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政府办公楼空调维修保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澄清与修改
随县政府办公楼空调维修保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澄清与修改
随县政府办公楼空调维修保养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澄清与修改
各投标人:
本次招标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作如下澄清与修改: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3.2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工商注册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维保能力。》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必须包含制冷空调设备维修或售后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维保能力。”。
其余条款不变。
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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