舶证书的有效期限。

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解释。

各类船舶证书的有效期限已经在综合证书中体现。

9.


综合证书内的各关联船舶证书有效期是由系统自主读取还是需要人工填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无有效期。

衢州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解释。

通过系统自主读取;

所有权登记证书无有效期,在条框中划斜杠。

10.


两本以上船舶证书需变更信息的需提交申请,如果一本船舶证书需变更信息需要提交申请吗?

衢州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解释。

一本证书变更信息如不涉及综合证书信息变更,按照原8本证书各自办理方式办理;如涉及综合证书信息变更可按本公告申请表提交申请。

11.


新申请第16项材料。未提到普通货船新增运力情形。

衢州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采纳。

已经修改。

12.


通过扫船舶码能够在线查看原先的8本证书信息(建议PFD格式电子版本),证书信息更新与各办证系统同步,特别是《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要与实体证书一致。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解释。

全量信息可通过内河船舶码扫码获取。

13.


建议增加“船舶登记号”。

理由:在实际工作中,船户在使用海事通app、过安检等事项时,需要船舶登记号信息。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不采纳。

船舶安检后续通过省执法平台实施,无需船舶登记号信息。

14.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放入新版证书范畴。

理由:一般情况此调整是便民措施,方便船舶经营人。但也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若有个体船户准备新建第二艘船,两艘船舶总吨超过600总吨。按现有规定,管理部门在该船户在开工建造办理备案时,即可告知其已超过规定的上限;调整后,船户在船舶建造完工后办理船舶证书时方知道违反了部规定,该船无法办理营运证。此时木已成舟,此种情况较难解决。

建议:海事或船检部门在其建造普通货船开工之初,即书面告知相关政策,避免建造完工后难以解决。

个人

采纳。

已在申请表中删除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选项。

15.


综合证书中船舶经营范围栏太小。

理由:省中心航运处明确:

1、客运船舶的经营范围,现有的经营范围记载方式不变(即停靠点还是需要打上去)

2、应调整证书的格式,来适应需记载的内容。

个人

采纳。

已经增加经营范围栏大小。

16.


申请材料中,少了一个通过年度核验记录的材料,涉及个体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个人

不采纳。

此材料为省中心上报部局文件,无需申请人提交。

17.


客船改为客运船舶。

个人

部分采纳。

已经将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纳入。

18.


办事材料—新申请的第13项,改为“购置或者光租”。

个人

采纳。

已经修改。

19.


附件3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中:

5.“船舶来源”填写“新建、购买、融资租赁、转让、资产划拨、企业重组、赠与、继承”等。 增加“光租”这一项。

个人

采纳。

已经修改。

20.


已取得新版证书后(所有人、经营人一致),再光租给其他企业,适用的是新申请还是变更项?目前变更项中似乎没有匹配的内容。

个人

解释。

适用新申请,按现有做法,申请人需先注销原证书经营权,然后与承租人共同申请新证书。

21.


内河船舶综合证书(游艇)中船名改为艇名、船体材料改为艇体材料、船舶类型改为游艇类别、艇长栏增加满载水线长、型宽改为艇宽。

理由:与游艇法规表述一致。

个人

采纳。

已经修改。

标签: 试点启用新版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